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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民營”激發公辦養老機構活力!2021年底前鹽都區4個試點鎮(街道)完成改革任務

15日記者從鹽城市民政局獲悉,為著力破除農村敬老院體制機制障礙,解決機構專業服務能力不強、資源閒置浪費等突出問題,激發公辦養老機構活力,盤活存量資源,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擴大有效供給,依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管理的意見》精神,鹽都區將推進全區農村敬老院公建民營改革。

根據計劃,2021年底前,

樓王鎮、尚莊鎮、秦南鎮、張莊街道

等4個試點鎮(街道)7家敬老院完成改革任務;

2022年底,全區農村敬老院力爭全部完成公建民營改革任務

。各機構護理型床位設定合理、護理人員充足、能夠滿足50%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集中供養需求,並可提供多樣化養老服務。

該意見所稱的

敬老院公建民營是指由各鎮(區、街道)政府出資興建並擁有所有權的五保供養機構,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透過委託運營、聯合經營(總體承包、分部承包、委託運營、合資合作)等方式,將政府擁有所有權的養老機構運營權交給有資質的社會力量進行整體性運營和管理的模式。

敬老院引入社會力量運營管理後,機構性質仍為公有,並向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轉型。在屬地政府以及區民政部門指導下改造保基本、兜底線的政府保障職責。在完成應承擔的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基礎上,其服務收益應優先用於提升機構服務質量、改進管理服務能力、維護日常設施裝置等。

運營方需要具備哪些基本條件?依法登記、具有養老機構運營資質的企業或社會服務機構;具有縣域或城鄉一體化連鎖運營養老服務、醫療、健康服務等綜合體模式經營管理經歷和經驗;具有專業的管理、服務技術團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品牌知名度。運營方應按照省市區有關檔案規定為服務物件配備符合規定的專業從業人員,全面提升服務水平。

按規定,運營方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對敬老院固定資產進行日常管理維護,不得出租、出借、處置敬老院國有資產,不得以敬老院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貸款等活動,不得從事養老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不得將經營管理權轉包給第三方,獨立承擔運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經濟、安全、法律等責任。

運營監管方面,運營方在取得敬老院運營權後應依法向民政部門申請備案,並嚴格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改革後的敬老院仍由屬地政府主管。對運營期間存在安全穩定、服務管理問題的,由屬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按規定及時進行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終止相關政策資助,限期退出。

作者:暫無

編輯:胡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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