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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軟體專利第一案主角已申報科創板,諾基亞十年艱辛維權路卻仍在繼續……

中國軟體專利第一案主角已申報科創板,諾基亞十年艱辛維權路卻仍在繼續……

作者:黃鶯

諾基亞意外的成為這兩天科技新聞的主角。

先是爆出援引臺灣媒體的訊息:“諾基亞計劃接入鴻蒙系統”。

中國軟體專利第一案主角已申報科創板,諾基亞十年艱辛維權路卻仍在繼續……

很快,諾基亞就對相關訊息予以否認。

中國軟體專利第一案主角已申報科創板,諾基亞十年艱辛維權路卻仍在繼續……

華為也出面否認了這一訊息。

中國軟體專利第一案主角已申報科創板,諾基亞十年艱辛維權路卻仍在繼續……

這之前的一天,諾基亞官方宣佈發售一款面向老人和兒童的,售價只有199元的4G手機,配有支付寶功能,這個配置更像是一款手機形狀的“兒童手錶”。

中國軟體專利第一案主角已申報科創板,諾基亞十年艱辛維權路卻仍在繼續……

昔日的行動通訊巨頭,如今已經落到靠賣低價手機賺取眼球的地步,與華為鴻蒙的“緋聞”更是流露出昔日站在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位置的兩家企業,十年之後,已經角色互換了。

但是,進入中國市場的諾基亞,在專利收費上似乎並不順利。

6月28日,號稱科創板手機ODM第一股的華勤科技招股書正式披露,其中頗為有看點的內容,就是公開了與諾基亞之間十年專利訴訟的最新情況。

“諾基亞訴華勤”的系列案件,締造了兩個第一:

中國第一例具有重大影響力的軟體(功能性限定)專利案(ZL200480001590.4);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作出其首份行動通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民事侵權糾紛的終審判決(ZL95100020.9)

華勤招股書披露,歷史上諾基亞曾經提起8項訴訟請求,其中7項均被法院駁回或是自行撤訴,唯一一項被判定華勤侵犯專利權的案件,是自2012年提起訴訟,到2016年一審宣判華勤侵權,華勤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的上訴,但直到目前,上海高階人民法院依然沒有做出終審判決。

中國軟體專利第一案主角已申報科創板,諾基亞十年艱辛維權路卻仍在繼續……

想當年,“諾基亞訴華勤”曾經轟動整個中國智慧財產權界,但是可能很多人沒想到,這一案件最終的結局竟然是手握標準專利的諾基亞在中國一家代工廠面前,灰頭土臉的“敗走麥城”,顆粒無收。

時間回到2010年10月,諾基亞的代理人向華勤公司購買了10個型號的48部手機,諾基亞認為,其中L160A、V91、S300C、S520A、L18型號的產品,侵犯了諾基亞公司ZL200480001590。4號名稱為“選擇資料傳送方法”的發明專利,於是2011年1月,諾基亞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華勤製造、許諾銷售、銷售上述型號手機的行為侵犯上述專利權,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

華勤就涉案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於2012年5月作出決定,宣告權利要求1、3、5、6、8、10無效。最終雙方爭奪的焦點集中在權利要求7上,這也是被廣泛爭議的“中國軟體(功能性限定)專利第一案”的由來。

權利要求7:

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終端裝置,其特徵在於:

所述終端裝置被配置為

:將所述資料傳送方法選擇應用於用於 輸入訊息的訊息編輯器; 所述終端裝置被配置為:基於在所述訊息編輯器中執行的所述資料傳送方法的選擇,將所述訊息傳送到支援所選擇的資料傳送方法的資料傳送應用程式;以及所述終端裝置被配置為:根據所述資料傳送應用程式所使用的資料傳送協議,將所述訊息傳送到電信網路。

上海一中院認為,

權利要求7要求保護的是一種能夠實現或執行權利要求1及2所屬方法的裝置,但說明書所羅列的內容,多數涉及的仍然是方法、步驟或者功能,缺乏對裝置本身的描述

(很多老的專利審查員和代理人看到這是不是會心的一笑——這個案子能結案了)

因此原告權利要求保護的範圍結合說明書不能確定,故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諾基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非專利人士一般看不懂這個邏輯。簡單舉個例子就是,你要保護一個杯子,你就要用杯子的結構,例如杯體、杯蓋、杯把等結構特徵來限定,但是如果你用了“這個杯子可以盛水”這個功能來限定“杯子”這個產品,就出現了上述判決中所認定的不清楚的問題。

這個邏輯看似有道理,但是用在專利界會有很多問題,也是美歐在專利標準上爭吵了幾十年的核心問題,就是到底能用怎樣的“功能描述”來限定“產品”或“裝置”類的權利要求,而且在後續專利侵權判定上能夠予以認可。

而這也就是後來軟體行業發展起來之後一個最核心的專利保護問題。因為“產品”權利要求在侵權判定上是有形的實物,要比方法和程式更容易取證,但是在電子資訊化的時代,創新的重點已經轉移到“軟”的方面了,就像未來的“軟體定義汽車”一樣。所以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演變,逐漸形成了用“功能性描述”來限定“產品”權利要求的保護方式。而這也是為何幾乎所有計算機程式類專利在正常產品權利要求撰寫之外,最後一定要寫一個“計算機程式介質”或“記錄介質”的權利要求一樣,也同樣是因為美國判例法經過諸多案例沉澱下來的做法,被世界各國沿用,試圖為計算機程式發明尋找更可能多的產品載體,以便在侵權判定時握有更有利的證據。

諾基亞顯然不服上海一中院的判決,繼續提起上訴。但是在上海高院的終審判決中,

上海高院並不認為說明書中的方法流程能夠說明計算機程式產品權利要求的具體形態、結構。從而認定涉案專利說明書並沒有對產品權利要求進行說明。

上海高院基於涉案專利說明書實施例沒有記載實施權利要求的具體實施方式,從而認定

無法確定上述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也無法進行侵權比對,直接判決駁回諾基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判決一出,立刻引發多家外國IT公司的關注。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蘇志國、孫茂宇等人在《從諾基亞訴華勤案看我國軟體專利的司法保護》(“中國發明專利”,2014年第2期)文章中的歸納,國外企業主要關注三個問題:

(1)諾基亞公司涉案軟體專利並不具備特殊性,這些外國IT公司也有大量與涉案專利類似的軟體專利,因此也擔心各自這類專利的命運;

(2)上海一直處於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前沿,其保護力度和環境一般要優於中國其他地區,如果該類專利在上海得不到保護,則意味著在中國其他城市也得不到保護;(編者注:這是混淆了中國專利有效的覆蓋範圍)

(3)上海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一直走在中國改革和創新的前列,該判決很可能被中國其他地區引用和借鑑,最終發展為中國軟體專利的司法保護方向。(編者注:這是擔心其他地區法院採用類似審判標準)

這一案件實際上反映出在當時那個歷史階段中國在“軟體專利”的專利行政審查和司法保護上的“迷茫期”。

有關中國和其他國家“軟體可專利性”的問題已經在多篇文章中有過介紹(詳見《對標美國,看中國積體電路和軟體產業需要什麼樣的智慧財產權政策》、《Matlab被禁,國產CAD被訴盜用原始碼,基礎軟體背後更是中美智慧財產權的較量》)。實際上,本案如果放到現在來看,其審判結果可能有很大不同。諾基亞涉案的專利撰寫模式不僅是國外很多IT企業反映的常規撰寫方式,甚至連中國專利一哥——“華為”的專利中,我估測有60%以上都是這麼撰寫的。

但是在當時這個“迷茫期”時,對這類專利不僅一段時間裡在行政審批上有模糊爭議、不予認可的情形,甚至在司法審判上也會進行否定,其根本原因還是行政和司法上都存在聲音認為,中國在軟體相關產業上還沒有發展起來,還需要給予呵護和智慧財產權保護。

所以在這種未經論證的“臆想”中,類似諾基亞這種用功能性描述來限定“產品”的權利要求就經常會被“誤殺”。

因此,複審委蘇志國、孫茂宇等人的文章正是要對上海一中院的判決理由的“百家爭鳴”,其背後反映的也還是中國在行政和司法上,對一些熱點專利問題的審查或審判標準一直存在爭議的現實情況。

專利案件如果不能在司法確權上得到公認的審判結果,無法發揮司法對專利案件審判和審查標準的引導,就失去了智慧財產權從創造到收益整個閉環中最重要的部分,也就無法激發企業和創新者繼續投入創造。

如果每一個專利維權的人都像諾基亞這種十年無結果,恐怕連中國自己的企業都不願意去對創新進行投入,不願再去為專利去付費,最終受到傷害的還是中國創新轉型的大計。

所以,只有繼續發揮司法在專利審判上的指揮棒作用,啟用專利市場,加快、加大對專利侵權的懲罰力度,讓企業願意用專利維權,創造專利訴訟的良好環境,不去惡意排擠NPE,才會是一個良性迴圈。

專利訴訟,才是檢驗“高價值專利”的唯一標準,其他都是瞎扯。

參考文獻:

《從諾基亞訴華勤案看我國軟體專利的司法保護》 蘇志國、孫茂宇、安晶 “中國發明專利”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