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梅姐”控制女孩,從事性服務:如何打擊犯罪?才能保護幼女?

騙取女孩城裡玩,接受女孩性服務:是強姦犯罪?還是嫖宿幼女?

一、騙取女孩城裡玩,強迫從事性服務

【案情介紹】

2019年5月份,初中一年級女孩小芸(12週歲)網上聊天時,結識了某縣城的“梅姐”,“梅姐”大方地邀小芸來縣城玩幾天,小芸不辭而別,來到了縣城找“梅姐”,短短七天,小芸歷經了人生的煉獄。

“梅姐”在當地小縣城可謂響噹噹的人物,小小一個縣城開了一家諾大的“KTV”,有頭有臉有錢人經常光顧,因此“梅姐”與這些人混得特別熟,這些人一進店,一開口便會問,有沒有好的小妞,已成為他們心照不暄尋找服務物件的口頭語。

“梅姐”控制女孩,從事性服務:如何打擊犯罪?才能保護幼女?

小芸來到縣城的這七天,被“梅姐”以恐嚇、要挾手段控制,迫使小芸與這幫常客中的黃某先後發生四次性關係。

當家長輾轉找到小芸時,孩子已經雙目無神,稍顯呆滯,再也不見往昔的單純和活潑。

(本案例由真實案件改編)

二、利慾薰心騙女孩,涉嫌犯罪後悔晚

上述案件中至少涉嫌三個罪名,分別是:

1。強姦罪。

2。強迫賣淫罪。

3。組織賣淫罪。

下面我們一個一個進行分析。

“梅姐”控制女孩,從事性服務:如何打擊犯罪?才能保護幼女?

1、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規定:

“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就上述案例而言,不管黃某是否清楚地知道小芸是幼女,他都涉嫌強姦罪。

因為從案例中可知,小芸並不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而是在“梅姐”黃某等人的逼迫下,無奈的選擇,試想一個12歲的小姑娘,在多個大人的威逼利誘之下,反抗能力又有多大?

而如果黃某明知小芸未滿十四周歲,仍與其發生性關係,則不僅涉嫌強姦罪,還要從重處罰。

當然,是否明知這個問題,屬於主觀性問題,想證明是比較困難的,在此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大多數會堅持說自己不知道是幼女。

但是,真想要證明這個問題,也並不是特別困難,因為法律中是可以推定是否明知的。

也就是從客觀結果上,去推測主觀上是否明知。本案中就可以如此來推定,如果小芸雖然只有12歲,看起來卻像20歲一樣成熟,正常人肯定看不出來她是個未滿14週歲的幼女,此時就可以推定黃某並不明知。

相反,如果小芸不管怎麼看都像一個十一、二歲的孩子,那麼,不管黃某怎麼狡辯,都可以直接推定他明知小云是個幼女。

“梅姐”控制女孩,從事性服務:如何打擊犯罪?才能保護幼女?

2、組織、強迫賣淫罪

《刑法》第358條規定: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上述案例中,“梅姐”將小芸騙進城裡,對其實施人身控制,並進而威逼、恐嚇、利誘小芸,逼迫她提供性服務。

“梅姐”這種提供營利性服務的行為,已經涉嫌強迫賣淫罪。另外,根據案情,“梅姐”經營的“KTV”那麼大,絕對不止小芸一個人提供這方面的服務,所以,不出意外,“梅姐”還應該存在組織賣淫的行為。

當然,因為小芸屬於未成年人,根據法律規定,應該對“梅姐”從重處罰。

“梅姐”控制女孩,從事性服務:如何打擊犯罪?才能保護幼女?

三、保護少女力度大,遵紀守法才不怕

針對上述案件中的黃某的行為,有人或許會有一個很大的疑問——

這種行為不是應該定嫖宿幼女罪嗎?為啥突然就變成強姦罪了呢?

其實,這是對最新法律規定的不瞭解導致的。

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嫖宿幼女罪已經被刪除掉了,2015年第9次修正刑法時,立法機關出於保護未成年幼女的目的,專門刪除了嫖宿幼女罪。

因為這個罪名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

“梅姐”控制女孩,從事性服務:如何打擊犯罪?才能保護幼女?

1、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幼女。

出現在此類案件中的幼女,絕大部分都是被迫參與進來的,當然也許有極少極少的一部分是自願主動參與進來的。

總之大部分都是被迫無奈之下成為受害者的。

如果再把他們定性為嫖宿幼女罪的受害人,就等於讓這些受害人再次受到傷害。

甚至終生都沒法正常生活,既然是“嫖宿幼女”,那麼,顧名思義幼女的身份就是賣淫女。

這,就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到孩子今後的正常生活。

“梅姐”控制女孩,從事性服務:如何打擊犯罪?才能保護幼女?

2、不利於打擊對未成年幼女的犯罪行為。

和“強姦罪”相比較,“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就特別的低,這就不利於打擊侵害未成年幼女的犯罪行為。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刑法有個原則叫罪刑法定原則,也就是說給嫌疑人定什麼罪名,必須要有法律明確規定才行。

如果存在“嫖宿幼女罪”的話,上述情況肯定要定“嫖宿幼女罪”,而不能定強姦罪,因為更符合“嫖宿幼女罪”的構成要件。

這,顯然不利於打擊犯罪行為。

更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幼女的身心健康。

“梅姐”控制女孩,從事性服務:如何打擊犯罪?才能保護幼女?

作者:鄒玉傑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金亞太優秀刑辯律師;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

目標: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