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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制員工工作期間致他人損害,誰擔責?

派遣制員工工作期間致他人損害,誰擔責?

【案情介紹】

2019年6月26日,我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被派遣至某物流公司從事快遞收派工作。今年8月份,我穿著工作服、佩戴物流公司標誌駕駛電動腳踏車派送快遞過程中,與同樣駕駛電動腳踏車的李某相撞,導致李某受傷。李某隨即被送至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腰2椎體壓縮骨折等,實際住院10天,花費醫療費、護理費等共52422。17元。

交管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需要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李某出院後要求我支付其上述醫療費、護理費,我認為我係因執行公務致使李某損傷,應當由作為用工單位的物流公司承擔責任。物流公司主張我穿著帶有公司標識的工作服及使用帶有公司標識的工牌等係為公司進行廣告宣傳,不認可我係在履行本職工作,要求我自行賠償李某所有損失,但物流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我係為公司進行宣傳。請問律師,物流公司作為用工單位應否承擔責任?

讀者李先生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9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之規定,您若所入職的勞務派遣公司可以與物流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將您派遣至物流公司工作,物流公司即是您的用工單位。

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定,結合您的陳述,可以認定您系接受服務公司派遣,到物流公司從事快遞收派工作。事故發生時,您正在執行物流公司的派送快遞工作任務,為物流公司的使用者提供服務,物流公司為受益人。物流公司雖稱,您穿著帶有公司標識的工作服及使用帶有公司標識的工牌係為公司進行廣告宣傳並非執行公務,但其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不可能認定為您並非執行公務。在該起交通事故中,您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起事故造成的損害,應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即物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您勞務內容、管理及工作地點,可以認定物流公司與您系勞務派遣關係,在您勞務派遣期間,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即物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