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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專一”,還應該堅持嗎?

不知道這個描述對不對:“專情”不只是人類的情感,其他動物界也有。有資料說,有一種犀鳥是會殉情的,也應該是一種“專情”吧。

“情”到真處,是絕對排他的,“專”也就是必然;這個不分時代、不分種族,各個民族都有自己的愛情傳說,就是寫照。

當今這個時代,已經是現代文明瞭,“專情”不僅有“情”的依據,更有“道德”和“法統”的約束。並不是“越現代的社會”愛情就可以“越不專情”,從發達國家的婚姻法律看,極高的離婚成本也是讓社會精英們(所代表的社會風向)保持“專情”的法律安排;而“緋聞”會使這些社會精英們受傷嚴重(社會聲望對應金錢收入),又是從道德層面對“專情”的保護。

“專情”對應婚姻的穩定,也是社會安定的需要。

但在戀愛階段,“專情”有些相對性:以“專”的本心對待每一次愛的“邂逅”,以尋找自己的“真愛”。在戀愛段,“專情”並不是不能選擇;但“選擇”只能是“專情”的付出和對“真愛”的渴望,卻不能成為“不負責任”的藉口。

“情”和“專”都是雙向的,單獨一方或者叫“一廂情願”,嚴重的就成了“情感霸凌”。

“專情”的本質是“情”,是以無條件付出為特徵的。如果對方也報以“專情”,這才是“愛情”,才會是姻緣;對方不接受、也不報以“專情”,就不是“愛情”,更不是姻緣。“捆綁不是夫妻”就是這個意思。

如果只是一方的“專”、而且不承認對方的拒絕,如果再加上強勢,就成為“情感霸凌”。而“情感霸凌”不加控制,就會傷害對方,甚至成為社會事件。

“專情”,不是純個人的(個人間的)事,也要受社會公序良俗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