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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老師另起爐灶,被老東家起訴要求賠償20萬元!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張豪

通訊員 雲法宣

小杜怎麼也沒想到,自己離職後會被老東家起訴到法院,而且被索賠20萬元,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公司的訴求合理嗎?

舞蹈老師另起爐灶被原公司索賠20萬

小杜是一名大學生,大學期間在金某公司從事兼職舞蹈老師,並簽訂了《企業保密協議》,約定小杜在金某公司工作期間或離職後3年內,非經公司同意,不得在金某公司5公里範圍內獨自經營或以合夥名義或兼職、全職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類似的業務。如違反該約定,需賠償20萬元。

畢業後,小杜與金某公司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小杜擔任舞體部的負責人,工作職責為制定舞體部年度經營計劃、擬定教學計劃、編排課程表、教授舞蹈課程等,工作地點包括金某公司的鐘落潭、太和等教學點。

2020年6月,小杜向金某公司提出辭職。

此後,金某公司發現小杜在距離其經營場所不足一公里的地方以個體經營的方式成立舞藝培訓機構,經營與金某公司一樣的培訓專案。金某公司認為小杜的行為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導致金某公司生源流失,遭受經濟損失,遂起訴至白雲法院。

金某公司訴稱,小杜行為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其利用在其公司工作期間獲得學員、家長的聯絡方式等商業秘密,遊說學員轉到其開設上述機構上課,導致生源流失,遭受損失。從而要求小杜繼續履行保密及競業限制義務,立即停止經營,並向其支付賠償款20萬元。

小杜辯稱,《企業保密協議》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沒有給予自己經濟補償,明顯排除了自己合法權利,屬於無效協議,請求法院判令無需繼續履行《企業保密協議》。

法院判決:被告賠償3萬元違約金

白雲法院一審判決:

小杜繼續履行《企業保密協議》,其中所涉及的競業限制義務履行至2022年7月27日止,立即停止經營舞藝中心,並向金某公司支付違約金30000元。

判後,金某公司、小杜均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小杜入職金某公司工作,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小杜在金某公司任職教研主任,離職前是舞體部的負責人,也是公司管理層微信群成員之一,工作職責包括制定舞體部年度經營計劃、擬定教學計劃、編排課程表、教授舞蹈課程等,其任職崗位、工作職責能夠接觸和掌握公司大量的學員身份資訊、教研資訊、管理模式等經營運作資訊及技術秘密,上述資訊如被利用或洩露,將會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金某公司的經營管理及商業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故小杜屬於負有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範疇。

至於《企業保密協議》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沒有約定經濟補償,是否導致合同無效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即使無約定相應的經濟補償,只要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經濟補償,在相關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時,沒有約定經濟補償不應成為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理由。

小杜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其未經公司同意,離職前在距離金某公司鍾落潭教學點5公里的範圍內就已登記設立了個體工商戶舞藝培訓機構,經營與金某公司相同的業務,其行為明顯違反了《企業保密協議》的約定,已經構成根本違約,金某公司主張小杜繼續履行《企業保密協議》以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合理合法。

但綜合金某公司在訴訟中提供的損失證明、退費憑證等證據,不足以證實金某公司的學員退費、推出免費課程等事實與小杜的違約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也無法證實金某公司的具體損失數額,《企業保密協議》約定小杜需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明顯過高,依法調整為30000元。

法官提醒

01、什麼是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就是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根據約定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

02、為什麼規定競業限制?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其目的是淡化勞動者在職期間所掌握的用人單位的技術秘密和經營資訊,是企業保護自身商業秘密的手段。企業透過對勞動者離職後擇業範圍適當、合理的限制,不僅能夠防止企業的商業秘密受到侵犯,而且還能夠促進建立公開、公平的競爭環境,避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

03、作為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有無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後,勞動者的擇業權將會受到限制,其擇業範圍也會比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前有所縮小。依據公平原則,用人單位可以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合理的補償,以彌補勞動者由於不能從事約定的工作而造成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未約定經濟補償該怎麼辦?別擔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