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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須知!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須知!

曾經有勞動者非常鬱悶地問我,說自己入職快3個月了,試用期都快過了,公司還沒有跟自己籤勞動合同。

我開玩笑地跟他說,這不是很好嗎?等到你工作滿一年,就去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你雙倍工資。

這位勞動者還很詫異:怎麼還有這種好事?

所以,其實並不是所有的勞動者,都知道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己是有權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權利的。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須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也就是說,如果入職一個月之後,公司還沒有與自己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的,那麼,公司從2個月開始就要支付雙倍工資,直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用工滿一年為止。

而且,雙倍工資的規定,不僅僅適用於新入職的員工,也同樣適用於在先的勞動合同屆滿後未及時續簽的情形。

其實,勞動合同期滿未及時續簽的情況更常見。有很多用人單位對於勞動合同的管理並不規範,在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後還渾然不知,最後只能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我相信這個法條並不難懂,而且是否應該支付雙倍工資的判斷標準也非常簡單。在這裡,我不對法條再進行過多解讀。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須知!

需要提醒勞動者的是,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只有一年,如果自己有這方面的權益,一定要在一年內行使,否則,仲裁時效屆滿,很大可能就拿不到這筆雙倍工資了。

那麼這裡就涉及到仲裁時效的計算問題,從用工的第二個月開始,一直到第十二個月,如果用人單位都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每個月都是應該支付雙倍工資的。

那麼,仲裁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呢?是開始計算雙倍工資的第一天?還是第二個月結束?還是第十二個月結束?還是離職後起算一年?

這裡要請各位勞動者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要等到離職之後才去主張,這個時候很可能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了。

從目前全國的司法觀點來看,各地對於雙倍工資仲裁時效的計算方式不盡相同,但是沒有任何一個仲裁委或者法院是從離職後才開始計算仲裁時效的。

有的地方是把整個應計算雙倍工資的期限當作一個整體,從應該支付雙倍工資的最後一天的次日開始計算一年的仲裁時效。

有的地方是按月為單位單獨計算不同月份的仲裁時效。如果勞動者第2、第3個月的雙倍工資在申請仲裁前已經超過一年,但是從第4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沒有超過一年,那麼就只支援第4個月往後的雙倍工資。還有的地方,直接以日作為計算單位,哪些天沒有超過一年仲裁期限的,就是支援哪些天。

所以,勞動者如果有這方面的維權需求的話,一定要了解好當地的裁判規則,為了避免意外,最好是應該支付雙倍工資的日期結束之後(用工滿1年,或者未滿一年但是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馬上主張此項權利。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須知!

有的勞動者會猶豫,如果自己在職期間就主張這項權利,以後在公司還混得下去嗎?

確實,這是需要自己權衡的問題。如果你公司平臺很好,自己不願意冒風險,可以不向公司主張,相當於自己對權利的放棄,這是沒有任何問題的。這裡只是給那些想要或者決定要主張這部分權利的勞動者的一些提醒而已。

在最後,針對雙倍工資的問題,我再提醒大家兩點:

1、如果公司發現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要求你把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追溯回去,那麼請你謹慎處理。如果你一旦這樣做,那麼後續將很難再去主張雙倍工資。

2、工作中,不要在空白的紙張上留下自己的簽名,防止被偽造勞動合同。曾經有案例,公司將有員工簽字的紙張回收,並且製作成員工在勞動合同的簽字頁,用來證明雙方已經簽署了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我對於雙倍工資的相關介紹,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