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特斯拉維權女車主被起訴 被要求道歉賠償損失!

特斯拉維權女車主被起訴 被要求道歉賠償損失!

特斯拉維權女車主被起訴 被要求道歉賠償損失!

梁卓卿律師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

案情

因站車頂維權而備受關注的河南張女士在5月6日將特斯拉和特斯拉副總裁陶琳告上了法庭,稱陶琳“胡亂表態”影響其生活,要求“全網道歉”,張女士的丈夫迴應起訴事件:“這才是第一集,要整就整連續劇”。

不過據最新訊息,張女士自己也被起訴了,起訴她的人同樣是一名特斯拉車主——宋先生,廣東莞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宋先生稱,2021年4月19日,被告穿著印有特斯拉標誌和“剎車失靈”的衣服在上海某車展進行宣傳展示,並在此後持續以各種方式宣傳特斯拉剎車失靈。

該系列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根據百度、微博、微信、搜狗、抖音、頭條等平臺的關鍵詞資料,對比2021年4月18日,有關“特斯拉”和“剎車失靈”的關鍵詞資料,在2021年4月19日之後出現明顯的激增。

事實上在該系列事件後,社會上越來越多被誤導的人將“特斯拉”和“剎車失靈”聯絡在一起,並因此對其特斯拉車主進行善意或者惡意的問候、譏諷、嘲笑、甚至人身攻擊。

這群特斯拉車主中,有的被冠以“特孝子”、“美狗”、“賣國賊”等罵名,被限制甚至禁止駛入某些路段或場所,被拒絕提供代駕服務,被各種長影片或短影片作者用各種方式調侃、侮辱……原告很不幸地屬於這群特斯拉車主中的一員。

原告是一名同樣駕駛特斯拉牌model3型號汽車的車主,自原告購買該車以來,該車暫時並未出現任何剎車系統質量問題,但在被告“維權”事件後,原告被動捲入負面輿論漩渦,不斷受到來自社會、身邊人士的歧視、嘲諷、譏笑、謾罵,甚至人身攻擊,社會評價因此被降低。

如果該被告車輛的剎車系統確實存在質量問題,被告可以採取合法的方式,對有關問題進行宣傳。原告也會因此追究第三人的產品責任,但目前被告並未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其有關車輛的剎車系統存在質量問題。

在交警部門認定有關事故是該車駕駛員負責任且未認定該車剎車系統故障的情況下,被告依然持續宣傳特斯拉剎車失靈等相關事實,涉嫌捏造、歪曲事實,未對嚴重失實內容盡合理核實義務,無中生有、違背事實發表不實言論,意在塑造特斯拉汽車剎車失靈的負面形象。

在無充分證據證明其有關車輛的剎車系統存在質量問題的前提下,被告的言論及其他行為在網際網路大量傳播,嚴重誤導社會輿論,不僅嚴重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且對原告的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困擾,原告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名譽損失慘重。

中國是一個文明的國家。就算這樣愚昧的“女巫審判”很不幸地發生在這個文明社會,也應該有人為它劃上一個終止符,去進行一場公平公正文明的法制審判。

為此,宋車主向法院提出了以下訴訟請求:

1、請求對維權女車主的涉事特斯拉車輛的剎車系統進行質量鑑定。

2、請求判令女車主停止以一切形式宣傳特斯拉汽車“剎車失靈”並消除影響,向他書面道歉,在全國性媒體刊發道歉公告等。

3、請求判令女車主向男車主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70元。

採訪對話

方弘:宋車主請求對維權女車主的涉事特斯拉車輛的剎車系統進行質量鑑定。這個請求能獲得支援嗎?

維權女車主拒絕對車輛進行質量鑑定有錯嗎?

梁卓卿律師:單純就這個訴訟請求而言,宋車主提的是有問題的。

訴訟請求不是五花八門什麼都能提的。

《民法典》對於原告能提什麼樣的訴訟請求是有明確規定的,只要超出民法典規定的這個範圍,不管您的權利受到了多大的侵害,這些“超綱”的訴請都是不能得到支援的。

就拿本案來說,

本案是一個名譽權糾紛,原告的請求權只有這麼幾類: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除此之外,再不能選擇提其他的要求。

很顯然,宋車主請求對維權女車主的涉事

特斯拉車輛的剎車系統進行質量鑑定,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請求權的範圍。

這是從訴訟請求提法的角度來看,這樣的提法是不專業的。再換個角度講

,如果宋先生不在訴訟請求當中提這個要求,而是在訴訟的過程中,作為調查取證的一項申請,要求對車輛進行鑑定,他能否得到支援呢?

我認為也是很難得到支援的。

第一、因為宋先生原告主體身份不適格。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在這個案件當中,維權女車主在車展上的那些行為是針對特斯拉公司的,跟這位宋車主可謂是八竿子打不著,宋車主之所以被歧視、被辱罵是經過輿論發酵之後,由其他侵權人對他實施了這些侵害的行為,跟女車主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第二、因為車輛鑑定,是在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當中確定責任所需,不關乎名譽權案件的事實認定。基於以上原因,宋先生想申請對這位女士的車輛進行鑑定,恐怕很難實現。

方弘:維權女車主拒絕對車輛進行質量鑑定有錯嗎?

梁卓卿律師:

此外,我們從新聞報道中也瞭解到女車主不接受對車輛進行鑑定,具體原因也眾說紛紜,有一種說法是剎車失靈屬於軟體問題,而國內只有對硬體檢測的機構,對軟體的問題沒有資質檢測。並且軟體的bug是可以通過後臺升級修復的。

如果這種說法是真的,那麼女車主希望透過輿論施壓解決問題也實屬無奈,但如果能檢測而執意拒絕,那就純屬“碰瓷”,即便到了法院,也會判其自行承擔不接受檢測的不利後果。

方弘:女車主是否要向宋車主道歉?

梁卓卿律師:維權女車主沒有實施侵害宋先生名譽權的行為。

即便有人認為她的行為確實對宋先生造成了間接的影響,但是這種間接的因果關係很難查清楚。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

因為,女車主不存在侵權行為,與宋先生遭受的困擾之間也不存在因果關係。

宋先生所提出的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等種種訴求均很難得到支援。

我認為,在這件事情上,特斯拉的車主應該理性等待調查,而不是急於要求哪一方道歉。

方弘:女車主的系列行為確實導致特拉斯聲譽受損,特拉斯可以以此為由維權嗎?

梁卓卿律師:

根據《民法典》規定,

法人同自然人一樣,也享有名譽權。

那麼,特斯拉聲譽受損,女車主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個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

它的複雜之處在於要搞清楚維權和侵權的界限在哪裡

維權一不小心過頭了就成了侵權,那麼如何維權才算是適度?

首先,

維權者的主觀目的應當是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而非是為了抹黑、打壓、貶損被維權的公司;

其次,

侵權事實應當是真實存在的,而非是捏造和虛構的。

因為,法律規定產品質量責任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生產者、銷售者來舉證證明其是否可以免責。所以,維權者不需要拿出充分的證據就可以維權,但是維權所依據的基本事實應該是真實的,不能是惡意編造的。

最後,

維權者的行為應當合法、守法。

就像本次事件中,女車主的行為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採取行政處罰措施

。假設在維權過程中,使用了過分侮辱性的語言,或者導致車輛被損壞,那麼就從維權人變成了侵權人,如果情節更為嚴重,還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罪名。

所以,維權不適度很可能反被追究責任。

如果女車主的系列行為確實導致特拉斯受損,並且這些行為超過了維權的限度,涉及到違法的情形,特斯拉是可以維權的。

提醒維權的消費者,

維權過程中的刑事風險不可忽視

,我們經手過大量的案例,都是在維權過程中不小心觸犯了尋釁滋事罪等罪名。

結語

宋車主作為一名律師,這些法律知識應該懂。如果明知自己的訴請得不到法律支援,還要起訴。這就讓人懷疑他的動機是什麼?如果為了蹭熱點,顯然他蹭上了。但是,律師是以專業取勝,提出法律根本不會支援的訴請,這不是砸了自己的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