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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自己銀行卡賺快錢?判刑

明明知道黃某淼正在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黃某、吳某青仍為賺錢,心存僥倖,把自己的銀行卡全套賣給了黃某淼,為黃某淼實施犯罪提供了幫助。對此,近日大埔縣人民法院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黃某、吳某青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至5000元不等。

2020年11月的一天,人在緬甸的黃某淼(未歸案)對侄子黃某提出需要銀行卡刷流水,黃某明知黃某淼在境外可能將銀行卡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其持有的三張銀行卡透過快遞寄給了黃某淼。吳某青得知黃某可以將銀行卡拿來出售後,在明知出售銀行卡可能用於幫助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以人民幣4000元的價格將自己持有的兩張銀行卡賣給黃某,黃某再以人民幣6000元的價格轉賣給了黃某淼。

據瞭解,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23日期間,黃某淼利用黃某、吳某青名下銀行卡關聯了電信詐騙案件,被詐騙金額高達人民幣43萬餘元,資金流水高達人民幣2140萬元。2021年3月,吳某青、黃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黃某、吳某青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幫助,均已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鑑於吳某青具有前科劣跡,應予從重處罰。黃寧、吳銘青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能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知識拓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全媒體記者】馬吉池

【通訊員】古俏聰

【作者】 馬吉池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