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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法:公交車發生車禍,受傷乘客如何主張誤工費?

乘坐公交車受傷,損害賠償的誤工費需要如何證明,很多人並不清楚。完稅證明、單位證明等能證明因傷誤工,卻並不一定能證明誤工損失,因為誤工和誤工損失並不是一回事。近日,青島審畢的一起案件,就清晰的揭示了其中的不同,一起來看一看吧。

案例說法:公交車發生車禍,受傷乘客如何主張誤工費?

12月的一個早晨,四十歲的青島市民曹先生趕早班車去上班,不料公交車和一輛私家小轎車發生碰撞,導致曹先生受傷。此後,曹先生為治療傷病住院37天,出院時的醫囑為:建議休息三個月。

此後在雙方就損失賠償的交涉中,交運集團青島溫馨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稱青島溫馨巴士)對於曹先生提出的誤工賠償數額有不同意見。

曹先生提出的誤工損失為六萬五千餘元,他提交了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兩份誤工證明及完稅證明申請表等證據,證實其受傷前月平均收入將近一萬六千元。按照128天計算,誤工損失超過六萬七千元。

青島溫馨巴士則認為,曹先生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其月收入為一萬六千元,不能證明其損失為一萬六千元,因為沒有證據證明單位少發或停發工資。該公司認為,應當按照其實際誤工損失支援誤工費。

協商未果,雙方對簿公堂。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曹先生與青島溫馨巴士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係,青島溫馨巴士作為承運人,應保障曹先生在運輸途中的安全,將其安全運輸到目的地,但曹先生在運輸途中受傷,青島溫馨巴士理應對曹先生因傷治療的合理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雙方爭議的焦點誤工損失,法院認為,曹先生提供的證據證明,其月收入約一萬六千元。青島溫馨巴士主張收入不等於損失,但是未能提供有效證據反駁曹先生的的主張,據此,法院支援了曹先生的主張,判令青島溫馨巴士支付賠償七萬六千餘元,其中包含六萬五千餘元的誤工損失。

一審判決後,青島溫馨巴士不服判決,進行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判令改判賠償曹先生損失38299。84元,不服金額38577。72元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系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爭議的焦點為誤工費數額是否適當。

二審法院認為,曹先生雖然提交了完稅證明、單位證明證實其誤工情況,但上述證據並不能證明其因傷造成的工資收入減少事實,且曹先生未提交工資賬戶明細來證明其因傷造成收入減少的事實,其主張誤工費依據不足,一審法院判決青島溫馨巴士賠償其誤工費六萬五千餘元不當,應該予以糾正。二審法院認定,曹先生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眼鏡損失費共計一萬一千餘元。鑑於青島溫馨巴士自願賠償曹先生經濟損失38299。84元,二審法院予以支援。

二審法院最終將曹先生主張的誤工損失全部剔除。

本案中,曹先生主張的損失超過十萬元,一審法院認定損失七萬六千餘元,青島溫馨巴士想賠三萬八千餘元,二審法院認定損失一萬一千餘元。最終,二審法院判令,按照青島溫馨巴士自願賠償的數額認定。

相關法律規定,客運合同系承運人與旅客簽訂的由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曹先生拿出了收入證明,但是沒有提供損失證明,這也是最終敗訴的主因。因此,主張誤工損失的時候,還應該拿出確鑿的證據,證明收入的減少,否則,很有可能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援。

編輯: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