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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最新發布!事關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

為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近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釋出《十堰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詳情如下↓↓↓

規劃佈局

按照《十堰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十堰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佈局規劃(2021-2035 年)》在各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落實充換電基礎設施的規劃佈局,以指導各地塊充換電基礎設施的建設,並做好有關規劃的銜接。

按照“統籌規劃、車樁相隨、適度超前”的原則,逐步在全市中心區域內形成以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公交場站、物流園區自(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場、商業配建停車場、獨立充電站等公用充電設施為輔的城市充電服務網路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際快速換電服務網路。

[gf]27a4[/gf]在新建住宅小區和具備電力增容條件的老舊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專)用充電基礎設施。

[gf]27a4[/gf]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停車場、物流園區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換電基礎設施。

[gf]27a4[/gf]在公共停車場、商業配建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以及具備停車條件的可利用場地,建設以快充為主的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

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精神,明確居民區、公共場所、各類用途的停車場等配置充電基礎設施的比例要求,原則上,相關場景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配置比例如下:

[gf]27a4[/gf]居民社群停車場所。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以下簡稱預留安裝條件)。鼓勵既有居民區的專用固定停車位安裝充電基礎設施、公共停車位按照一定比例安裝充電基礎設施。

[gf]27a4[/gf]單位內部停車場所。公共機構內部停車場按照不低於停車位總數量10%的比例安裝、建設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鼓勵其他社會企業參照以上標準開展內部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gf]27a4[/gf]專用停車場站。公交、環衛、通勤、出租、物流、警務、城管等專用停車站場按需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

[gf]27a4[/gf]公共停車場所。鼓勵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等按照不低於停車位總數量10%的比例逐步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

新建的商業服務業建築、旅遊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應按照不低於停車位總數量10%的比例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

獨立佔地建設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按照停車位總數量100%的比例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鼓勵建設佔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與立體式停車充換電一體化設施。鼓勵結合路燈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創新方式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

[gf]27a4[/gf]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幹道服務區以及有條件的加油(氣)站,應按不低於停車位總數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裝、建設配備充換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

投資建設

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應遵循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範和管理要求,優先使用節能環保產品。

個人、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可在其依法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停車場所上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或引入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各類市場主體可利用社會資源依法依規投資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

運營維護

充換電基礎設施的計量效能應符合《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檢定規程》(JJG 1148-2018)、《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檢定規則》(JJG 1149-2018)等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規定。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應保證其使用和運營的充電樁計量效能合格。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投入運營後,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其充電樁的計量監督檢查。

運營企業、單位、個人要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充換電基礎設施安全穩定執行。

鼓勵符合條件的充電運營者拓展售電業務,依法依規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鼓勵有條件的自用、專用充換電基礎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充電收費服務的,應遵守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的相關規定。

充換電基礎設施不再使用或停止運營的,所有權人應拆除充換電裝置,向市供電公司申請辦理拆表銷戶手續。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公用設施損壞的,所有權人應及時恢復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監督管理

市發改委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國網十堰供電公司等有關部門,依託“全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協同推進機制,建立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資訊庫,制定企業信用等級管理辦法,及時掌握企業關於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情況,對企業運維能力、信用等級進行綜合評判,激勵企業進一步加強綜合業務能力,提升企業服務水平。

[gf]27a4[/gf]市發改委

1。負責牽頭組織,協調推進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2。負責修編《十堰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規劃》。

[gf]27a4[/gf]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負責在規劃條件中明確配建或預留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條件的比例要求,並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明確配建比例。

2。負責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土地供應和保障工作。

[gf]27a4[/gf]市住建局

1。負責在專案竣工驗收等環節,對新建住宅小區和新建建築規劃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比例嚴格進行稽核,不佔用堵塞消防通道。確保新建專案充電基礎設施與主體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工程建設費用納入到專案建設成本;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工程,在各類評優活動和示範工程評選中,予以優先推薦和考慮。

2。負責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做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做好相關協調工作。

3。負責依法依規對充換電基礎設施及其場所實施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

[gf]27a4[/gf]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對運營企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gf]27a4[/gf]市公安局:負責查處因燃油(氣)機動車佔用公共充電車位引發的違法行為。

[gf]27a4[/gf]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全市公交場站、客運車站、計程車停靠站、物流站場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gf]27a4[/gf]市城管執法委:負責指導各區開展對管轄範圍內的充換電基礎設施佔道施工、經營等監管工作。

[gf]27a4[/gf]市文旅局:負責協調文化體育場館、遊客集散中心停車場、旅遊景區停車場等旅遊車輛停車集中區域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gf]27a4[/gf]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監督檢查充電樁的計量。

各縣(市、區)要承擔起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的主體責任,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作為提高城市公共服務功能的重要舉措,科學合理規劃佈局,積極協調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的各類問題,加快推進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充換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體系和監管機制,推進充換電基礎設施規範安全發展。

政策支援

簡化各類審批手續。

[gf]27a4[/gf] 自用充電樁建設可免於辦理專案審批(核准、備案)手續,無需單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應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gf]27a4[/gf]集中式充換電站建設應按有關規定在省投資專案線上審批監管平臺辦理規劃建設等相關手續,實行一網通辦。

支援居民社群建設。

住建部門要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按“適度超前”原則,統籌推進現有居民社群停車場地電氣化改造。

供電企業要及時做好充電基礎設施的用電報裝服務,確保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用電需求。

房地產(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採取多種方式鼓勵居民區停車場(位)產權單位(人)在現有停車場地建設改造充電基礎設施,積極協調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支援配合,並提供必要幫助。

給予用地政策支援。

[gf]27a4[/gf]明確和細化充電基礎設施的用地政策,保障公交車、計程車、物流車、租賃車、共享汽車等運營類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的建設用地。

[gf]27a4[/gf]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可按照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要求使用土地。

[gf]27a4[/gf]對獨立佔地建設的充換電設施,按照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原則,將充換電設施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範圍,優先安排土地供應。

[gf]27a4[/gf]全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按照“宜樁則樁、宜站則站”的原則,利用其公共區域規劃建設新能源電動汽車專用車位和充電基礎設施,並對外開放,推動十堰綠色低碳出行。

實行扶持性電價政策。

2025 年底前,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其他充電基礎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使用者中設定的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使用者電價。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單一制)”類用電價格。

充換電基礎設施用電實行湖北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充換電基礎設施參與電力削峰填谷,降低充換電基礎設施使用運營的電力成本。

加強配套電網建設。

電網企業按照《十堰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十堰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佈局規劃(2021-2035 年)》,做好相關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合理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接入系統工程,相關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價。

提升智慧化服務水平。

鼓勵和引導充電運營者聯合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平臺,實現互聯互通、資訊共享與統一結算,提升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水平,促進新能源汽車與智慧電網間的能量和資訊互動。第三方監管服務平臺每年底向市發改委提交接入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投資、施工、運營企業名單。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有效期2年

擴散周知!

【來源:十堰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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