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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狄仁傑》你知道大理寺和刑部的區別嗎!

《狄仁傑》主要講的是大理寺主管狄仁傑破案的電影,眾所周知刑部也是破案的機構,但同是破案的官署,且同時設定,那麼大理寺和刑部又有什麼區別呢?

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大理寺和刑部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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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大理寺是中國古代掌管刑獄的中央審判機關。大理是中國古老的官名,大理之意:古謂掌刑曰士,又曰理。漢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貴人之牢曰大理之義。寺,《說文》雲“廷也”,即指宮廷的侍衛人員,以後寺人的官署亦即稱之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因此,“寺”其實並非專指佛寺,而是一般官署、官府的通稱。大理寺是中央的審判機關,但在梵語中,“寺”叫“僧伽藍”,意思卻是“僧眾所住的園林”。隋唐以後,寺作為官署越來越少,而逐步成為中國佛教建築的專用名詞。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為地方官員的司法權力過大,可自行勾決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錯案。為了使刑獄彙總,始置大理寺,作為複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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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按現代的公檢法司系統類比,大理寺差不多相當於最高法院。但它只是最高法院的一部分。例如唐朝的司法系統分成三塊,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大理寺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京師徒刑(強制服勞役)以上案件以及州縣呈報的疑難案件,經過審定後送交刑部複核,再申報中書門下,大案及死刑要奏請皇帝批准;刑部負責複核大理寺審定的流刑以下罪及州縣判處的徒刑以上罪,死刑不論在京在外,都要由刑部復奏,請示皇帝批准,再由大理寺複審判決;御史臺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事務。有大案要案,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要派人聯合審案,叫做“三司推事”,後來它又有了一個更通俗的名字,叫 “三司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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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

刑部又稱秋官、憲部。秋官出自周禮,武則天時改刑部為秋官;憲部出自唐明皇天寶12年改刑部為憲部中國古代官署。最早出現刑部是在漢朝,東漢尚書設定二千石曹(官署名)掌刑獄,三公曹掌決案。魏、晉以後,尚書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關刑獄,南朝之宋、梁、陳、北朝之北齊,均設都官尚書。隋文帝時裝訂了六部制度,起初沿北齊設定都官,開皇三年(583)改稱刑部,分主官和次官兩種官職。主官為尚書;次官,煬帝定為侍郎。後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獄,與最高法院性質的大理寺並列。不過元代只設刑部,並未設定大理寺。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稽核刑名的機構,與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核,共為“三法司制”。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佈“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刑部這一稱呼也便被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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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刑部的主要職責便是審定各種法律,複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津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是按省設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執掌他省和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此外,清朝還設定了督捕司,掌督職責便是逮捕旗人逃亡之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個案;減等處,掌匯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查南北監獄所關押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物件,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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