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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委託合同當事人能否透過約定放棄任意解除權

委託合同當事人能否透過約定

放棄任意解除權

NO.

1

【問】

委託合同當事人能否透過約定放棄任意解除權?

NO.

2

【答】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據此,委託合同當事人任意一方均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權。

對於當事人能否透過約定放棄這項權利,實踐中主要包括兩種觀點:一是認為法定權利具有強制性,不能夠通過當事人約定而排除,當事人的約定應為無效;二是認為《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有關任意解除權的規定並非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可以透過約定放棄。

我們認為,委託合同當事人有關放棄任意解除權的約定,在無明確立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之前,對其效力認定應區分情況探討:

1。在無償委託的情形下,由於當事人之間的約束力相對很弱,維繫合同關係的基礎只有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係,勉強維持合同關係的理由不充分,故在無償委託的情形下,解除權拋棄特別約定無效。

2。在有償委託的情形下,當事人之間除了信賴關係外,還有其他利益關係存在,為了保護這種利益關係,當事人透過合同限制任意解除權,出於尊重意思自治,應當認定這種限制原則上有效,除非這種限制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出現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形。

【文章來源】

——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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