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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杰起訴B站及up主,索賠27.5w

林俊杰把一個B站up主給告了!

連同一起被告的還有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大家所熟悉的嗶哩嗶哩(B站)主公司。

9月23日,天眼查APP顯示,林俊杰與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肖某肖像權糾紛一案新增送達公告,相關案號為(2021)滬0110民初12812號,經辦法院為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公告詳情顯示,原告林俊杰訴被告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肖某肖像權糾紛一案,請求判令被告肖某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5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維權成本合理開支5000元,以上共計275000元等。

林俊杰起訴B站及up主,索賠27.5w

從上面的法院公告可以看出,林俊杰的訴訟請求主要是關於

“肖某在嗶哩嗶哩網站經營的UP主賬號‘瓜瓜Mars’的主頁以及《人民法院報》上就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及姓名進行商業宣傳”

一事;

從涉案侵權影片的標題我們不難看出,這些影片幾乎都是用AI將很多影片的中的人物換上林俊杰的臉。

目前這些影片都已經被B站下架,但是在其B站主頁上仍然有許多AI換臉影片。

林俊杰起訴B站及up主,索賠27.5w

民法典明令,AI換臉屬於侵害他人肖像權

AI換臉技術得益於一項叫做Deep fakes的深度學習技術,能夠自動將一張圖片中人的臉換到其他人的圖片或者影片上。

從去年火了一陣的‘ZAO’換臉APP開始,這項原本只停留在實驗室的技術因為其趣味性迅速進入‘尋常百姓家’。

林俊杰起訴B站及up主,索賠27.5w

技術普及之後,在B站上許多up主也開始製作相關影片,其中大多數是將明星的臉換到不同影片中,從播放量來看,這些影片傳播度都不低。

林俊杰起訴B站及up主,索賠27.5w

然而,從誕生開始,AI換臉技術就面臨侵犯肖像權等法律問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其中指出‘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也屬於侵害他人肖像權的一類。

除此之外,《民法典》還規定:

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因此,由於明星的形象商業價值較大,所以侵犯明星的肖像權,法院可能會判處其承擔較大的責任。

影響越大,賠償越多,27.5萬也正常

從法院公告可以看到,請求判令被告肖某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5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維權成本合理開支5000元,以上共計275000元等。

其中大頭是經濟損失,這個數額多不多?參考知乎使用者@猴子老溼舉的胡彥斌的案例,這個數額還是比較正常的,這個案件也由楊浦區法院判決。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侵權給明星造成的損失難以確定的,法院可以在50萬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

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楊浦區法院早在2013年就處理過侵犯肖像權的相關案件。2013年的法院公告顯示,諾寶絲公司未經趙雅芝同意,無權在雙方協議約定期間屆滿後繼續使用其姓名和肖像,也無權授權他人使用,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和肖像權。

最後,楊浦區法院確定被告琪姿公司應賠償原告趙雅芝損失25萬元,諾寶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技術帶來風險,法律不容挑戰

林俊杰起訴B站及up主,索賠27.5w

作為一項飽受爭議的技術,Deep Fakes一直被許多法律意識淡薄的人‘帶上歪路’。

例如之前火爆網路的一鍵生成裸照軟體DeepNude,只要輸入一張完整的女性圖片就可自動生成相應的裸照,這些照片廣泛傳播而給很多人造成困擾,開發者最終將APP下架。

林俊杰起訴B站及up主,索賠27.5w

值得一提的是,深度偽造技術目前已經不僅能實現換臉(face swap),更可以透過深度學習模擬真人聲音、創造出現實不存在的人物肖像。

利用該技術,可以以影片這一較為可信的方式讓某人說不曾說過的話,做不曾做的事,達到混淆觀眾的目的。

具備極高欺騙性的深度偽造也引發諸多爭議,例如楊冪換臉,AI軟體自動生成裸照,奧巴馬、普京等政治人物的深度偽造影片等等,給個人和社會帶來風險挑戰。

所幸的是,《民法典》已經為這些行為全都畫上了圈圈,除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民法典》還補充了”其他人格權的許可使用和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因此,無論是他人的肖像還是聲音,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使用,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相信這一次林俊杰訴訟肖某這件案子,也會使得影片剪輯up主更加嚴格地把控自己的素材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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