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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的終養制度、是統治者採用漢制,籠絡漢官的一種重要手段

官員因父母、祖父母等親屬年老體弱,無人奉養,需要暫時離職回籍侍養父母的,叫做終養。終養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官員的父母、祖父母等親屬的年齡,達到國家規定的終養年齡標準,如明朝官員父母、祖父母的年齡達到七十歲,官員即可申請回籍就祿侍養。清朝官員父母、祖父母年齡達到八十以上,若是家中獨子,其父母年至七十以上時,可請求回籍奉養父母。

清王朝的終養制度、是統治者採用漢制,籠絡漢官的一種重要手段

二是官員的父母身患疾病後無人侍養。這種情況有:官員是家中獨子或雖非獨子、但沒有其他兄弟侍養父母者。兄弟都在朝廷供職,家中無人侍養父母者。雖然家中有兄弟,但因患疾病沒有能力侍養父母者。父母年老,雖然家中有兄弟,但同父異母者。這是漢官終養的基本條件,在有清一代,基本是按照這些條件,來確定官員是否具有終養資格。

清朝是滿洲貴族統一中國後建立的政權,所以,不論何種制度的實施,滿人都是大的受益者,享有各種各樣的特權。但是,由於漢族官員人數眾多,是清廷維持其政權穩定的主要因素,所以漢官對清朝的統治意義不言而喻,漢官對是否忠誠於清廷,願意為清廷服務,直接關係到政權的穩固。

清王朝的終養制度、是統治者採用漢制,籠絡漢官的一種重要手段

因此,滿洲貴族入關後,為了穩定籠絡漢族的官員,決定依照明代官員的終養制,頒佈漢官終養的法令,這符合漢族官員長期以來的孝道觀念,清廷頒佈此制度,緩和了滿漢矛盾,使漢族官員心甘情願為清廷服務。

順治皇帝認為做人大孝行在於侍養父母,在父母有生之年應當竭力侍養,在父母生前沒有盡孝,而在父母去世之後再去盡孝,不能認為是有孝行之人。尚書陳之遴因母親尚在,雖然有兩個兄弟在家侍養母親,但不如自己親自奉養,每當有回籍終養的想法時,念及皇帝對自己恩澤深厚,不敢奏請。

清王朝的終養制度、是統治者採用漢制,籠絡漢官的一種重要手段

尚書李化熙也因母親尚在,希望回籍侍養父母。大學士陳名夏的父母因已亡故,曾請假回家置辦喪事,但因限期回朝廷任職,所以父母來不及下葬就到任就職,如今希望皇帝能準其回家歸葬父母。

終養制度雖未正式在法律制度上得以確立,但皇帝與大臣心中都已存在終養父母的思想。到了順治十三年,順治皇帝頒佈法令:“凡內外官員,有祖父母、父母年老、無伯叔兄弟者,一體終養。”

雖然此時對終養只是初步的規定,但已然可以看出清王朝對終養制度的度,肯定了漢官有回籍終養父母的義務,這是清朝統治者採取漢制,籠絡漢官的一次重大的舉措。

清王朝的終養制度、是統治者採用漢制,籠絡漢官的一種重要手段

有清一代漢官終養制度的大致內容,併為以後的歷任統治者所承襲。清代前期的時候,繼母年老,沒有終養繼母的規定,至康熙九年,“繼母,生母,皆準終養。”由此可見,在康熙年間,終養制度無論在年齡規定上,還是終養物件上都已經有了初步的發展,為以後終養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到雍正五年,吏部規定,在朝廷任職的官員,如果父母年老體衰、身患疾病,官員無法迎養,需離職終養者,須核查官員任職期間政務清明,沒有疏忽,倉庫錢糧也沒有虧空,才準其離職。到乾隆朝時,簡化了終養審批的手續,便於告養者儘快地回籍終養。

清王朝的終養制度、是統治者採用漢制,籠絡漢官的一種重要手段

同時,對於那些情況雖然值得憐憫,但不符合終養條件的終養官員,朝廷可以適當的放寬要求,由皇帝根據官員家裡的實際情況決定。而且如果官員父母年老,並且把父母迎養在自己的屬地,該員不離任回籍,也並不是貪戀祿位、拋棄父母之輩。

親老侍養,這是人之天性,也是國家體恤老人,提倡孝道所採取的舉措,作為臣子,回籍奉養父母,據實陳奏,皇帝無不准許其請求,但漢官往往借托受皇恩慎重,不敢離職奉養,這種習氣不是一朝一夕的,對此,乾隆帝指出,如有回籍終養者,可以據實向皇帝呈請。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政府所制訂的養老政策,有著特殊的政治含義。

清王朝的終養制度、是統治者採用漢制,籠絡漢官的一種重要手段

官僚集團作為帝國各種政策的執行者,其自身的道德素質,對於王朝統治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清代的歷任統治者,為了提高官員的道德素質,更好的為其統治服務,希望官員們能做到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

順治帝留下:“凡人孝莫大於事親”的聖訓。乾隆帝也非常重視孝道,提出“朕於大小臣工,欲其盡力宣猷,必令其克供子職”,官員只有在家稱職,對朝廷才能盡職,所以,乾隆朝制訂了新的終養政策,並且有了極大的創新,使官員父母、祖父母老有所依,並得到了更好的養老保障,這促使官員感激朝廷的恩德,達到了統治者移孝作忠的目的。

清王朝的終養制度、是統治者採用漢制,籠絡漢官的一種重要手段

但是任何一種制度,在實際的執行中,總有其漏洞,總會有人利用其漏洞為自己謀私利,終養制度也不例外,為了逃避不好的職缺,因遇到難題而躲避責任,或者對現任職務不滿而意欲調職,常常會有官員謊報祖父母、父母年歲,捏造事故,借古規避。針對這種情況,清廷制訂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以保障終養制度能夠認真的執行。

乾隆時就規定,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將此官員革職,並官降二級呼叫。到了光緒皇帝時,頒佈了更嚴厲的措施,來保障終養制度的順利推行,除了本員及驗看之員均革職外,加結之上司,降三級呼叫,並轉向之上司,降二級留任,具題之督撫,降一級留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