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不交物業費
就不能單獨繳納車位費?
你居住的小區也是這樣嗎?
聽眾李先生撥打紅綠燈熱線說,最近小區物業收車位費的時候有了
新要求
,物業要求:
業主如果不交物業費就不能單獨繳納車位費,那也就等同於不能繼續使用停車位
。
李先生認為這有點不合理:
濱海新區塘沽貽港城,小區物業把物業費和車位費捆綁銷售,如果不交物業費只交車位費,車位就無法使用,這不合理吧。這兩者沒什麼關聯性,物業的要求也屬於無理要求。
那麼,物業公司的要求是否屬於無理要求嗎?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所以,繳納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法律明文有規定,業主應該繳納。如果物業服務確實有瑕疵,業主正確的處理辦法則是用合法的手段維權,例如,溝通,找業主委員會出面等等。而不是拒繳物業費。如果有的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物業就缺乏資金,維護小區安保綠化、車位等方面可能就會差錢(就會進入惡性迴圈),實際上也侵犯了已正常繳納物業費的業主的利益。
小區物業
把物業費和車位費放在一起來收,
這種做法有沒有道理呢?
是不是屬於捆綁銷售呢?
我們也諮詢了律師
律師:
這
不屬於捆綁銷售
,物業公司為小區提供養護、安保、衛生等服務,業主享受了物業服務,就應該承擔繳納物業費的義務。物業費不是一個被選購的商品,因此不存在捆綁銷售的問題,物業的這種做法屬於催繳物業費的一種管理手段,這和商品買賣的強買強賣本質上是不同的。
在小編看來
物業的做法可能有些強硬,
讓業主情感上覺得彆扭,
但是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在李先生居住的小區,
物業之所以出了這麼一招,
應該是在物業費的催繳中遇到了問題。
雙方要解決問題,消除矛盾,
還是應該履行好各自的義務,
多做溝通協商。
必要的時候用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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