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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給撫養費,有資格看孩子嗎?

蘭州晚報訊生活中很多夫妻離婚後,一方如果不支付撫養費,另一方就會以不讓對方看孩子來威脅。那麼,這種“你不支付撫養費我就剝奪你探望權”的做法合法嗎?4月8日,西固區法院法官以案說法,帶您瞭解探視權與撫養費之間的關係。

小夫妻執意離婚 兩個孩子歸父親

“你連撫養費都不給,憑什麼探望孩子!”一位男子在法庭上衝著妻子大聲怒吼。這名男子姓張,是西固區法院受理的一起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小張與妻子小王都是90後,他們結婚8年,婚後育有兩個兒子,大兒子今年已上小學,小兒子剛滿10個月。是什麼原因導致這對年輕的夫妻執意來法院起訴離婚呢?

受理案件後,辦案法官分別向夫妻二人詢問離婚的原因。二人雖各自向法官抱怨對方的種種缺點,但法官從雙方的言辭中並未發現他們有完全不可調和的矛盾。鑑於夫妻二人都很年輕,兩個孩子又都年幼,法官在第一次調解中勸說二人冷靜一段時間,待深思熟慮後,再確定是否結束婚姻關係。

沒過多久,二人再次來到西固區法院。妻子小王告訴法官,她經過認真考慮,還是決定離婚,兩個孩子均由丈夫撫養,丈夫小張也沒有表現出任何挽留的意思。眼見二人的關係沒有迴旋餘地,法官只得尊重他們的選擇。

在第二次調解過程中,法官重點詢問二人對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是如何決定的。妻子小王告訴法官,她目前沒有收入來源,連自己的生活都成問題,無力撫養孩子,兩個兒子均由丈夫撫養。當談及女方探視權問題時,一直沉默不語的丈夫突然怒吼:“你連撫養費都不給,憑什麼探望孩子!”

母親不付撫養費,能探望孩子嗎?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人都和本案中的丈夫小張一樣,將撫養費與探視權混為一談,更有甚者將支付撫養費作為行使探視權的前提條件,可這樣的做法合理嗎?

據法官介紹,探視權是一項法定權利,是法律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在離婚後享有的經常性探望子女的權利,其目的是為了使子女在父母離異後,也能同時享受到來自父母雙方的關愛,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國法律規定,中止行使探視權的法定事由只有一個,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與是否支付撫養費、撫養費數額多少並無直接關係。

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法官耐心向小張解釋探視權的法律性質,希望他考慮孩子的感受,協助小王行使探視權。同時,小王同意儘自己所能每月支付500元的撫養費。最終,雙方當事人就探視權的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共同在離婚調解協議上簽字確認。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作者:許沛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