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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區微信群罵人,一業主攤上大事了!

在小區近500人的業主微信群裡,傳送配上帶有侮辱性言語的他人個人照片,而且還標有其手機號,該業主因此成為被告。

日前,安溪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依法判決行為人小郭向受害人小韓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在小區微信群罵人,一業主攤上大事了!

案例

微信群侮辱業主,引發圍觀評論

小郭與小韓均為安溪某小區業主,同在該小區近500人的業主微信群裡。2021年6月9日,小郭在該業主群傳送一張小韓的照片,照片上標有小韓的手機號,並配上帶有侮辱性的言語,後又在群裡@小韓,引起其他群成員圍觀評論。

6月25日,小韓以小郭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向安溪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郭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損失。

安溪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郭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案涉圖片當中針對小韓使用了侮辱性文字標註的含義,應有明確的判斷。案涉微信群成員近500人,微信聊天內容具有公共屬性,且小韓與小郭均在該群中,小郭對於可能引起的關注度及影響範圍應有清楚認知,其行為存在明顯的主觀過錯,客觀上造成了對小韓社會評價的貶損,構成對小韓的名譽權侵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安溪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小郭以書面形式連續7天在案涉小區微信群向小韓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宣判後,小郭主動來到法院,在法官的見證下,與小韓商定書面道歉內容,於9月24日起連續7天在微信群傳送書面道歉內容,並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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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

“發朋友圈、群聊互動”要守住法律紅線

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人格權制度獨立設為一編,新增對“名譽”的解釋,將名譽權含義具體化,明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體現了對於人格權及名譽權制度的高度重視。

法官表示,在“網際網路+”時代,微信已成為與人們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發朋友圈、群聊互動”等已成為日常生活的新元素。但網路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路活動也要守住法律紅線、道德底線,守好言論界限,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制。

法官提醒,在微信群、朋友圈侵害他人名譽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大家在進行網路活動時應規範自身言行,樹立文明交往風尚,自覺維護良好網路秩序。

法條連結

不得侵害他人名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一定要謹言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