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海關法律師實務:2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實施的違法行為 給予兩次處罰是否構成重複處罰?

海關法律師實務:2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實施的違法行為 給予兩次處罰是否構成重複處罰?

2017年11月13日,“粵金輪838”船從A市經某海關以“吉船”(無載貨)方式申報進境,目的地為某市中堂。同日17時許,該船經過某市海域時,被正在核查走私線索的某市公安邊防支隊截停檢查。該支隊檢查發現船載廢舊輪胎18條(分佈船弦、艙頂等部位)有走私嫌疑,遂對船隻及輪胎採取證據保全、拍照等措施,並對隨船工作人員陳某某等4人進行詢問、辨認。陳某某等4人在詢問中陳述了涉案船舶從某市碼頭走私18條輪胎入境的事實。該支隊經初查後認為該船涉嫌運輸走私輪胎,將案件及相關初查材料於同年11月14日移送被告處理。

2017年11月15日,被告對該涉嫌走私違法行為立案。同年11月16日,在隨船人員陳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見證下,被告於對涉案船舶進行檢查,扣留了涉嫌走私的18條輪胎,對扣留輪胎在船舶的位置、現狀進行了拍照並繪製了船舶所有的輪胎位置示意圖,被扣18條輪胎經稱重,共計重7。78噸。被告於同年11月27日委託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技術研究所對扣留輪胎進行鑑定,經鑑定,上述18條輪胎均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鑑定結果於次日告知了陳某某等隨船工作人員。陳某某等人對鑑定結果無異議。

爭議焦點:某市海關作出的某關緝查字[2019]2487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合法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海關行政處罰由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管轄。”第三十三條規定:“海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由海關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立案調查。”據此,被告黃埔海關對其轄區範圍內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負有查處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第四章對海關立案調查違法行為、取證作出了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式規定》(2014年修改)第六十條等對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式進行了規定。

本案中,“粵金輪838”船的實際經營人黃某某聯絡貨主並指使陳某某從香港醉酒灣碼頭將10條廢舊輪胎裝船,經深圳蛇口海關以“吉船”(無載貨)方式申報進境,企圖運至某市中堂鎮處置。在涉案船舶航行至某市虎門鎮威遠海域時,被某市公安邊防支隊查獲。該支隊經初查認為涉嫌走私,移送被告處理。被告立案後依法調查,透過詢問相關人員、委託鑑定、查詢船舶及航行相關資料等方式,獲取了相關證據,經稱重、鑑定,涉案10條輪胎淨重3。42噸,均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被告認定兩原告的行為構成瞞報進口國家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的走私行為,其中黃某某負主要責任,陳某某負次要責任,並對黃某某科處罰款人民幣600000元、對陳某某科處罰款人民幣200000元,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被告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告知了兩原告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兩原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等權利,並依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符合法定程式。兩原告在陳述中對處罰決定所認定的違法事實,亦無異議。綜上,被告作出被訴處罰決定,符合前述法律法規規定,並無不當。原告訴請撤銷被訴處罰決定,理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援。

上訴人稱:原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原判關於案涉輪胎數量10條、重量3。42噸、廢舊等性質情況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10條輪胎中部分是用於船舶防碰撞的裝置,不應認定為走私物品;而且,該10條輪胎中多數仍可以繼續使用,不屬於固體廢物。2。黃某某和陳某某都不是案涉輪胎的所有人,案涉輪胎是第三人託運而交由黃某某和陳某某運輸,上訴人並非主要的責任主體。海關同時對陳某某科處罰款人民幣200000元,存在行政處罰的物件錯誤問題,也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3。海關擬對黃某某和陳某某作出行政罰款800000元,依法應當經其海關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海關沒有舉證證明行政罰款決定系由其海關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作出行政罰款的程式違法。另外,海關作出責令退運決定之前沒有依法先告知黃某某有申辯和陳述的權利,作出責令退運決定的程式違法。二、原判認定適用法律、法規錯誤。1。海關對本案違法行為的定性模糊不清,作出責令退運決定和行政罰款決定,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2。原判認定內容“國家對走私固體廢物入境的行為懲處力度繼續加大,2020年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將該行為的罰款下限及上限均作了大幅度提高”,有違法不溯及既往原則。3。《海關總署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洋垃圾”走私違法活動的指導意見》不能作為行政罰款的依據。三、被訴行政行為不當,行政罰款過重。案涉物品只有10條廢舊輪胎,且黃某某和陳某某也一直積極配合政府部門查處工作並已將10條廢舊輪胎退運出境,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即便黃某某和陳某某存在一定的違規過錯,結合涉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黃某某和陳某某依法無須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可予以減輕處罰,海關對黃國飛、陳賢生同時科以行政罰款共800000元,處罰畸重。

海關法律師實務:2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實施的違法行為 給予兩次處罰是否構成重複處罰?

張嚴鋒海關法專業律師團隊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本案中,海關立案後依法調查,對黃某某、陳某某及證人進行詢問,調取案涉船舶停靠集裝箱碼頭、某市某港的相關監控影片,比對案涉船舶進出境時輪胎的數量、位置、大小等,結合黃某某、陳某某及相關證人的查問筆錄以及對輪胎分佈示意圖、影片監控截圖、相關照片的指認,查明案涉船舶“粵金輪838”船的承租人黃某某聯絡貨主並指使隨船業務員陳某某從香港醉酒灣碼頭將10條廢舊輪胎裝船,經某市海關以“吉船”(無載貨)方式瞞報進口。查獲的案涉輪胎經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技術研究所鑑定,屬於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在陳某某在場見證的情況下,案涉10條輪胎經稱重淨重3。42噸,檢查記錄及稱重記錄單記錄了稱重情況及結果,以上記錄均有兩名辦案人員簽名,並由陳某某本人簽名確認,稱重機構市麻涌鳳林地磅服務部經過歷年年審,稱重結果合法有效。據此,海關認定黃某某、陳某某的行為構成瞞報進口國家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的走私行為,黃某某負主要責任,陳某某負次要責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海關在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前,依法告知了黃某某、陳某某作出被訴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黃某某、陳某某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及聽證等權利,並依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符合法定程式。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趙雪薇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