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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雲暗湧的樓棟加裝電梯隨記

風雲暗湧的樓棟加裝電梯隨記

回顧今年3月25,本單元的低層戶多被忽悠無奈選擇同意加裝電梯,面對1:10的絕對優勢,競剝奪我的簽字表態權,在電梯廠商的忽悠下,草率進行公示。於是當日我家就向社群(公示單位)遞交了書面反對意見。

後經我們低層戶對利害的瞭解和覺醒,公示期內出現4反對票,讓高層戶震驚,四處活動仍無效。

社群稱等新檔案,將公示後的協調會,向後推遲42天才開會。高層戶經足夠時間拉票,仍未透過。最後主持會的上級委派人員以材料不全為由,待補充材料後再說。我當場指出:同意票少2票,加裝電梯申請己被否決,理應作結論。公示完後,他們經42天拉票本為不妥,如再拖延則屬違反程式。

一、前言

1,5月27日的協調會,高層戶只談加裝電梯的需求,而沒有一戶談對低層的影響。難道沒有影響嗎?

高層戶為解決出行需求,只選擇加裝電梯唯一方式,無異於讓低層戶挖肉補瘡,而不是求藥問醫治病。在門口加裝電梯,違背公序良俗,雖有地方法規支援,也難掩蓋違犯法律、國標之實情。其他的房產如有電梯也能接老人養老。

我為孝養山東農村老爹孃,辭退應聘,在老家從房屋衛生供暖,到生活家電備齊全,前後陸續4年,將二老送走。只要有孝心,適當辦法總會有的,晉孝大家心情是相同的。

2,多唱惠民調,卻不談民事的核心是自願,實為偏見。有位業委會委員,他競不知加裝電梯的歷史背景,當說客去我家全唱高調,加裝電梯非思想動員問題。

加裝電梯申請,實同毀約修改合同談判。我家最後一戶挑買房,旣然自願買房,應承諾契約,誠信遵守。

如商談成功可修改契約,如破裂則維持原狀。賠償只是手段,關鍵是低層戶的選擇權利,可依法選擇維護美好居住環境和公序良俗,勝過賠償。而毛毛雨的賠償近似侵權。

儘管不太需要電梯,我從不簡單否決加裝電梯,而是未找出安全可行及對低層的影響降為最小的方案。換言之,我有心防風險,卻無精力反對。我知道,有的方案有點優點,但都有共性不規範的隱患。結合單元情況,對低層4戶影響確實明顯,並難克服。尤其對西邊2戶東方日照全遮擋完。東邊2戶夕陽同樣也遮完。

4,加裝電梯主要資料全無,攤資方案一變再變,層層加碼,不知水深淺,廠商奸詐卻不變。怕忽悠只好躲得一遠再遠,反對態度卻更堅。

5,民法典第278條,前款之(七)項:“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用來表決加裝電梯。至今各省市有關加裝電梯的法規中,競無一個檔案明文定義“加裝電梯是改建工程”。

相反,早己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釋義》第2條,《城市建設統計指標解釋》之建設性質,發改委網客意見,城市規劃局網部落格,建設工程教育網等一致定義:新建工程,就是從基礎開始,從無到有,一個新工程開始。加裝電梯是新建工程。

6,從申報《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管理操作來看,加裝電梯是按單獨新建專案管理操作填寫的,所填內容不是舊樓的改建變更內容,與舊樓無關。

7,而《城市建設統計指標》,也是按新建性質統計的。

以上各家操作都是按新建申報管理的。

8,就加裝電梯的共有性質而言,一是兩個群體之談判,尚不存在共有之實況基礎,為“烏有”之申請而表決其共有權,無法文支援。二到實施階段,此共有建築及裝置,卻離奇的可分割,打破民法典共有物分割的思維。如分為參加的和不參與的兩個群體。而不參與的則不是建設主體,不承擔義務與風險。現加裝電梯己成為單元內多數業主而不是全體業主之共有物,早已不是個別案例。雖步梯未分割,而加裝電梯工程以3或2層為界已分割。民法典第278條所表決的共有物,本是不可分割的已存在的共有物,而加裝電梯則為尚不存在的且可分割的共有物。總之,從各方面都證明,加裝電梯套用民法典第278條表決,是用法不當。不可濫用多數原則。概括為,高層得利,低層受損,權利面前難統一,不可簡單表決。住建部曾提出:“有條件的、業主自願、協商一致,可以加裝,不能強迫。”

9,公序良俗的法律地位:

①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第143條:“。。。。。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②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兩條民法典,都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與公序良俗相提並論,充顯公序良俗的法律地位和不可侵犯的遵嚴及倫理道德之崇高。我們應自覺遵守公序良俗,不可輕言違建惡化小區環境。

加裝電梯是惠民拉動內需的專案,非公共利益優先專案,而科大佳園是2004年底後陸續建成的住宅區,“不是改造重點,數量比例受限”,“不可一刀切,不可層層加碼。”

簡單多數原則,可將一部分人的需求,貌似合理地強加於另一部分人,卻無視憲法、民法典對個人私有財產及生存權的保護,難道不知國法國標大於地方性法規嗎?還是見利忘義?

如破牆、砸梁、拆梯、改拆結構、擋光、妨礙通風、遮蔽日照、挖掘道路、毀綠地、伐樹木、堵封步梯間窗戶、無防火門、改變樓外牆形狀加陽臺、消防通路空間不符合規定等,雖經地方法規批准,但卻步步違反法律,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實乃少見。

國家立法法第73條:“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牴觸的規定無效,應及時修改或廢止。”第88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而令人費解的是,批准的加裝電梯幾乎步步與法律、國標相牴觸。不顧低層維權呼喊。

10,建議:在步行梯間牆側或扶手側安裝爬行器。進口或國產裝置安全可靠,投資少,安裝簡單,可解決老人出行難。

二、有安全隱患:決不拿房子作試驗

1,結構隱患:

①結構由國標的嚴禁破壞,降低為符合規定、技術標準;

②進行拆改結構,破牆、砸梁、拆梯,成常態。

③地方法規降低國標要求是無效的,全國一個抄一個,不知誰先破例。

2,工程質量

①工序與操作規程是施工質量的根本保證之一,因受空間、時間、現狀等限制,必然違反工序和施工操作規定,註定拆改結構質量不可能如初。

②電梯井為聳高結構,要有斜向支撐;橫向風載、執行載荷、震動載荷,均對舊樓有影響。

3,地基差別:本樓原處荷藕池,地基為約20m深混凝土樁基加承臺;與塔及連廊地基處理差別大,受力沉降不一;二者相併使用,穩定性存疑。

4,外加陽臺為通道的問題:

①現廚房內,可見天,故廚房內光線明亮;室內刀工操作,殺魚宰雞,非常方便。歺廳光線暗淡,因北陽臺遮擋見不到天。如加陽臺作通路,必將廚房見天明亮的光線犧牲,定後悔不已。

將北陽臺圍護切開,既違規又危險,型鋼結構與牆剛性連線,堅決反對。

②型鋼陽臺就是臨建結構,可作輔助,不可長期用在咽喉之地。上海明文嚴禁擴建、新建陽臺或板式陽臺實現平層入戶。上海的文明與法律意識高強,使上海率先堅持住法律的底線。

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民法典第286條第二款所稱的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損害房屋結構;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築物外牆形狀,私加陽臺、違章加建、改建、侵佔挖掘道路等共有部分。”

業主個人加陽臺違規被依法拆除,而部分業主經批准就合法安全嗎?不安全才禁止,是非一目瞭然。

5,抗震要求:國家富了,四川、青海大地震後,新版抗震規範更嚴格。

玻璃幕牆2015年住宅區己不許用。鋁塑板輕,但怕震落。5、6級地震難抗。

6,承擔風險:

①民法典第1252條、1253條規定,不論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還是其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造成他人危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或侵權責任。

以上風險由建設主體同意並參加的業主共擔。而高層電梯樓業主則無此風險。

②多部門分別審批,變為一窗式審批;單獨驗收,變為幾家聯合驗收,難把關。因審批不嚴,被勒令停工整改常見,均為專業變為群眾式把關不嚴所致。

③電梯多低端過剩產品,小公司長期服務存疑。

有以上風險,如何能說服低層戶參加,不是忽悠就是欺騙;為需求為省錢可理解,但拉人冒風險,甚致舊樓變危樓,老鄰居為何這麼幹?有條件商量好就幹,無條件為何免強去幹?

三、法律與規範

1,通風、採光、日照:

①小區住宅佈置非正南北,現我家北陽臺陽光照到10時,8時半前可照進書房及歺廳。現長沙5時半日升,19時半日落。

②加裝電梯後,則形成連廊東西兩個通風死角,是建築設計之大忌;可致廚房及歺廳空氣中度汚染。

③北面陽光全遮完,少半邊天空。從此,再也見不到蓬薄輝宏的朝陽,或美輪美奐的夕陽晚霞。

④民法典第293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城市居住區規劃規範》第5。0。2。1條“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得使相鄰住宅原有陽光標準降低。”

⑤長沙加裝電梯“細則”:P6“儘量減少對周邊相鄰建築的不利影響。”

長沙加裝電梯“規定”:P3“增設電梯應滿足特種裝置、規劃、建築結構和消防安全等規範、技術標準。”

⑥“細則”將規範的“不得”降為“儘量”,則由“不得標準降低”,變為“儘量減少影響”,而後可為之。

結構由“嚴禁”破壞降為應“滿足”標準,為結構可拆改開放綠燈。

地方性法規修正國家法律及國標規範,或相牴觸條款,當屬無效法律行為。

可見,後加陽臺違法;降低日照違規。拆改結構難達標,不可亂批准。

2,保護私有財產與生存權:

①憲法第13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

②民法典第3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③民法典第4、5、6、7、8、9、10等條,分別強調民法典對民事主體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守法和公序良俗;綠色、民法法源及順序等7大原則。

簡單多數原則不可濫用,私有財產與生存權不可用表決處理。如加裝電梯實施,對低層戶的各種影響多屬侵權,包括隱患、風險與不可忍受的數月施工干擾。

3,隱私與健康權:

①民法典第110、128、990、997、1004等條:民事主體依法有生存權、健康權。

②室內不可洩光、洩隱私。

加裝電梯後將低層看得一清二楚。

4,小區的公序良俗不得違背:

①民法典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②維護公序良俗的民法典第143、153二條: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③小區美好的歷史現狀序態,科學最佳化,合理合法,好習慣風俗蔚然成風,環境優美,安居樂業,是原始積累的寶貴財富,就是公序良俗。不許違建惡化環境,加裝電梯雖可使頂層房升值方便,但小區整體將因環境惡化而貶值。有業內人士說:決不買加裝電梯的多層住宅。一怕隱患,二怕糾紛。

舊樓加裝電梯,事關千家萬戶,依法辦事是關鍵,各省市法規不可與法律及國標相牴觸。

四、加裝電梯對低層的其他影響

1,加裝電梯後,則形成兩個通風死角,可致廚房及歺廳空氣中度汙染。

陽光全遮完,少半邊天空。從此,再也見不到蓬薄輝宏的朝陽,或美輪美奐的夕陽晚霞。

2,步梯間:堵封窗戶或破牆、拆梯、砸梁變通道,均無自然光、自然風,且光線黑暗,夏天悶熱如蒸籠。

步梯間黑暗,低層戶如何上下步梯;一旦停電或生災情,如何避險逃生,安全出口不安全。

3,加裝電梯後增加的費用:

①物業費全都增長。

②低層戶依法要交電梯電費。

③簽字同意的低層戶依法要交電梯維運費及裝置更新費。

④全需買電梯風險保險。

⑤高樓電梯百多戶養一部電梯,年電費200元;多層樓8~12戶養一部電梯,成本太高,低層戶不值得。新規範規定,一部電梯服務不得低於30~40戶。

4,電梯在樓體外,受嚴寒冰雪凍與酷暑炎熱侵襲,電控元件受影響,增多事故;正常執行存疑。

5,大件運不成,仍要人搬肩抗。

6,噪音、說話聲,吵雜聲難免。

7,擋風、遮光、朝陽或夕陽日照全遮完,廚房內再也見不到天空,變黑暗。

8,如需改移下水直管道,會因增加彎頭而增加堵管反水事故,對低層是難克服的麻煩。

以上對舊樓的危害及對低層的不利或侵權影響,絕不可忽視。高層需求決不可侵犯低層權利,那不是惠民的初衷。應另謀其他途徑解決自家的困難。

五、施工干擾,實難忍受

1,時間長,干擾大

①工期短則3~4個月,長則0。5~1年;如發生火災怎麼辦?

②一堵大門,二在窗外,出入嚴重受限,安全難保障;前所未有的野蠻施工場所,競被破例違規,無視居民生命安全。

③房多的可躲走,無法躲的實難忍受,無法可依。

2,堵大門無安全通道,違反施工安全規定。

3,地下管線、電力電源全要改造,生活亂套,是惠民還是擾民違規。嚴重干擾居民的生存權。

4,佔道施工,既不搭安全通道,又不修人行便道,施工不正規,難保障老人小孩出入安全。

施工干擾一二天可免強為鄰居,若幾個月或近年,決不許可!因嚴重侵犯生存權,沒法規支援,憑此干擾必反對高層需求,無法無天干擾真少見。何況變危房,施工中違規隨時可出生命危險。

六、消防:

1,封堵步梯間窗戶違反消防規定,無自然風、自然光,步梯間黑暗,平時不安全,災時更危險。

2,夏天如蒸籠,生活不便,消防更困難。

3,步梯間或無窗戶或無防火門,且無自然風、自然光、黑暗,是加裝電梯的普遍隱患。

4,一旦停電或生災避險,安全出口不安全。

這消防違規是裝梯後的普遍隱患,決不相信上下樓的需求比生命危險還重要!如生命現危險、樓有隱患、處處不安全,加裝電梯目的何在。

七、結論

1,拆改結構存隱患,型鋼陽臺如臨建,犧牲廚房好光線,不防震不安全。

2,違規施工干擾數月,不可忍受,無視生存權;是前所未有的野蠻施工場所,競被破例違規。

3,失去多層優點,不清靜,不安全,增隱患。

4,需求不同,高層受益,低層受損。凡加裝電梯透過,則低層必有被忽悠、無奈與不自願。

5,反對票實難投

①低層忍受各種有害侵權影響,增加各種本可避免的費用支出,蜻蜓點水式的毛毛雨,是對低層的不公與侵權。

②第三方科學評估機構缺失,因不重視多少年仍未建立。各路人馬遊說低層反對戶,實為集體侵權,憑何如此偏袒。公示後,推遲42天后才開協調會,已屬少見。只7票同意,還要再搞車輪戰。如此反覆動員,則有口令(指示)無令牌(法律),恕難配合。

③為何不去遊說高層戶,撤消加梯申請?必備資料一無所有。2個月來,拉票遊說,包括大鬧社群,隨意汙衊別人作蔽,赤搏上陣無底線。

④已查證加陽臺,必將廚房可見的天全擋完。為方便炊事操作,廚房一定要見天。好刀工,一是要有好光線。

⑤建設主體不好當,暗存隱患,身臨風險。千萬別被忽悠熬煎,沒人會相信上下樓的需求能壓超過隱患。

⑥表決協調的實質:是高層的需求與低層維護私有財產、生存權的衝突與協調。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力,使協調變為低層的讓步,放眼看令人擔憂。

6,被忽悠跳海是他殺,明明白白心軟墜崖是自殺。都想活百歲,決不拿房產作試驗,對子孫好交待。

因無合理可靠方案,難克服避免對低層的影響侵害,仍堅持反對。

風雲暗湧的樓棟加裝電梯隨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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