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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讀】夫妻共同財產與約定

夫妻共同財產與約定

來自秦皇島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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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解讀律師

【民法典解讀】夫妻共同財產與約定

蘇玉,現為河北德聖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獲勞動經濟學博士學位,秦皇島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主要從事勞動爭議、交通事故糾紛、金融合同糾紛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家庭關係部分的第1062、1065條,請您對照法條,我進行簡要講解:

第1062條 由兩款組成。第一款: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款強調“共同財產”,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五種常見情形,該制度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關係。即使一方工作,而另一方在家賦閒,工作一方的收入也構成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款: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二款強調“平等處理”,夫妻財產不區分貢獻大小,強調夫妻的平等地位,共享處理權。

第1065條 由三款組成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這條旨在強調“約定優先”,即夫妻對財產進行的約定,其效力高於法定夫妻共有財產,這是尊重個人真實意願的體現;顯然,這個約定不能惡意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如夫妻故意約定財產歸妻子而逃避丈夫應承擔的個人債務。需要注意的是,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是無效的;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就以約定的個人財產清償第三人的債務;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就應當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

請記住三個關鍵詞“共同財產、平等處理、約定優先”。

【來源:秦皇島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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