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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首次審議,立法直面整容低齡化、校園欺凌痛點問題

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美服務;網路產品和服務應有“防沉迷”功能;學校和幼兒園應當防控校園欺凌……昨天,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對《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結合近年來未成年人保護形勢任務發生的新變化,以及涉未成年人新業態的監督管理,修訂草案對社會關注度極高的校園欺凌、網路沉迷、整容低齡化等熱點問題均予以迴應,擬規定,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活動。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

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美服務

流行於成年人社交圈的劇本殺、密室逃脫等,正悄然演變出“兒童版本”,火熱的同時,也帶來了劇本質量參差不齊、管理形式亟待規範等問題。修訂草案對這一類新業態提出了限制要求,擬規定,向未成年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應當與其年齡、智力發展狀況相適應,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其他合法權益。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使用的劇本指令碼應當設定適齡提示,標明適齡範圍;設定的場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活動。

此外,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遊藝娛樂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電子遊戲裝置。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等行為也不被允許。

未成年人群體中氾濫的容貌焦慮現象已不容忽視。針對“整容低齡化”等痛點問題,修訂草案提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違者將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網路產品提供者應建立防沉迷制度

為了讓未成年人安全、健康“觸網”,修訂草案提出,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同時,還應建立網路資訊生產和傳播稽核制度,發現存在可能影響、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網路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防沉迷”也被寫入了條款中。修訂草案提出,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防沉迷制度,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產品和服務設定相應的管理功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為了保護孩子的隱私,還應建立未成年人個人資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私密資訊等個人資訊。

此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網路製作、複製、釋出、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資訊;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路欺凌行為;組織、教唆、幫助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等。

學校幼兒園應當防控校園欺凌

為了最大限度保障校園安全,“防控校園欺凌”被寫入了修訂草案。草案特別提出,學校、幼兒園應當維護未成年學生、幼兒在校及在園的合法權益,包括防控校園欺凌;預防、干預和矯治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預防和處理性侵害、性騷擾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等。

此外,公安機關可以透過入校及入園指導、民警巡邏等方式,指導監督學校、幼兒園履行安全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學校、幼兒園周邊安全秩序。

修訂草案還提出,本市依託12345市民服務熱線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熱線,設定專席人員,收集意見建議,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諮詢、幫助。同時,依託12355青少年心理與法律服務熱線,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維權等諮詢服務。

流程編輯: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