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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羊吃人”圈地運動之真相

英國“羊吃人”圈地運動之真相

文/西坡 青年作家

“你們的羊,一向是那麼馴服,那麼容易餵飽,據說現在變得很貪婪,很兇蠻,以至於吃人,並把你們的田地、家園和城市蹂躪成廢墟。”

在《烏托邦》一書中,著名的人文主義者托馬斯?莫爾用“羊吃人”一語將圈地運動牢固地釘在歷史恥辱柱上。

精闢的斷語令人印象深刻,能將宏大事件簡單定性,但往往遮蔽了背後的歷史複雜性。“羊吃人”之於圈地運動就是如此。

《烏托邦》出版於1516年,批判物件是英國早期圈地運動,與之對應的是18世紀之後的議會圈地運動。英國圈地現象始於13世紀初,13世紀英國政府頒佈了第一批關於圈地的法令,典型者如1235年的默頓法令和1285年的威斯敏斯特法令。有人稱這些法令為“圈地法令”,也有人稱為“反圈地法令”,因為這些法令規定,領主在圈地時,必須給農民留出足夠的牧場。在此後200多年間,圈地運動一直沒有得到充分發展。

到16世紀,圈地才開始成為引人注目的社會現象,眾所周知,重要原因是羊毛需求的刺激。16世紀20年代到17世紀20年代,英國羊毛價格在一個世紀裡平均上漲319%,生產穀物不如生產羊毛有利可圖,所以圈地養羊動力十足。其實還有另外一個原因:人口增加對土地造成壓力,促使人們設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圈地運動之前,英國主要存在的是敞田,土地由無數條田構成,每塊條田的面積都不大,一家一戶的土地分散到幾個地方,彼此混雜地交錯在一起,沒有鄰人的幫助就無法從事耕作。這是一種原始的土地耕作和佔有方式,亟需變革。所以16世紀存在兩種圈地:一是圈佔大片土地做牧場;二是為了更有效地耕作而合併小塊土地。

在一般人的想象中,領主把佃農從土地上趕走似乎輕而易舉,因為土地本來就歸領主所有,而且圈地既然這麼有利可圖,那麼這場運動應該轟轟烈烈地展開了才對。即使有佃農反抗,也應阻擋不住歷史前進方向,畢竟總要有人為進步付出代價。耕地荒廢、農民被逐、流民四起,這些現象的確都出現在16世紀的英國農村,但規模到底有多大?

用資料說話:據統計,1455年至1607年,英格蘭被圈佔的土地大約有50萬英畝,不到全國土地總面積的3%。“在兩個多世紀裡,莊園制下的荒地或公用地仍是英國鄉村的通常特徵。”1517年敕命委員會的調查表明,1485年至1517年,在調查的任何地區中,農民被驅逐的情況都為數極少,在諾福克所調查的一大片地區中,只有76所房屋和一個小村莊曾被拆毀。

一百五十多年,圈了全國3%的土地,這也能叫“運動”?而且這些地也不都是領主圈的。坎貝爾說,在那個“渴求土地”的年代,“在對土地的渴求中沒有人比自耕農更貪婪”。自耕農熱衷於圈佔少量的、但價值很高的荒地和沼澤地。

在圈地中,領主為什麼表現得如此剋制?

一是國王和議會對圈地的反對、限制。圈地產生的惡劣後果很早就反映到議會中來,一份請願書寫道:“羊和牛馬在趕著上帝勤勞的子民。”《農夫的對話》寫道:“自紳士成為畜牧業者後,貧窮的工匠從未快樂過。”1489年議會透過圈地條例,反對推倒房屋,把用於農耕的土地改為牧場。1514和1515年議會再次透過法令,要求被摧毀的房屋要立即重建,圈佔的土地要立即恢復為耕地。

最主要的抵制來自農民自身。一種是起義,如1607年的農民反圈地騷動。大批群眾在北安普頓郡、沃裡克郡和萊斯特郡聚集,他們“盡其力量去弄平和開啟圈圍的土地,但他們不觸犯任何人身、物品,也不採取暴力行動。”起義最後雖然被國王派來的軍隊鎮壓,但促使當局再次派出圈地調查委員會。

但暴力對抗不是主流,原因很簡單,因為暴力圈地不是主流。在這個時期圈地過程中,最流行的是協議圈地。比如1608年,利瑟姆莊園的領主與他的32個佃戶達成協議,領主同意他的佃戶持有同等面積的公有荒地,另外再加100英畝,換取他們支援圈地。1613年10月5日,霍漢莊園的21名農夫集體簽署了一封信交給領主,陳述由於土地分散在公地中,無法很好地利用這些土地,他們寧願取得4英畝被圈佔的土地,也不願意佔有分散在公地的1牛路(指一頭牛在一天內所耕面積)地。結果莊園領主按1牛路折算5。5英畝土地的比例予以折算,完成了莊園的圈地。

協議圈地是在平靜、協商的氣氛中進行的,可以儘量照顧到多方的利益,但代價是圈地速度很慢。英國領主為什麼不能更有“魄力”一點,為什麼要跟佃戶籤協議?因為仁慈嗎?不,因為法律。

誠如歷史學家侯建新所言,統治者的恣意和貪婪是本能而普遍的,英國領主不比中國或其他地方的統治者更善良,英國佃農的幸運在於,他們不僅有抵抗領主的意識和勇氣,而且很早就有了與對方博弈的憑藉和手段。對抗方式不乏暴力鬥爭,但更常見也更有力的鬥爭舞臺是法庭。具體到16世紀圈地時期,英國佃農自身利益最有效的屏障是法律對公簿持有地產權的確立。

在16世紀,莊園佃農中最多的是公簿持有農,他們持有莊園法庭證明他們持有土地的資格證書的副本。從15世紀中葉起,公簿持有人在土地被侵佔後,可以向大法官法庭請求司法救濟。1468年,普通法首次允許公簿持有人以侵害之訴程式起訴侵佔其份地的領主。到伊麗莎白一世時期,普通法已經建立了一套明確的公簿持有地權益保護規則。

雖然身份仍有區別,但佃農和領主已不是人身依附關係,而是法律契約關係。

愛德華·科克這樣形容:“如今,公簿持有人有著穩定的地位了,他們不必在乎領主的不滿,他們對每一突如其來的暴怒不再戰慄不安了,他們可以安全放心地吃喝入睡;他們唯一當心的重要事項,就是小心翼翼地履行對公簿持有地所規定的而為習慣所要求的那些責任和勞役。除此以外,就讓領主皺眉蹙額吧,公簿持有人全不在乎,因為他們知道自己是安全的,不會有任何的危險。假如領主發怒將他們驅逐,法律為他們提供了一系列保護措施。”

公簿持有農的土地所有權得到保護,領主圈地就失去了合法性,即使羊毛的誘惑再大,也不能隨意而為。英國法律對佃農的保護並非無中生有,其實早在中世紀,農奴就經常憑藉習慣法在法庭上與領主據理力爭。比如,農奴對土地的保有是世襲的,如果領主違背,農奴可以向法庭申訴。

舉一事為證:1300年,埃爾頓莊園的法庭審理了一起涉及19個茅舍農的訴案,他們被指控沒有給領主的馬車裝草,但這些茅舍農認為自己沒有裝草的義務。法院查閱了有關佃戶勞役的慣例,然後確認:這些茅舍農有義務在草地裡或領主庭院中將草垛起來,但是沒有義務將草裝上馬車。因此19個茅舍農獲勝。

在英國,從國王到貴族再到莊園領主和普通村民,都有遵循法律的傳統,處理事務以法律為最高權威。抵抗的權利是社會共識,抵抗鬥爭表現在社會不同層面,《大憲章》是貴族抵抗王權的著名例證,甚至農民起義綱領都格外有英國特色。1381年,英格蘭爆發聲勢浩大的農民起義,英國農民領袖沒想改朝換代,而是向國王提出五項條件:廢除農奴制;廢除勞役制;地租降到每英畝4 便士;除非出於自己的善良願望並按照正規的契約規定,任何人不再服役於任何人;實行自由買賣。這在其他社會是無法想象的。

重法律、重契約,為英國社會中的任何一員都提供了基本的權利起點。即使起點很低,經過長年累月的爭取和積累,也足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17、18世紀,英國圈地運動風起雲湧,是因為人們認識到規模化耕種能提高土地生產效益,於是呼籲議會廢除了反圈地法。18世紀的圈地主要以議會透過法令的形式進行,申請在一個地方圈地,需要擁有圈佔土地面積4/5以上的人士同意。

自始至終,英國圈地運動基本上是在法律框架下進行的,並不是一場少數人單方面控制策劃、疾風暴雨式的、為達目標不擇手段的運動。

也只有這樣才能解釋,英國社會為何經歷了所謂“吃人”的圈地運動,卻沒有發生大規模動盪,更沒有崩潰,而是相對平穩地進入了新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

轉自公號經濟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