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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案評】攀附哈根達斯商譽搭售自營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

非單純性仿冒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由整體性系列行為組成的經營模式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亦應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制。

本案被告利用哈根達斯品牌知名度吸引、誤導原本意欲購買哈根達斯產品的消費者,向消費者主推其自營產品,以達到實際銷售其自營產品的目的。該一系列行為具有整體性,攀附哈根達斯品牌知名度的主觀惡意明顯,損害了原告的競爭優勢和競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號:(2021)滬73民終688號

案情簡介:

哈根達斯系美國通用磨坊食品公司旗下擁有近百年曆史的著名冰淇淋品牌。原告通用磨坊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用磨坊公司)是美國通用磨坊食品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負責哈根達斯在中國的業務經營。

原告發現,被告北京典誠至合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典誠公司)透過其網站平臺(域名為www。hytt99。com。cn)銷售並兌換哈根達斯禮品提貨券,並以此搭售其經營的“首農”、“中糧”產品。被告北京坤圓九州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圓公司)負責對接客戶及收款開票。

兩被告銷售的禮券系其自行製作,該禮券封面與原告月餅產品的宣傳冊頁面完全一致。被告禮券可兌換的多款產品中,僅有一款系原告的月餅提貨券,其他產品均與原告無關。

此外,兩被告會在消費者兌換過程中提示其選擇被告經營的其他產品而放棄兌換原告的冰淇淋月餅產品。

原告認為,兩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仿冒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及法院觀點:坤圓公司、典誠公司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了經營者不得實施的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

其中前三項條款對未註冊商標、市場主體標識以及網際網路領域經營活動標識進行了規定。

第四項規定則屬於兜底條款,即對於不能納入前三項混淆行為的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進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實施下列混淆行為之一,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予以認定:

(一)擅自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有一定影響的”標識;

(二)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

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又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制的混淆行為進行了明確。

法院認為,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並非僅包含上述已由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兩種情形。

非單純性仿冒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由整體性系列行為組成的經營模式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亦應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制。

依據在案證據和日常生活經驗可知,

哈根達斯在冰淇淋行業領域為相關消費者廣為知曉,

通用磨坊公司作為哈根達斯冰淇淋產品經營者,基於哈根達斯品牌的一定影響力具有一定的競爭優勢和競爭利益。

消費者在看到冠有哈根達斯名稱的被訴禮券以及似為哈根達斯月餅冰淇淋提貨券的宣傳內容後,無疑會認為此禮券系哈根達斯相關係列產品禮券或者與哈根達斯經營者之間有特定聯絡。

本案中,首先,典誠公司網站上有宣傳8款被訴禮券,

8款被訴禮券名稱均使用了“哈根達斯”及哈根達斯月餅冰淇淋同款規格名稱

,比如“18中秋哈根達斯—金尊六選一”等;相應產品介紹頁面均使用了

與通用磨坊公司宣傳冊頁同款月餅冰淇淋的頁面內容

;六選一的六種選項中第一選項的圖案亦與通用磨坊公司同款月餅冰淇淋宣傳冊頁相同。

其次,通用磨坊公司透過網站上載明的兌換流程,新增微信購買被訴禮券,在此過程中坤圓公司人員表示75折出售,且兌換哈根達斯券需要兩次兌換,非上海使用者還要變更地址以便在當地兌換,故會存在風險,可以選擇其他產品兌換。

再次,坤圓公司、典誠公司在一審庭審中亦陳述要兌換哈根達斯產品的人很少,

公司不推薦哈根達斯產品,推薦公司自營產品

,使用者確實要哈根達斯產品,其才會去購買哈根達斯提貨券兌換給使用者;如果使用者兌換哈根達斯券的話,其是虧本的,

其系透過推薦使用者購買自營產品盈利

可見,兩公司的行為並非單純仿冒哈根達斯禮券宣傳冊頁,而是由一系列行為組成的經營模式

利用哈根達斯品牌知名度吸引、誤導原本意欲購買哈根達斯產品的消費者,向消費者主推其自營產品,以達到實際銷售其自營產品的目的,從而使通用磨坊公司喪失了原本存在的交易機會。

兩公司該一系列行為具有整體性,攀附哈根達斯品牌知名度的主觀惡意明顯,

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訴禮券與哈根達斯經營者之間存在授權代理或者其他合作關係,損害了通用磨坊公司的競爭優勢和競爭利益

,若持續,則會淡化、弱化哈根達斯品牌商譽,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性,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混淆行為之情形,構成不正當競爭。

【百一案評】攀附哈根達斯商譽搭售自營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

釋出於: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