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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結婚借的錢能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顧:鄧某2將鄧某1、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返還借款60000元。鄧某1辯稱,鄧某2訴稱的借款事實屬實。2017年鄧某1與陳某登記結婚後因籌備婚禮資金不夠,於同年7月21日向鄧某2借款30000元,鄧某2透過建設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鄧某1,鄧某1向鄧某2出具借條。舉辦婚禮花費十餘萬元,鄧某1因自身資金不足,於2017年7月1日向建設銀行快貸平臺借款64000元,還款期限的最後日期是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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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鄧某1一直在攢錢還款,但直到還款期限即將屆滿,仍無法還清借款,只好又於2018年6月12日向鄧某2借款30000元,用於償還建設銀行快貸貸款。鄧某2透過建設銀行將借款轉賬支付給鄧某1,鄧某1向鄧某2出具借條。鄧某2認為,鄧某1向鄧某2兩次借款都是用於其與陳某的婚禮支出,這兩次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陳某與鄧某1共同償還。

2、裁判結果:(1)被告鄧某1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支付30000元給原告鄧某2;(2)被告陳某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支付30000元給原告鄧某2;(3)駁回原告鄧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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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法院之所以這麼判決是因為考量了6個因素:

(1)鄧某1和陳某舉辦婚禮需較大金額支出;

(2)籌備婚禮過程中鄧某1向中國建設銀行借款;

(3)鄧某1向中國建設銀行借款金額尚不能滿足婚禮開支需要;

(4)舉辦婚禮前鄧某2向鄧某1賬戶匯入30000元;

(5)舉辦婚禮後鄧某1陸續向中國建設銀行償還借款;

(6)鄧某1舉辦婚禮後至還清中國建設銀行借款前,鄧某2又向鄧某1賬戶匯入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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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某1與陳某在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數月後,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系雙方的意思表示,雙方亦明知舉行婚禮會產生較大支出。鄧某1在籌辦婚禮前向鄧某2借款和向中國建設銀行借款後,向女方給付彩禮、購買首飾、舉辦婚宴、置辦傢俱,在舉辦婚禮後向鄧某2借款,償還所欠中國建設銀行貸款。

為了籌辦婚禮對外舉債雖由鄧某1一人經手,但由於舉辦婚禮系雙方意思表示,且籌辦婚禮而舉債是在結婚後所為,該債務應認定為鄧某1與陳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對於鄧某1經手向鄧某2所借60000元,鄧某2請求由鄧某1和陳某共同償還,符合法律規定,

(三)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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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為了表達愛慕之情,往往願意對婚禮進行高額投入,在資金短缺的時候,舉債結婚也是常有的事情。

本文中分享的案例有兩個關鍵點是值得關注的,第一,鄧某1與陳某結婚登記在前,舉辦婚禮在後。第二,鄧某1與鄧某2的借貸關係發生在鄧某1與陳某的婚姻存續期間。第三、鄧某1從鄧某2處借來的錢款最終用於家庭生活。所以最後法院認定,該筆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還有兩種情況與該案類似,但是結果大相徑庭。#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種,舉辦婚禮在結婚登記之前。雖然一方有了借貸的事實將該筆費用花費在兩人的婚禮上,但是當時兩人並未領取結婚證,並不存在夫妻關係,所以因該筆借款並沒有發生或者用於婚姻存續期間,所以該筆借款並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種,借款在結婚登記之前,籌備婚禮在結婚登記之後。該種情況,借款事實發生在婚姻關係締結之前,但是該筆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但是依據法律過一定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張權利,除非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所以若是一方婚前負債,婚後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