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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是會員企業利益的代言人,不是政府的附庸更不是“二政府”!

商會洞見

那麼到底什麼是商會呢?它的內涵和外延是怎樣的?對此,學術界眾說紛紜,意見不一。

在內涵上,有學者認為:商會是由獨立的經營單位所組成,為保護和增進全體成員的合法利益的組織;是一種實現具有共同利益的個體利益組織化,實施自主化治理的民間自治組織;是透過市場主體之間的不斷磨合和試錯,為降低交易成本、溝通成本、提高效率和共享合作收益而做的一種制度安排。它本質上是一種場化、社會化的解決模式,自生自發發展模式和自組織模式。其核心是自發和內生的組織化,帶有強烈的自組織特徵,

其動力來源於市場主體在對行業整體利益認同基礎上的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而有學者認為:商會具有“俱樂部式的組織”和“代理人”雙重屬性。商會組織不是一個自在的主體,它的性質必須透過與企業和政府的關係來確定。

在外延上,有學者認為商會與行業協會是並列關係。[插圖]它們雖然都屬於民法上的社團法人,同屬社會中間層組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就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二者也存在著明顯區別,主要有兩點:其一,

商會(指通常意義上的民間商會)大多是自下而上組建的民間自治團體

,而行業協會則基本上是由政府主管部門自上而下地衍生或指導建立的帶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質的社會中間組織。其二,行業協會的會員多是由同一行業或與該行業相關的企業組成,而商會則沒有這個要求,如寧波在各地設立的寧波商會則是以地域為特徵而組建的社團。因此,這些學者認為商會和行業協會是兩種不同型別的社會中間層組織。但有學者卻持相反觀點,認為行業協會與商會並無本質區別,廣義上的商會包括行業協會。商會作為溝通政府與企業的中間層組織可以細分為兩類:

一類是以行業為基礎而組建起來的社會自治組織,也即通常所稱的行業協會;另一類則是以地域特徵為基礎而組建起來的社會自治組織。

對商會外延的界定不同,必然會影響對商會內涵的理解。我們認為,在商會與行業協會的關係上採取包容說比較合理,即認為行業協會屬於商會中的一種型別。我國目前的行業協會之所以官方色彩比較濃厚是由於我國曆史發展的特殊原因造成的。這些行業協會大多脫胎於經濟體制改革以前的政府機構,目前尚未完成完全轉型。我國這種體制內生成的商會(主要指現在的行業協會)和體制外生成的商會,或者說官辦性質的商會和民間商會並行發展的格局,只是經濟體制轉軌和發展中的暫時現象。無論是體制內生成的商會還是體制外生成的商會,

其最終的目標都是成為介於政府與企業之間具有自治性和獨立性的社會中間層組織,而不是成為政府的附庸或“二政府”。

因此,我國目前存在的民間商會和帶有官辦性質或半官辦性質的行業協會,就其未來發展目標來講並無差異。二者只是由於歷史原因而暫時分途,好似走在不同的道路上,實際上二者未來的發展必將殊途同歸。

基於上述認識,我們認為可以對商會做如下界定:商會是適應商事發展需要,

由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相關商事主體依法自願組建的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商事繁榮為宗旨的社會自治性團體法人。

商會在外延上既包括以行業為基礎組建的商會組織,也包括以區域或其他標準為基礎而組建的商會組織。因此,本書在具體研究內容上,不僅涉及對直接以商會命名的商人自治組織的考察,同時也會涉及各種以行業協會命名的商人自治組織的考察。

節選自:《寧波商會組織發展變遷史研究》

作者:胡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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