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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講道理?

學會講理是一個現代公民的基本素質。不講理,常常是與野蠻密切相聯的。我們有一個說法,說一個人不講理的狀況,叫‌‌“蠻不講理‌‌”。遇到這樣的人,真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講不清。那麼,怎樣才能夠成為一個講理的人呢?這裡有一些標準可供參考。這些標準,如果遵守就是一個講理的人,如果不遵守,那怕有一條不遵守,也是一個不太講理的人。英國科學哲學家波普爾曾經提出過一個討論的合理心理狀態:我認為我是對的,你也認為你是對的,也可能錯了,但是,在討論之前,我們真的不知道我們各自錯在哪裡,那麼,讓我們開始討論吧。這是有效討論的前提。

因此,討論的第一個原則就是:或謬原則

如果我們聚在一起討論,各自發言,一開始就堅信自己絕無錯誤的可能,那麼,接下來,無論討論出什麼觀點,有什麼證據,有什麼結論,都不會有什麼真正的討論的結果。我們可以說,大家只是在直接宣佈自己堅信不疑的思想觀點與結論而已。缺乏了‌‌“我可能是錯的‌‌”這樣的心理,這個人就不是準備來講理的,因此,這樣的人,即使在無懈可擊的確鑿證據與嚴密邏輯面前,也仍然會強詞奪理,蠻橫狡辯。所以我們在討論之前必須自問一下:我有準備在證據與邏輯面前承認錯誤的心理準備嗎?

由第一原則,可以匯出第二個原則:求真原則

討論的目的不是為了爭輸贏,論高低,而是為了共同的目的,那就是尋求真理,探求真義,尋找更有說服力的論證。因此,在討論之時,每個人都要認真對待對方的觀點,查尋對方意見中可能包含的真知灼見。即使你在整體上不同意對方的意見,但是,如果對方有一個思想觀點,一個證據,是你所沒有見過的,就必須去認真審視,而不是一見是陌生的就嘲笑對方缺乏常識,或者是錯誤到爪哇國去了。倘或不是為了求真而來討論,這個討論在未討論之前其實已經意味著失敗了。

第三個原則是清晰原則

聽對方的思想觀點,要能夠抓住關鍵證據與強論證力的推導,表達自己的觀點,概念要清晰,邏輯推理要嚴密,用詞達意要準確,對於可能引起人歧義的詞語,要特別註明解釋,外來語要附上原文詞彙。總之,讓人聽後或者讀後不會產生歧義。否則,討論起來,就容易雞同鴨講,風馬牛不相及。

第四個原則:舉證原則

如果你有一個觀點要表達,則要相應舉出證據來,而且所舉出來的證據要能夠對你的觀點有證明力。要有證明力,即要亮證據的權威來源、真實性、準確性與高度相關性。如果你要反駁對方的觀點,也需要拿出證據,而被反駁者要想不被反駁倒,也要用邏輯與證據維護自己的思想觀點。這個辯論的過程,其實就是思想觀點交鋒的過程,也是一個互相博弈的過程,這個過程不但有利於思想敏銳,有新的發現與創造,也有利於大力推進學術的進步。

第五個原則:善意原則

如果我們複述對方的觀點,要儘量保持原意,準確複述,核心觀點與關鍵證據不可以遺漏或者消弱其論證力,不可以把對方沒有的思想觀點強加對方或者嚴重歪曲之後,再加以批判。倘若對方發現自己的思想觀點證據不足,或者論證不夠完善,要允許對方補充證據與完善論證,直到對方充分表達為止。

整個討論的過程是善意的,因為目的不是為了駁倒對方,而是為了追求真義。對思想觀點,而不是衝著人本身去的。

第六個原則:結構原則

討論一個問題,支援或者反對某個思想觀點,都要求觀點明確,有證據支援,最少有一個證據支援,最好有一個證據鏈,推導過程合符邏輯規則,結論與前提互不矛盾。結構一般有三個部分:提出思想觀點,論證分析思想觀點,在這個過程中有事實證據支援,然後在強大邏輯推導過程中自然得出與前提一致的結論。這一過程就是一個完整的論證邏輯結構。

第七個原則:相關原則

列舉出來的證據及證據鏈與所提供的思想觀點要密切相關。如果證據真,結論必真。所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結論,推理論證可以得出結論。這叫相關性原則。

第八個原則:可接受性原則

討論過程中,提出的思想觀點與列舉的證據,對於一個成熟理智的人來說,是可能接受的,這就是可接受性原則。如果一個思想觀點,從一個不合常理,不合常識,也不合人性的前提出發,而且表達的方式也不容易讓人理解與接受,那麼,這個討論也就無法進行下去。討論之前,雙方至少有一個可以共同接受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任何一個共識,那麼,這個討論就沒有必要進行下去,因為缺乏起碼的討論基礎。就是那種道不同,不相謀的情況。

第九個原則:充分原則

討論時,雙方都儘量提出自己的思想觀點與支援的證據,不留有餘地,竭盡思想觀點與證據,討論才會充分。如果一個人得出某個結論之前已經有系列的相關著述作為支撐,那麼,你在反駁他這個思想觀點之前,必須先去了解他前期的相關著述,再來作反駁,否則,你的反駁就是無關痛癢的或者是弱性的反駁。

第十個原則:辯駁原則

如果對方質疑你的關鍵證據或者主要思想觀點,而且又有新的視角或者新的證據,你不能夠顧左右而言他,必須面對這種質疑與證據,否則討論中就是自認失敗。還要對可預見的可能出現的關鍵性非難觀點辯駁。讓對方不會接著那可能性繼續糾纏。

第十一個原則:延遲判斷原則

如果討論雙方都證據充分,論證結構嚴密完整,一時雙方僵持不下,難以分出高下的時候,雙方應該就此論題延遲判斷,推遲得出結論。延遲判斷,讓雙方回來反思論證過程,重新整理思路,找到雙方分歧的關鍵點與證據。這是不武斷的前提。

第十二個原則:終結性原則

一個討論怎樣才能夠終止?如果不同立場中的某一種論辯是結構完滿的,使用著相關的且可接受的推理,又為結論提供了充分確切真實的證據,還有效地反駁了所有關鍵性的異議,除非對方又有新的證據可以證明這個論證與結論之間還存在空隙,否則,就必須接受結論,認為此議題已經得到解決。如果後來又有新證據與新的視角而發現此結論有缺陷,討論雙方都應該重新就此論題重開議題。

一個完整的、有效的討論過程,應該遵守這十二個原則。這十二個原則適用法庭辯論、學術討論、工作會議與一般性沙龍。一個人究竟是不是講理的人,也可以從以上十二個原則中考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