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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告了!64個開庭,老闆都“跑路”的一芳水果茶居然還有人想開店?

又被告了!64個開庭,老闆都“跑路”的一芳水果茶居然還有人想開店?

探案 | 打官司的裁判文書簡直就是一部加盟商防坑指南。

“你知道現在一芳有七八十個人在起訴他嗎?這是據我所知被起訴最多的奶茶品牌吧,雖然不是每一場起訴都能成功,但加盟商其實就應該團結起來找律師去大膽的去起訴這些坑人的公司才對!”講到這裡時,趙明的情緒激動起來,彷彿自己就在法庭上。

趙明告訴【商業街探案】(ID:bustanan):他在2017年加盟過一個叫一芳水果茶的臺灣奶茶品牌,但自己店不到一年就關閉了,同時聽說老闆跑路回臺灣,品牌方如今官司纏身。

不過,目前並未有明確事實支援趙明有關“老闆跑路”的說法,而所謂“80個人起訴”在企查查顯示為有62個開庭公告(截至發稿變為64個),其中部分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類目。在2019年8月,一芳水果茶香港某門店還鬧出支援香港極端分子事件。

又被告了!64個開庭,老闆都“跑路”的一芳水果茶居然還有人想開店?

吃了大虧的趙明特意自學了很多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他曾燃起了起訴拿回加盟費的希望,但在研究過一些加盟商狀告一芳水果茶的裁判文書後,他發現自己掌握的那點法律“技巧”,硬要起訴的結果很可能是自取其辱。

以為臺灣知名奶茶能帶他致富,卻差點破產

趙明是在2017年萌生了開店的想法,當時他在南方某城市的學校食堂裡有個檔口,收入不高比較穩定,但是缺乏上升空間。在於是7月底學生放假以後,趙明就開始積極尋找可以做的專案。

微博上有著明星汪東城助陣的一芳水果茶(以下簡稱一芳)引起了他的注意。

趙明回憶:那時候有明星助陣的餐飲加盟不多,而且對90後的他對汪東城非常有好感,後者主演的《終極》系列在他的青春裡佔有一席之地。“用他的名頭來開店,肯定很多人來喝奶茶。”趙明想。

於是趙明就在微博留了言,此後,一芳的招商經理聯絡到他,在進行了一些簡單的溝通後,邀請趙明前往上海考察。8月,趙明去往上海墨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五寶路的一個臺商創業園裡,見到了和他聯絡的招商經理。

因為時隔太久,很多細節趙明其實都記不清了,但他還記得當初的銷售在瞭解到趙明足夠認可這個公司以後,多次和趙明強調說自己的品牌有多好,請了什麼樣的明星來代言,並且告訴趙明,他所在的區域現在有多少人正在洽談,下手晚了就沒有機會了。

趙明當場就交了大概10萬元左右的加盟費。“不過現在想想,所謂我在的區域有很多人諮詢可能並不存在。”趙明說。

開店後,他的一芳水果茶店也支撐了8個月就徹底關門了。這期間趙明投入了加盟費10萬元,物料費3萬元,裝置費8萬元,裝修和採購等雜費在15萬元左右,房租也在一年15萬元左右,等於把過去生意積攢下的底子都賠得差不多了。

“我不認為是我不會經營,而是墨印太坑了。”趙明說。

交錢後問題頻現

趙明是在2017年8月交的加盟費,此後回家用了三個月的時間選址。趙明告訴探案:品牌方沒有提供任何幫助。最後他選擇了自己家附近的一個商場,在確定了裝修計劃以後,就派自己招的店員去公司培訓了。

“培訓為7天,店員回來後依然對很多操作不熟悉,不熟練,據店員反饋,培訓內容很簡單。”趙明說。

在培訓期間,趙明花費8萬元購買的裝置和3萬元購買的物料也送到了,這讓他產生了巨大的失望:“一個正常人的大腦肯定都覺得這東西一定不值8萬塊錢,然後我就在網上搜索了一下,發現所有的東西可能只值兩三萬塊錢,真的越想越氣。”

趙明記憶最深水吧檯和收銀系統。

“正常的水吧檯下面應該是冷藏櫃,上面是操作平臺加小料吊櫃,而一芳給我的水吧檯賣超過1萬元,從上到下是不鏽鋼,下面是空的,沒有冷藏櫃,市場上類似的水吧檯只賣6000多元,淘寶上有一些只要1000到2000元。”

再就是收銀系統,一芳的報價是14000元,但趙明去淘寶看的帶系統的收銀機,一般也就2000-3000元一臺。

有同行告訴趙明,很多品牌方賣給加盟商的裝置都至少有一半的純利潤,而其實一個奶茶店的標配,所需要的無非就是水吧檯、蒸汽機、開水機、製冰機、果糖機、封口機等,都是千把元的東西,實際投入並沒有品牌方給的那麼高。

同時,物料的情況和裝置也差不多,趙明發現一些物料要比淘寶上貴50%, 比如一芳提供的某果汁,除了logo是一芳的有區別外,外包裝、商標、生產廠家和淘寶某款一模一樣,價格卻貴了一倍左右,所以趙明在用完3萬的一芳物料以後,就開始在淘寶拿物料了。

但即便趙明把物料的價格壓了下去,趙明也沒有成功拯救自己的店。

自學法律鬥智鬥勇

實際上,從店員去培訓開始,趙明就開始不斷和墨印公司交涉。最開始,他只是覺得加盟費交的不值,希望公司處理,但最後隨著發現物料裝置貴,加上生意不好,就產生了想要回加盟費的想法。

期間,趙明和墨印的交涉並不愉快,一次溝通中,公司甚至告訴他當時負責的招商經理並不是墨印公司的人。

後來趙明諮詢同行後才知道,一些品牌方和快招公司都有合作,品牌方把公司的招商業務包給這些快招公司的銷售, 按照提成模式分賬,有的提成可以達到40%左右。

同時,一般人也很難分辨一個品牌公司的招商經理是否來自快招公司,因為他們都是在一起辦公。等真正出了問題的時候,才會發現實際上他們從行政關係上面他們是兩個公司。

不甘心的趙明開始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試圖找到其中的破綻,而在這個過程,他有了更大的“驚喜”。

趙明告訴探案他的研究成果:“我國要加盟招商的話,必須在商務部做特許經營備案,同時要滿足旗下有2家直營店,運營滿一年以上才有資格招加盟,但一芳這些資質都沒有。同時商標也不是他自己的。”

趙明認為他找到了突破口,他說:“這麼看,即便我們加盟商簽了合同交了錢,可能也有途徑把錢要回來,至少有希望要回來一部分。遇到這種事,就應該大膽走向司法,找律師諮詢,比如可以抓住公司資質的問題,讓他們退錢,不止退保證金,加盟費,裝置費,還有裝修這些錢都是要折算進去,讓他賠的。”

但事情並非如趙明想的這麼簡單,因為已經有和他一個發現的加盟商去告了,但是敗訴。

想告贏?你以為的證據其實不叫證據

一位叫費翔的一芳加盟商曾起訴墨印公司,要求解除特許經營協議(以下以係爭合同指代)、退還加盟費等費用,並賠償損失。2020年4月3日,立案成功,並在同年7月6日開庭審理,而法院駁回了費翔的全部訴訟請求。

而費翔再次提起二審訴訟,並在2020年11月2日立案,12月18日法院再次駁回了上訴,為持原判。

又被告了!64個開庭,老闆都“跑路”的一芳水果茶居然還有人想開店?

裁判文書顯示,費翔的理由為:自己在2017年看到墨印公司宣稱“一芳臺灣水果茶”來自臺灣、“所有食材皆取自臺灣這片土地”、開加盟店“年利潤約49。8萬元”,遂做出加盟決定,並於2018年1月11日與墨印公司簽訂係爭合同。

簽約後,費翔花費特許經營費8萬元、品牌授權費0。63萬元、保證金2萬元,裝置購置費8萬元,裝修費8。60萬元(含設計費0。60萬元)等費用。

但在2018年4月1日開業後,費翔發現墨印公司存在三個問題:

1、 物料並非如其宣傳的全部來自臺灣,一開始只有少量物料不是來自臺灣,後來大量物料都不是來自臺灣,並且不是來自臺灣的物料佔比例的73。3%。如愛玉凍粉產地為廣東省東莞市,百香果汁產地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甘蔗馬蹄醬產地為河南省商丘市。

2、 “一芳臺灣水果茶”商標並非墨印公司所有,與墨印公司宣傳的“自身擁有”、“有價值的專用的”商標完全不符。

3、 墨印公司也不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特許條例)關於“兩店一年”、備案等要求,不具備成熟的經營模式和實踐經驗。

基於此,費翔依據特許條例第二十三條主張墨印公司對原材料的來源提供虛假資訊、依據合同法相關條款主張墨印公司沒有註冊第4301類註冊商標,提出解除係爭合同等主張。

墨印公司則辯稱:

1、 根據商標法,臺灣不能作為註冊商標內容,而一芳等系列商標可以合法使用並授權他人使用。

2、 墨印公司的關聯公司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兩店一年”的特許經營資質,並對墨印公司有授權。

3、 費翔提交的公司宣傳資料非墨印公司製作,相應內容也非係爭合同內容,費翔主張墨印欺騙、誘導沒有事實依據。

4、 墨印公司無違約行為,費翔開設的一芳店經營至今,其現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與客觀事實不符。

5、 費翔並無合同解除權,並且已經使用墨印公司的特許經營資源,要求返還款項和賠償損失沒有依據。

而法院則認為,係爭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鑑於係爭合同未予解除,費翔就此主張返還款項、賠償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援。

從裁判文書看,首先,墨印公司提出費翔收到的招商資料非墨印公司行為,不成立,因為招商人員江某確實為墨印公司代理商的員工,傳送的《1016一芳水果茶專案手冊最佳化》是涉案“一芳”專案資料,手冊就應該被視為墨印對外的宣傳內容。

但是,資料中提到“原物料來自臺灣”,而未採用”全部“等絕對化表達,係爭合同中也未約定原材料產地,並明確約定費翔已完整審閱並瞭解清楚了該合同全部條理,未記載於係爭合同的內容對雙方均無約束力。

另一方面,在係爭合同履行過程中,費翔應知曉原物料產地並非臺灣,但未向民公司提出過異議,係爭合同履行一年半後才起訴提出上述主張,也未能說明即使墨印公司披露“原物料來自臺灣”不實,何以影響雙方締結以及繼續履行係爭合同。

因此,對於費翔以墨印公司提供虛假信特許經營相關資訊,且足以影響其締約意思表示或係爭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其接觸係爭合同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援。

至於費翔提出的其他主張,法院也沒有給予支援或者採信。如關於商標,費翔並無證據證明墨印未註冊“一芳臺灣水果茶”侵害他人合法權利、阻礙係爭合同履行及實現。

關於“兩店一年”,一方面,關於“兩店一年”和特許經營備案是管理型規定,並不直接影響民事合同效力,費翔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墨印公司不具備成熟的經營模式,故法院對費翔關於涉案特許經營模式的質疑,法院不予採信。

儘管知道了費翔的例子,但趙明還是希望透過探案分享他的經歷和這些案件,為還在和品牌方鬥志鬥勇的加盟商們,提供一些解決辦法的思路,以及可以及時避免的坑。事實上,墨印的做法並非絕對沒有漏洞可以攻擊,有位加盟商就有成功反擊的案例,請期待探案的後續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