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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例 |李阿姨足浴館啟用荷爾蒙,1年花300萬?

同情阿姨,但是有錢也請理性消費。

案情簡介

析案例 |李阿姨足浴館啟用荷爾蒙,1年花300萬?

2020年7月,67歲的李阿姨在小區周邊閒逛,被一家掛著“元臻堂”字樣的足浴養生館(注:是否冒充“元臻堂”品牌尚在調查)的員工攔下,稱李阿姨可以體驗他們的足療服務,不滿意不收錢。後李阿姨認為捏腳等服務體驗很好,於是在員工的勸說下買了一張可以優惠的泡腳卡。李阿姨一直患有重度抑鬱症,治療狀況始終不佳,足浴養生館向李阿姨推薦說自己的服務是透過經絡排毒養生來治本的,而且說明了優惠條件:消費滿300萬元,每年都會有100萬的積分,相當於現金100萬元,不可以提現,但可以終身享受,並且可以前往該足療店在北京辦的養老院養老服務,但並未簽訂有關合同。李阿姨認為優惠力度很大,可以賺回本錢,於是每個星期會去一次到兩次,一年內投入了290多萬。據調查,李阿姨接受的專案包括啟用腎細胞以及荷爾蒙、排酸、藥王補氣血等專案,價格從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該店老闆因涉嫌詐騙犯罪,已被移交警方處理。

提供高價保健服務一定構成詐騙嗎?

析案例 |李阿姨足浴館啟用荷爾蒙,1年花300萬?

《刑法》對於詐騙罪的罪狀規定屬於簡單罪狀。需要對其構成要件進行分析:構成詐騙罪,主體上要求行為人年滿十六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主觀要件為具有騙取他人財物、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方面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形成錯誤認識而處分一定數額的財產。是否構成詐騙罪,關鍵在於認定服務提供者宣傳誇大的程度是否屬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誇大宣傳超出了社會一般人的容忍程度,足以使顧客產生了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而保健品的價格高昂,可以認定其對於他人財產具有佔有目的,進而可以認定其構成詐騙罪。

應當注意的是,保健服務行業有自己的營銷模式和營銷手段,存在會員制的預充值模式,在宣傳上難免有誇大的情況,誇大宣傳可以分程度認定為:一般誇大宣傳、虛假宣傳或者詐騙行為。只有那些過度誇大宣傳高回報神奇功效,超出社會一般人接受程度並讓顧客產生錯誤認識而消費的才可能構成詐騙罪,而不能僅因為價格高、利潤高而認定保健服務提供者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足浴店的啟用荷爾蒙、啟用腎細胞等功效宣傳、北京養老機構的宣傳和每年100萬積分相當於100萬元終身享受的宣傳顯然有誇大成分,如果上述情況均為虛構,加之提供服務與所收價格過度懸殊,則可以認為其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其提供的體驗服務只是謀取更多財產的手段,而李阿姨正是基於該宣傳和前期一些體驗服務而形成了錯誤認識,認為可以有巨大的優惠,處分了自己的財產,屢次前往該足浴店消費,則足浴店老闆和有關員工構成詐騙罪。根據上海市詐騙罪的立案標準,290多萬的金額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據《刑法》,足浴店人員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

如何合法提供高價保健服務

析案例 |李阿姨足浴館啟用荷爾蒙,1年花300萬?

《民法典》規定了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基於以上要件,保健服務提供者和接受者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十八週歲(或者年滿十六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能夠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即具有提供、接受保健服務的意思和訂立相關合同的真實意思,保健服務提供者應當告知服務專案內容、服務時間、價格等關鍵事項,可以做適當宣傳吸引顧客,但是應當把握分寸(如使用舒筋活血等用詞,而非保證減脂等),不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顧客大量錢財,否則將會有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風險;提供的保健服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公序良俗,比如不提供某些違法的“特殊服務”,也不要以提供特殊服務為噱頭虛假宣傳。做到上述幾點,即便保健服務價格較高,在法律上仍認定高價保健服務合同合法有效。

老年人只要能夠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就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接受高價保健服務,只要服務提供方將相關事項如實告知老年人使其意思表示真實即可。不能僅根據保健服務價格高、利潤高而認定保健品服務提供者實施了詐騙行為,老年人有接受高價保健服務的權利。但是老年人也應當學習相關知識,避免上當受騙;子女也應當向老人說明辦卡、充值長期回報存在的風險,引導老年人理性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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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1.鄭某詐騙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1)

裁判要旨:2017年1月起,被告人鄭某取得被害人李老太的信任後,編造在其處投資理財可獲得高額回報的噱頭,以投資遊輪、空調生意等事由誘騙被害人李老太投資。期間,被告人鄭某又利用被害人李老太年老不會使用銀行ATM機取款、轉賬,以方便投資為由騙得被害人李老太農業銀行卡、建設銀行卡共二張,爾後透過ATM機轉賬、取現100餘萬元非法佔為己有。上海寶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鄭某退賠被害人李老太的經濟損失。

2.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訴陳新金、餘明覺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2年第12期(總第194期)

裁判要旨:出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以虛構“醫院、專家、神藥”,假冒病患、導醫、醫生、收費員、藥品發放員等身份,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3.四川省瀘縣人民檢察院訴黃藝、袁小軍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7年第8期(總第130期)

裁判要旨: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圈套的方法誘使他人參加賭博,並以欺詐手段控制賭局的輸贏結果,從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民法典》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3.《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5.《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作者簡介

侯朝輝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 律師

析案例 |李阿姨足浴館啟用荷爾蒙,1年花300萬?

張晨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 律師

析案例 |李阿姨足浴館啟用荷爾蒙,1年花300萬?

張彥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 律師助理

析案例 |李阿姨足浴館啟用荷爾蒙,1年花300萬?

原浩振

復旦大學 法學院 2019級

析案例 |李阿姨足浴館啟用荷爾蒙,1年花300萬?

編輯:黃友江 曲國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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