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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老百姓利益的檔案材料,應當如何獲取?

無論是什麼徵收專案,保障被徵收人知情權是徵收工作正式開始的前提,可實踐中卻常常有部門在任何資訊都沒告知當事人的情況下,便展開具體工作,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那麼面對這種情況,當事人要想知道xx專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時,應當要採取什麼措施呢?

事關老百姓利益的檔案材料,應當如何獲取?

尼先生是通遼人,其所在村集體的四千多畝土地因當地修建xx水庫被佔用。該專案對尼先生的生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所以,尼先生想要知道該專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因相關部門並沒有釋出具體的資訊,尼先生無從瞭解專案的合法性,於是在律師的幫助下,尼先生向有關部門提交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與此次專案所有的材料。

然而,讓尼先生沒有想到的是,相關部門並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回覆,這讓尼先生很是煩惱,為了能儘快知道專案的合法性,尼先生再次委託律師,希望律師針對相關部門的行為採取相應的措施。律師接受委託後,指導尼先生向自然資源部提起了行政複議。

自然資源部相關人員與律師溝通後作出了行政複議決定書,責令相關部門在法定期限內答覆尼先生的資訊公開申請。

公民有權獲取相關資訊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的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從上述規定來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有權依法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

即使不能當場答覆,那麼也應當要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答覆。《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案中,相關部門在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之後置之不理,其行為顯然是不合法的。

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不答覆的應對措施

一般而言,與老百姓利益息息相關的一些檔案,相關部門應當要主動公開,可是實踐中呢,卻常有相關人員以這是“機密檔案”等為由不予公開,有的雖然答覆了,但卻超過了法定期限等。那麼當事人應當如何獲取相關材料呢?面對相關部門遲遲不予答覆的情況要怎麼辦呢?

一、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如本案一樣,在相關部門未公佈相關資訊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先以書面的形式向有關部門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往往是維權的第一步。

二、舉報

提交書面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後,如果相關部門沒有當場答覆,或是沒有在20個工作日內答覆,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那麼當事人則可以直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舉報。

三、複議或是訴訟

舉報後,若相關部門未針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那麼則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複議,讓上一級有關部門責令相關部門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當然了,在收到複議決定後,如果對複議決定不服,那麼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總之,律師要說的是,不論是什麼專案佔地,切實保障當事人知情權,政府公信力才能夠有效提高。實踐中,如果遇到未將相關資訊公之於眾,未告知當事人,那麼建議當事人一定要及時地諮詢專業律師,依法、理性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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