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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送達解除合同報告書,雙星輪胎賠償失業金

萬某某曾為青島雙星輪胎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雙星輪胎工業公司)的一名員工,2016年8月份,萬某某向黃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解除與雙星輪胎工業公司的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失業保險金、加班費等費用,在部分請求獲得支援後,雙星輪胎工業公司因不服裁決,向黃島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最終敗訴。

未按規定送達解除合同報告書,雙星輪胎賠償失業金

員工提起勞動仲裁

萬某某原系雙星輪胎工業公司的職工,於1997年8月到該公司工作,崗位為操作工,工作期間,雙星輪胎工業公司與萬某某簽訂了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2016年8月1日,萬某某向青島市黃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解除自己與雙星輪胎工業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並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雙星輪胎工業公司支付自己經濟補償金、1997年8月至2016年6月加班費、帶薪年休假工資、高溫費;支付2016年7月份工資3000元。

2016年8月22日,雙星輪胎工業公司為萬某某辦理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解除勞動合同日期為2016年8月22日,解除原因為企業解除勞動合同。2016年9月14日,雙星輪胎工業公司(甲方)與萬某某(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青島市黃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萬某某的申訴請求進行審查後,於2017年1月12日作出裁決:雙方勞動關係自2016年8月1日解除;雙星輪胎工業公司支付萬某某帶薪年休假工資4403。79元;支付萬某某2016年7月份工資3000元;駁回萬某某其他仲裁請求。

隨後,因雙星輪胎工業公司未在法律規定時間內向萬某某出具並送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導致其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萬某某遂再次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雙星輪胎工業公司支付失業金損失21600元,該申請獲得支援。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失業保險金

雙星輪胎工業公司對此不服起訴至黃島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公司無需支付上述費用。

黃島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為,雙星輪胎工業公司為萬某某辦理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及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中均明確勞動合同解除日期為2016年8月22日,故法院確認雙星輪胎工業公司、萬某某之間的勞動合同於2016年8月22日解除。

本案中,萬某某在2016年8月1日首次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雙星輪胎工業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加班費等相關經濟補償,可見萬某某對自身的權益具有明確預知。

在此情況下,萬某某於2016年9月14日與雙星輪胎工業公司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確認對工作期間的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休息休假及相關費用支付等方面,已全部結清並無任何異議,並承諾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權利主張,雙方之間再無任何爭議糾紛。因萬某某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該協議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法院認為,該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萬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該協議上簽字捺印,是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自行處分,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雙星輪胎工業公司不應支付萬某某帶薪年休假工資及2016年7月份工資。

2016年8月23日,雙星輪胎工業公司在解除與萬某某的勞動合同時,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萬某某出具並送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導致萬某某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給其造成了損失,因此雙星公司應賠償萬某某相當於失業保險金的損失。

綜上所述,黃島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青島雙星輪胎工業有限公司向萬某某支付失業金損失21600元。

雙星輪胎工業公司提起上訴被駁回

因不服一審判決,雙星輪胎工業公司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解除與萬某某的勞動合同後,透過電話、發函、報紙公告等多種方式多次通知萬某某到公司領取《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等材料,但萬某某遲遲不領取;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具備法定情形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萬某某於2016年8月22日解除了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其失業時間不足24個月,其主張的24個月失業保險金損失未實際發生,一審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萬某某失業保險金損失216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便失業金本次無法領取,失業金也只是封存,而不是被消滅,可在下次失業時繼續領取,因此萬某某所主張的失業金損失並未實際發生;雙方已簽署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明確雙方無任何勞動爭議,萬某某再次提起本案訴訟於法無據。

此案經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最終依法判決駁回雙星輪胎工業公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