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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女孩晨跑失蹤,5天后發現已去世,公園應當承擔責任嗎

河北女孩晨跑失蹤,5天后發現已去世,公園應當承擔責任嗎

女孩晨跑身亡

#湖北晨跑女孩身亡公園有責任嗎#11月1日清晨,21歲的竹山女孩朱某甜在南山公園上山晨跑時失蹤。家人朋友尋找未果後報警。11月5日上午,朱某甜遺體在南山公園山上被找到。她倒在公園最高處平臺的草叢中,身上蓋著樹葉和雜草,頭髮凌亂,衣衫不整,身上有傷痕。目前,該案正在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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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應當承擔責任嗎?

那麼,對於朱某甜的不幸,公園需要承擔責任嗎?1、對於意外傷害或者疾病,如果公園盡到了安保義務和提醒義務,則無需承擔責任。比如,公園已經提示某些地方危險禁止前往,而遊園者不管不顧依然前往,結果發生不幸。公園未盡到安保義務或者提醒義務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還有,如果遊客自身疾病導致突發性症狀身亡,公園也無需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如果女孩是被他人殺害的,原則上由第三人承擔。根據罪責自負的理念,該責任由罪犯自行承擔,與公園無關。但是,如果公園未盡到安保義務的,則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所謂補充責任,是自在罪犯未能賠償的額度內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如果公園收取門票,則其安保義務要高於免費的公園。據瞭解,竹山縣南山公園是一個生態自然的景觀公園,滿足群眾康體健身、休閒娛樂需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免費公園雖然不能絕對免責,但它畢竟與營利性公園性質上有所不同,因此只承擔自身環境及設施的安全保障責任,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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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綜上所述,如果公園盡到安保義務,就無需承擔責任,否則就要承擔。如果是第三方的犯罪行為導致女孩死亡,公園在未盡到安保義務的前提下承擔補充責任。當然,這一切都得等待公安機關查清死因後才能作出最終判斷。女孩獨自晨跑、夜跑出事不少了,這次事件再次為我們敲響警鐘:珍惜生命,遠離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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