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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軍務管理與政權體制相結合後,產生了什麼作用!

引言

秦王朝平時對軍事工作的管理體制,同政權組織相適應,從 中央到地方,層層設定軍事機構,領導和管理日常軍事工作。這 一管理體制,分為四級:在中央政府中,主管全國日常軍事工作的是太尉,其地位次於丞相,後來和丞相、御史大夫並稱為三公。

秦代有太尉一官,統一前叫國尉,統一後更名為太尉。太尉的職責是“掌武事”、“主五兵”,即日常各項軍事工作,諸如兵役、訓練、供應、武器裝備、國防施工等等,都在太尉的管轄範圍之內。但是,太尉只要沒有被皇帝賦予領兵作戰的任務,就沒有軍事指揮權,不是一個兵權在握的人物,而是皇帝在領導全國軍事工作方面設定的高階武官。

秦朝軍務管理與政權體制相結合後,產生了什麼作用!

由於秦王朝的壽命很短,統一後只存在15年,各項新制度都處於草建立設之中, 還很不完善,因此,統一後有關太尉的活動以及太尉的屬官等等, 均未見於史書記載,以致使後人覺得秦代是否存在太尉還是個疑問。其實,空前龐大、統一併擁有百萬大軍的秦王朝對全國日常軍事工作的管理和領導任務是大量而複雜的,在它的地方各級政府中都設有相應的軍事機構。在它的中央政府中當然也必須設有相應的職官和機構,這個職官和機構只能是太尉和逐步發展形成起來的太尉府。

武官悉稱為尉,那麼國尉或太尉,應是一國之中或 中央政府中最高的武職官員。在郡政府中管理日常軍事工作的是郡尉。捕盜賊建郡尉的地位是很高的,僅次於郡守,不論平時或戰時,都負責全郡的軍事工作。平時管理日常軍務,諸如兵役、供應、武器和一郡的治安等等:戰時則率領應徵的郡兵,隨軍參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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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尉將兵從伐楚者也了這說明郡尉也叫郡都尉,是戰時郡兵從徵作戰的主要統率者和指揮者。但是,郡尉和郡守的 關係是副將和主將的關係,不論在統一戰爭中或後來鎮壓農民起義的戰爭中,都有郡守直接率兵作戰的大量事實,而且在邊郡的郡守佐吏中還專門設有“長史,掌兵馬”,可見郡守是全面握有一郡軍政大權的,郡尉是在郡守的領導和節制之下主管一郡軍事工作的。

平時,郡守主政,郡尉主兵,二者又有一定的相互制約的作用。和中央政府中的丞相、太尉等一樣,郡守和郡尉都沒有 自行徵兵或調動部隊的權力,只有接到皇帝的命令和以虎符為憑, 才能徵調軍隊,統兵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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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縣政府中主管日常軍事工作的是縣尉。一些史料中“皆有丞、尉” 一語是否屬於秦制,學術界頗多疑問,有些人認為秦代不存在縣尉。其實,在《商君書境內》篇中就曾多次提到縣尉,如“爵吏而為縣尉“、“其縣四尉”、“曾由丞尉“等等,這說明早在戰國中期秦國的各縣都普遍設定了縣尉,而且不止一個。

在秦代設有縣尉一官,不僅有縣尉,而且有相當的工作人員,從而構成縣政府的一個軍事部門。其職責大體與郡尉相似,平時管理兵役、治安、國防建設等方面的日常軍務,戰時則率領縣的地方部隊應徵參戰。在鄉政府中管理日常軍事工作的是遊繳。其主要任務是維持地方治安,當然也必須接受和完成郡、縣所賦予的其他方面的軍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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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以下則為基層社會組織的裡、什、 伍等等,皆軍政合一,有關軍事工作分別由里長、什長、伍長兼管,不再設專職軍事人員。這樣,上自中央下至基層,與政權機構和居民組織相適應,層層設立管理日常軍務工作的職官或負責人,既能保證重大問題的 決策權掌握在皇帝手中,又能保證大量日常工作的順利開展和進 行。這就是秦代的軍務管理與政權體制相結合的制度。

部隊統率分權制。秦代的百萬大軍,除戰時因作戰需要分別統率於由皇帝臨時 任命的將軍外,平時則根據部隊性質、任務、情況的不同,分別 統率於各個不同的部門和不同的官員,這些部門和官員之間互相制約,不發生橫向隸屬關係,以防軍權旁落或集中於皇帝之外的 他人之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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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禁衛部隊的統帥辦法是一分為四:負責宮殿宿衛的郎官衛隊,由郎中令統率;負責皇宮警衛的衛士部隊,由衛尉統率;負責京師治安的衛戍部隊,由中尉統率;屯駐京師的機 動部隊,由皇帝派出監軍使監護,其日常訓練和管理由各部校尉 負責。郎中令、衛尉、中尉以及護軍、監軍使等,都分別直接向皇帝負責,而不是統於太尉或丞相。

地方部隊的辦法是多重 配合與制約:各郡各縣的部隊由郡尉、縣尉直接統領,但分別受郡守、縣令的節制,以利互相制約;郡以上不分割槽設立軍事指揮機構,以防地方部隊的軍權集中;對於有重大戰略意義的 險關要隘之處,則派有專門的守備部隊,由關都尉統率和指揮,與郡,縣部隊相互配合、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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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防部隊的統率辦法是集中與分散。 相結合:屬於邊郡、邊縣和邊境關都尉的部隊,即分別由郡、縣、 關都尉統率;屬於執行作戰任務的邊防部隊,則由皇帝所任命的 將軍統率。這些統率辦法表明,秦代深刻總結和吸取了歷史的經驗教訓,在徹底廢除分封制的基礎上,為了防止軍權旁落、將帥 擁兵、地方割據、尾大不掉等問題的發生,廣泛實施了部隊統率分權制的各種措施,從而確保皇帝對軍權的高度集中和統一。

這些制度和措施,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是必要的,對於維護和加強中央集權,有其進步的意義和作用。軍事行動監護制秦代設有監察部隊行動的官員,以確保軍隊在政治上忠於皇帝。秦代設有專門監護部隊行動的軍官,即護軍都尉,以便隨時派往部隊,掌握部隊的行動情況。

秦朝軍務管理與政權體制相結合後,產生了什麼作用!

漢承秦制,西漢時駐守京師和關中的北軍始 終設有監軍御史或監北軍使者,秦代亦當如此,對京師機動部隊平時即派有監軍官員,負責其調動,監護其行動。秦始皇三十五年派其長子扶蘇北監蒙恬於上郡,當時蒙恬正率領 數十萬大軍同匈奴作戰兼築長城,由扶蘇監軍,這是對大規模邊防作戰部隊派出的最高階的監軍使者,其地位遠在蒙恬之上。

後來秦始皇病死,二世胡亥篡立,在矯詔賜扶蘇和蒙恬死的同時,既派王離接替蒙恬的職位,又以李斯舍人為護軍,以確保這支部隊的穩定。對地方部隊也同樣,秦代在各郡均派有監御史,其任務是掌監郡,對一郡之事無所不監,當然也包括地方軍事工作在內。

秦朝軍務管理與政權體制相結合後,產生了什麼作用!

如劉邦剛刖起義據守豐縣時,就可見監御史不僅有監察地方軍事行動之權,而且必要時有直接率兵作戰之權。這樣,不論京師部隊、邊防部隊或地方部隊,根據其不同情況,分別派有護軍都尉、監軍使者、監御史等不同名號的監察官員,對部隊行動實施監視。這就是秦代的軍事行動監護制,是構成秦代 軍事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結語

總之,秦代軍事領導體制的根本特點,就是皇帝對兵權的高 度集中,上述各項制度的建立,其實質都是為這一特點服務的。這 些制度的確立,表明我國自秦代開始,真正建立起全國統一的軍 隊,從而發揮著維護全國統一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