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年底,每一個工地上的承包商都在糾結一個問題:那就是:
要錢!
不要錢
工友們就過不好一個幸福年
不要錢
明年開工的時候可能兄弟們不會過來
而電話一打到總包
總包總是有藉口
什麼業主沒付款啊,專案經濟困難啊,天下所有的問題都讓他們整了
那麼,有什麼好辦法嗎?
一、發函
遇事先發函
司法途徑是實現權益的最終保障,而司法權益的行使,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這個時候,必須要證明已經向相關當事人主張過相關權益。這個時候,發函就顯得舉足輕重。
函件並不一定要找律師編纂,以公司名義傳送,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在函件編制的時候,需要注意幾個關鍵內容一定要體現:第一是已完工程量,第二是工程驗收情況,第三是應當支付的時間點。一定要明確
同時,發函要有梯度感,先給專案部發,專案部不解決,給子分公司發,子分公司不解決給總部發,總部不解決給集團發。一層壓一層,總有解決的人
二、找
這個找可是一項要功夫的活,和諧社會,行為不能過激,但是兄弟們在人間辦公區不去打擾人家正常辦公,你總沒有話說吧。
同樣的道理,專案部不解決找子分公司,子分公司不解決找總部,總部不解決,那就是要向清欠部門尋找幫助了。
三、分
很多時候,只靠供應商自己的力量很難要回工程款,這個時候,可以藉助工友們的力量,先行要求總包單位承擔代償責任,這個時候,可以先行解決人工費用的問題。
四、告
如前所述,司法途徑是保證權益的最終途徑,當一切手段用盡,對方仍然拒絕還款,那麼就只能去求助於司法途徑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