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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法師中華法學史春秋戰國篇6~法家三派~風林火山番外篇

法家三派

中國古代法家分為三大派別,勢治派,術治派,法治派。三派均以法治為基礎,但側重點不同。

《孫子·軍爭》:“故其疾如風,其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動如山,難知如陰,動如雷震。”法家從誕生起,以改革之勢,席捲天下,故曰風林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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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林火山

勢治派強調加強統治者(領導層)的權力而推行變法,術治派強調統治者必須以帝王之術來控制手下以達到鞏固自己權威的目的,而法治派強調絕對的法治,即凡事依法而行。三派各有優缺點,勢派沒有論及法治具體的實施方法,因此下文不作討論,我們主要討論術派和法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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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派和法派代表人物申不害和商鞅分別在韓國與秦國變法,韓國申不害變法使韓國迅速強大而名噪一時而商鞅之變法使秦國終以統一中國。

術派強調以帝王之術控制群臣來達到統治者自己的目的,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我記得你曾經和我講過如何“點撥“你的下屬,明知下屬並沒有完成任務,卻不點破,而是在談話中有意無意地“提醒”員工,讓員工知道你是知道他在幹什麼的,下次注意一點。這便是典型的術治。術治的最大缺陷是術治雖能有效鞏固領導,但是會讓整個組織,整個團隊勾心鬥角,互相猜忌,譬如雖然你讓你員工覺得你知道他所有的事而不敢再不完成工作,但是之後你的員工便會以揣摩上級(或你揣摩下級)心思為主,而忘了本來的工作,術治過甚則會變為人治(員工對領導負責而不是對崗位或規章制度負責)。在歷史上韓國實際上便是被術治搞垮的,申不害變法之初殺雞儆猴(典型的帝王之術),殺了幾個位高權重的不法大臣而短時間內取得了對群臣的控制,然則歷代韓王對帝王之術的過多應用則導致韓國朝廷烏煙瘴氣,群臣以整垮互相為樂(韓王挑撥群臣關係以維護自己權力),而最終滅亡。明朝也是公認得亡於黨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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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來看看法治法派。法派以成文律法為最高行動和判斷準則,一切皆依法而行,法式獨一無二。譬如同樣的例子,當你知道員工沒有完成任務,你直接告訴他沒完成任務觸犯了什麼規章制度以及做出規定的懲罰並公示,這樣就是法派的做法。法派的缺點為推行起來極其困難(古代文明只有秦國做到了高度法派法治),第二個缺點是忽視了法治不可能單獨存在,即使是以法為基礎也是由人來執行,簡而言之法派忽視了人的主觀能動性和客觀環境的可變性。秦國因商鞅和秦孝公成功推行深徹法派法治而統一中國,又因法律沒有及時變更以適應統一後的中國以及因長子扶蘇大將軍蒙恬唯法是從不知變通而滅亡。

為什麼法派比術派效果好?與法派相比,術派對成文法律的依賴性較低(比人治高),並沒有要求絕對的一成不變遵守法律,而法派則因為要求人人思想統一,遵守唯一法律而不是遵從人的命令,各級的人員流動對於工作開展不會帶來巨大影響,國家或組織的凝聚力大大加強,如秦帝國實行絕對中央集權的法治,所有權力透過法律集中在皇帝手中,各部門之間不會互相掣肘(不會出現因對不同人負責而出現掣肘),而優秀的領導(如秦始皇)能輕易發揮組織的全部能量來達到自己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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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帝王之術會比較合適?韓非曾提出帝王應該保持與群臣的距離以增加自己的權威,如果與群臣過於接近則群臣會將帝王當成自己的一員而使領導失去自己的“光環”而失去權威。這便是合適的帝王之術,加強權威的同時並沒有造成對法治的破壞。

究竟而言,即使對韓非子“法、術、勢”的內涵有研究者,也是各逞己見。而在對三者關係的理解上,則更加莫衷一是。“法、術、勢”三者的關係之所以重要,不僅因為它是韓非思想的核心範疇,而且直接關涉對韓非思想取向的準確把握。

綜觀學界所論,在對韓非子“法、術、勢”三者關係的理解上,有主張以法為中心的,代表人物是陳啟天、任繼愈、杜國庠等;有主張以術為中心的,代表人物是熊十力、王元化以及日人飯冢由樹等;也有主張以術為核心或優先地位的,代表人物是谷方、高柏園等。與這三種觀點不同,郭沫若則將“法術”並論,且稱韓非子為“法術家”。在郭沫若看來,韓非就是把申子和商君二人綜合了,而且更向前推進了一大段,而這種綜合從遠源上說,法家導源於儒,術家導源於老。與上述各有側重的觀點不同的是“並重論”,即認為“法、術、勢”三者在韓非子的治世方略中相輔相成,不可偏廢。持這一觀點的代表人物是馮友蘭、陳漢欽、王贊源等。漸久,“並重論”似已成了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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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並重論”的基礎上,王邦雄提出了“三角關係說”,即“法、術、勢三者相互補足、彼此助長之三角關係性”。而蔣重躍則提出了“迴圈互補說”。在他看來,“韓非之所以主張法、術、勢三者要迴圈互補,是因為他看到了它們各自單獨使用的偏頗,看到了它們各自內部的矛盾”。他進而認為,“法其實也需要勢的補足,術也需要勢的補足,勢又需要術的補足,三者互為條件、互相需要、相互補足,存在著迴圈互補的關係”。陳蕙娟則提出了勢、法、術“三合一體論”。其實,這些闡釋,還是“並重論”,只不過換了另一種表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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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並重論”看似全面,但實質上,它恰恰淹沒了三者究竟以何者為中心這一把握韓非取向的關鍵,因而是一種近於膚淺的全面。只要深入系統研究韓非的政治思想,就不難發現:

第一,在位次上應是“勢、術、法”,而不應是通常的“法、術、勢”。

第二,與此相應,在三者的關係上,應是以“勢”為前提,以法、術為兩翼,即以法、術為手段和工具的“人設君勢論”。質言之,“勢”不僅是任法用術的前提,也是任法用術的目的。蕭公權就認為,韓非“以勢為體,以法術為用,復參以黃老之無為,遂創成法家思想最完備之系統。”楊陽講:“‘法’和‘術’,一陽一陰,運用的目的在於造‘勢’”。

第三,在韓非子的治世學說中,法、術並稱、並用,都是為二個字服務的——尊君。而尊君的展開與實現,必得輔以法、術。也就是說,勢本身形成的“自然之勢”,尚不足以實現君權獨尊的專制統治格局,因此必得藉助於法、術,才能形成“人設君勢”。

第四,所以,如果把君勢的取得視為“自然之勢”,則君勢的維持、鞏固,必得藉助“人設之勢”,即透過“莫如顯”(公開的)法和“不欲見”(隱秘的)的術二者的共同作用,方能克服“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的弊症。對此,韓非明言“此不可一無”。

第五,必須申明的是,即使是“勢、術、法”,也並不由此表明,“法”或者“術”在韓非的治世理論中沒有獨立的地位或者價值。恰恰相反,法,雖然是他用以實現和鞏固君勢的工具,但始終不改它在韓非子治世理論中的獨立地位。而術,則是韓非子用心最深,論述的篇幅僅次於賞、罰的部分,周密而繁複。所以,單就法與術的關係而言,“雖法術秉持,而其全書精神畢竟歸本於任術,稍有識者細玩全書,當不疑於斯言。人主無術以御群臣,則權移於下,奸盜之門四闢,而法何所存乎?故人主必有術而後能持法,無術則釋法用私,國之大柄旁出於群邪眾盜之門,斯法紀蕩然矣。”因之,在世界政治思想史上,迄今為止,韓非子都堪稱驚世駭俗的權術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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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

以此,在我看來,勢、術、法三者的關係,可命名為“君勢兩翼說”。

在這一結構圖中,其一,君主據勢,是任法用術的前提,反過來,透過法、術形成和強化“人設君勢”;其二,法、術透過賞、罰,實現“馭臣”、“治民”的目的;其三,法,亦即公開的賞罰,為臣下所師,用來治民;而術,亦即心中暗用的生殺之柄,為君主獨操,用來馭臣;其四,賞少罰多,對臣、民都是如此;其五,法、賞罰、以及透過“術”控制的臣,最終都指向了被“治”之民。因此,這是一個不對稱、單行道式的結構;其六,民眾處於最底層,而君主高高在上。

這就是韓非子設計的“尊君、馭臣、治民”的治世結構。

質言之,尊君,以維護君權為務,這就是韓非子孜孜營造的人設之“勢”;而君權的維護,亦即權“勢”的把持,必涉權謀。於是,不僅馭臣之“術”成了治術的題中之義,而且治民之“法”也成了治術的工具之選。由此,以治術與權謀為要義的《韓非子》,為了說透這一核心要義,從“道理”,從人性,從史觀這三大背景理論,深湛地論述了治術與權謀的根基和原理,而且輔以犀利的矛盾法則,兼及一流的文化典喻,從而建立了獨領風騷、深幽博廣且具有世界高度與世界意義的權謀文化。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一向並稱、並論的“法術”,大部分也是各自獨立立論,自有獨立的價值。作為法家代表人物之一的韓非,他對法的作用不僅極度期許,而且作為一條獨立的主線貫穿了他的整個學說,甚至是他實現理想社會至高圖景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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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一點,很多人對法家的印象都只侷限於法術勢之類,卻不知道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一個時代有一個時代需求,任何制度都應該根據時代而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