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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合同律師:透過微信訂立的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時在哪裡起訴?

現實中經常有交易雙方透過微信達成合同。對於管轄法院,因雙方對管轄法院未作約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與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對本案享有管轄權。但在具體案件中前往被告所在地起訴的訴訟成本較高,故如想節約成本,爭取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刑天律師提示需審慎研判“合同履行地”,並爭取當地法院先受理。

以微信方式訂立的合同屬於以資訊網路方式簽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的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等電子裝置為終端的計算機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網、固定通訊網、行動通訊網等資訊網路媒介方式簽訂的合同均屬於以資訊網路方式簽訂的合同。透過微信訂立的買賣合同系以行動電話機為終端利用計算機網際網路訂立,屬於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合同;電話方式亦屬於前述資訊網路方式簽訂。因此,

以微信、電話方式訂立的合同均屬於以資訊網路方式簽訂合同。

臨沂合同律師:透過微信訂立的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時在哪裡起訴?

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合同履行地的認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透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

雙方約定貨物透過資訊網路交付,則買方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若線下交付,則以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民轄22號

曹小明起訴稱,2020年5月6日,曹小明在鍾青松處訂購熔噴布,並透過銀行轉賬向鍾青松支付300,000元。後鍾青松未能向曹小明提供符合要求的熔噴布,曹小明要求鍾青松返還貨款,鍾青松同意退款但未返還,故起訴至法院,要求鍾青松、楚超返還貨款300,000元並承擔違約責任等。

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管轄轄區,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故於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皖0822民初2228號之二民事裁定,將案件移送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處理。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認為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當,遂層報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曹小明與鍾青松就貨物買賣的標的、數量、價款、交貨方式等條款的協商均透過微信進行,雙方約定以物流方式交付標的物熔噴布,收貨地在安徽省安慶市××工業園××道。案涉合同是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並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買賣合同,合同履行地為收貨地,即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因此,

本案應由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管轄。經與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協商未果,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臨沂合同律師:透過微信訂立的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時在哪裡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資訊網路,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等電子裝置為終端的計算機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網、固定通訊網、行動通訊網等資訊網路,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區域網絡。本案中,買受人與出賣人透過微信交流,訂購熔噴布,約定透過貨運配送,收貨地為安徽省安慶市,故案涉買賣合同屬於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透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買受人與出賣人明確約定收貨地在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安徽市懷寧縣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