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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牛商標歸屬天絲 最高院終審明確諸多爭議事項

圍繞紅牛這一全球知名的功能性飲料品牌,近年來華彬集團和天絲集團的商標大戰持續引來關注,其中最受關注的當屬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由華彬實際控制)與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絲集團)之間的紅牛系列商標權屬糾紛案。從天價37。53億的索賠金額、高達1880萬的一審案件受理費用,到紅牛系列商標權屬的確認、涉及的雙方多個合同與協議對商標權屬的影響,備受關注。近日,該案終於迎來了終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合資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院終審駁回合資公司上訴

2019年11月25日,北京高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合資公司請求確認其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以及要求天絲集團向其支付37。53億元廣告費的全部訴訟請求。合資公司不服,隨後向最高院提出上訴。

2020年12月21日,最高院就合資公司與天絲集團“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糾紛一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合資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021年1月5日,天絲集團發表宣告,表明最高院的終審判決進一步確認了天絲集團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獨立完整的所有權。宣告中還表示,天絲集團與合資公司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已經於 2016 年 10 月 6 日到期,到期後合資公司仍然在非法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生產、銷售紅牛產品,造成對天絲集團紅牛系列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天絲集團已經分別針對各個侵權主體提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對其侵權責任追訴到底。

2021年1月6日,華彬方發表宣告稱,針對二審判決的錯誤,中國紅牛(即指合資公司,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將進一步審慎研判,透過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濟途徑,包括申請再審及提請抗訴,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商標權屬再次明確歸屬天絲

在判決書中,最高院寫明:“紅牛系列商標”商標權屬關係明確,合資公司使用是基於天絲集團的授權許可。

根據判決書顯示,最高院在終審判決中對“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案的其他關鍵問題做了認定。其中,“95 年合資合同”明確表明,天絲集團對合資公司是商標許可使用而非商標轉讓,天絲集團作為紅牛技術配方和商標提供者,應保有對其所涉及的紅牛配方、技術工藝以及商標的控制權。

且針對合資公司強調的,依照“95年合資合同”第十九條,其對當時尚未申請註冊的涉案商標也享有權利。最高院認為,“95年合資合同”第十九條約定的“資產”並非法律上的概念。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審計報告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合同約定的資產應為商標使用權而非商標權。此外,最高院還特別指出,在合資公司與天絲集團長達二十年之久的商標許可使用關係中,合資公司並未對商標權利歸屬提出異議,反而一再作出尊重天絲集團商標權的保證。此外,合資公司不僅曾以商標使用人的名義進行維權,還曾經以天絲集團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訴訟。上述事實足以表明,天絲集團與合資公司之間就涉案商標曾經存在過長期的許可使用關係。

因此,合資公司主張的“95 年合資合同”約定了商標歸屬於合資公司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高院對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予以了確認。

依靠“貢獻論”不能取得商標所有權

合資公司主張,其為涉案商標的實際使用人,為商標商譽提升作出了巨大貢獻,為部分商標進行了設計,為商標註冊清除了障礙,依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享有商標權。針對其“貢獻即掌權”的主張,最高院在判決書中表明:

首先,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的約定,設計商標、為商標註冊提供幫助,均非商標法上取得商標權的法定要件。

其次,“紅牛系列商標”商標權屬關係明確,合資公司使用是基於天絲集團的授權許可。許可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已經作出了明確約定,合資公司使用並宣傳 “紅牛系列商標”並不能取得商標權。

再次,根據商標法規定,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亦即應當維護被許可使用商標的聲譽。合資公司據此主張享有商標權,缺乏法律依據。商標聲譽和知名度的提升,首先是基於產品良好的質量,尤其是對本案所涉及的飲料產品而言,良好的產品質量才是商標聲譽累積的關鍵因素。本案中,天絲集團許可合資公司使用商標的同時,還許可合資公司同時使用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不僅允許合資公司藉助其在國外近似商標及產品上形成的商譽,甚至還在合資公司成立之初為其提供廣告費用,因此天絲集團並非如合資公司所言對“紅牛系列商標”知名度提升沒有付出。

何況,合資公司在中國境內使用“紅牛系列商標” 及生產、銷售相關產品,已因商標使用以及同時伴隨的技術許可獲得了足夠的回報。

由此,合資公司主張享有或與天絲集團共有商標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最高院也未予以支援。簡單說來,就是你付出的同時也獲得了鉅額利潤,而付出的也並非只有你一個人,想要依靠所謂“貢獻論”來取得商標所有權是行不通的。

“50年協議”真實性存疑未被採納

最高院的終審判決中,合資公司主張的“50年協議”因真實性存疑未被最高院採納。

根據此前報道,按照華彬集團的主張,這份“50年協議”是在1995年由合資公司、天絲,以及其他合資方——中國食品工業總公司、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簽署。協議中規定,簽約各方一致同意只有合資公司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在未得到其他合資方書面同意或許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它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合同有效期50年。

不過奇怪的是,這份“50年協議”是在天絲和華彬方訴訟進展了2年多,在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記的營業期限屆滿後才突然出現的,屢屢成為華彬集團要求繼續經營紅牛的“救命稻草”。

據業內人士透露,在此之前,甚至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合資公司經營期限問題持續了近2年的仲裁中,直到貿仲做出合資期限已屆滿的裁定,這份“50年協議”也從未被合資公司提出或提及。

而根據最高院判決書顯示,合資公司提交的第二組證據中,包括食品總公司、中浩集團公司、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和天絲集團於 1995 年 11 月 10日簽署的有效期為 50 年的協議書,以及中國食品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浩集團公司、北京市懷柔區鄉鎮企業總公司出具的確認函。

經查,針對“50年協議”,合資公司在一審中提供了該協議書後又撤回,且一審和二審中均未提供原件。最高院認為,即使有中國食品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出具的確認函,該協議書真實性仍然存疑,決定不予採納。

新一輪紛爭將起?

根據華彬集團近期披露資訊顯示,2020年華彬集團的快消品銷售收入達到了242。01億元,其中紅牛完成了228億元的銷售額,且25年累計銷售額突破了2000億元。紅牛如此可觀的銷量更是直接反映了“紅牛系列商標”權屬案終審判決對雙方的重要性和影響力之大。這或許也就不難理解華彬集團在最高院出終審判決之後,依然表明要透過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濟途徑,包括申請再審及提請抗訴,一如此前一貫的不斷提起訴訟、不斷上訴的“宗旨”。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楊榮寬律師分析表示:“基於本案,二審為最高法終審,最高法判決在我國民事訴訟體例中本身即具有示範效果,同時基於資料統計,對最高法的再審和抗訴,成功率非常低。”同時,楊榮寬補充道:“再審和抗訴後的救濟路徑,還包括申訴及法律監督等,但基於本案二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證據方面,以及法律邏輯嚴謹性層面,具有相當堅實的基礎。基於司法實踐,本案被推翻的可能性並不大。”

另一方面,手握紅牛系列商標所有權的天絲集團則明確表示,合資公司在商標許可合同到期後仍然在非法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生產、銷售紅牛產品,造成對天絲集團紅牛系列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天絲集團已經分別針對各個侵權主體提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對其侵權責任追訴到底。事實上,2020年以來天絲集團就已經在全國多地發起針對合資公司侵權產品的維權行動,並獲得了各地行政執法機關的支援。

如今,最高院的終審判決已出,華彬方既沒有如願享有紅牛商標所有權益,被視為“救命稻草”的 “50年協議”也被認定“真實性存疑”而未被最高院採納。加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到期,同時合資公司也早已停產,可以預見,華彬集團接下來的路並不好走。雖然華彬集團表示將繼續申請再審及提請抗訴,但在最高院的判決已經查明諸多爭議事實的情況下,恐怕再審之路也難以翻身。儘管目前雙方還有其他相關案件在審理中,然而基於此次最高院的判決涉及雙方多起爭論的判定,此案的判決必將成為理清雙方多年糾紛的重要一環。這場持續多年的紅牛大戰將如何收尾,華彬紅牛還能生產到何時,我們且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