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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權後,債款仍然不夠的怎麼處理?

官司打贏了,被告賬戶上沒錢,卻有債權怎麼辦?此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打破法律關係的相對性,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再次起訴追索。那麼行使代位權後,債款仍然不夠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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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權後,債款仍然不夠的怎麼處理?

行使代位權後,債款仍然不夠的怎麼處理?

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孫志強律師解答:

行使代位權後,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不足清償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不足部分,債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清償,只能另行起訴債務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孫志強律師解析:

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為,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為是否有過錯。怠於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否則,就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涉。

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債權的危險難判定。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但是,即使債務人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債權人為儲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申報破產債權,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這時候還不允許債權人代為儲存權利,則權利就會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