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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的思想穿越,發揮現代銀行職能的青苗法卻被那麼多人反對?

熙寧二年(1069年),神宗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支援王安石進行變法。變法之後,王安石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反對,連昔日和他為好友的司馬光、蘇軾等人也成為反對王安石的急先鋒。

王安石的思想穿越,發揮現代銀行職能的青苗法卻被那麼多人反對?

在王安石的變法中,青苗法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這是變法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也是被反對者攻擊最激烈的措施。青苗法實施於熙寧二年(1069年),止於元豐八年(1085)年,前後共16年時間。在這16年時間裡,無數同時代的名臣都曾對對青苗法進行反對或提出相關的意見,包括韓琦、富弼、蘇軾、歐陽修等。

青苗法其實是官府向民間發放借貸的一種方式。朝廷在各地設定倉庫,並折換成錢,向百姓發放貸款,在一定的期限內,要求百姓以相對較低的資訊還款。這麼一個“小小”的措施,其實影響到大宋的方方面面,如果實施好的話,將會給大宋帶來翻天覆地的變化。王安石在制訂青苗法時,他的目的是非常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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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濟百姓,減輕百姓負擔;百姓遇到天災人禍,無力生產時,可向官府借貸,每年可借兩期,每期二分利(20%),每年下來為四分利。這利息在現代人看來還是比較高的,但相對於古代民間借貸高達百分之分的利息,這已經是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百姓的負擔。

2。抑制土地兼併;百姓雖然都會有田有地,但古代的生產力低下,百姓抵禦天災人禍的能力比較差。一旦遇到天災人禍,百姓很容易就會將自己的土地或祖產抵押或賣給地主和官紳階級。當地主和官紳階級掌握太多土地的話,就會對朝廷產生極大的威脅。大量百姓失去土地,一則也會給社會造成動盪,二則降低了朝廷的財政收入。青苗法使得百姓對地主和官紳階級的依賴轉向對官府的依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併,使得朝廷在土地配置上有更大的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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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財政收入。朝廷主要是以各地糧倉的存糧為本發放青苗錢的。宋朝各地糧倉均在豐收之時儲備糧食,以應對戰爭和自然災害,但糧食長期存放會造成很大的耗損。王安石巧妙地利用這些閒置的資本,讓其發揮作用,減小了朝廷的損耗,同時又能透過收取利息為朝廷增加財政收入。

北宋學者魏泰在《東軒筆錄》中說:以謂百姓當五穀青黃未接之時,勢多窘迫。貸錢於兼併之家有倍蓰(數倍)之息。官於是結甲請錢,每千有二分之息,是亦濟貧民而抑兼併之道。這是對青苗法的肯定。青苗法是我國曆史上第一次實現國家向百姓貸款的金融政策,發揮了現代銀行的一些職能,對後代意義重大。王安石作為宋朝人,他能想到實施這種政策,實在是不簡單,他的思維理念已經超越時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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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王安石的變法侵犯了舊勢力的利益,從青苗法就能清楚地看出這點。百姓在種地時本來只需要向朝廷納稅,但遇到災荒之年,收成減少,難以養活自己。百姓會採取兩個措施自救:1。將自己的地抵押或賣出地主和官紳階級,成為他們的佃戶,以獲取金錢或物資;2。向地主和官紳階級借高利貸。百姓的這兩個措施使得自己得以生存,但失去了自己賴以生存的土地,而得到最大利益的正是地主和官紳階級。青苗法實施之後,百姓遇到困難就不必再向地主和官紳階級求助,而是轉向朝廷求助,則可以付出更小的代價,朝廷則可以獲得財政收入。簡單地講,朝廷透過青苗法從地主和官紳階級的口中奪食,地主和官紳階級又豈能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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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臣韓琦是反對變法最積極的人之一,對於青苗法,韓琦反對的主要理由有三:1。青苗法不論貧富,一律按戶等配借青苗錢,利息又高,與“抑兼併,濟困乏”的本意不符;2。強迫攤派造成擾民;3。連續受災,百姓無力償還,對朝廷的名譽有損。韓琦激烈反對是有原因的,韓琦是中原貴族出身,他的家族在相州赫赫有名,是北宋時代最旺的貴族之一。青苗法的推行,對韓琦的家族影響極大,甚至是沉重的打擊。韓琦立場不正,批評王安石變法多半是維護自己的家族利益,但他批駁青苗法的理由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青苗法實施以後,效果並不太好,也驗證了韓琦的一些說法。其表現在:

1。實際增加了百姓的負擔。青苗法規定一年分夏料和秋料兩次放款,利息為二分利,夏料於正月放款,五月還款,秋料於五月放款,十月還款。如果兩料都借,則息為四分。這個利息比當時的民間借貸利息要低很多,但對於百姓來講,負擔仍然很重。另外,百姓都是文盲,官府又存在腐敗,為了拿到青苗錢,百姓可能會聘請相應的人來幫忙,甚至需要賄賂官吏,導致負擔加大。按照規定,以鄉里十人為一甲相互為保人,一旦百姓無力還款,朝廷會攤派給保人,以至於產生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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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強行攤派青苗錢,導致人怨天怒。朝廷將青苗法的實施作為官吏的政績考核,官吏為了政績不得不把青苗錢強行攤派給百姓。實際上官吏更希望把青苗錢攤派給一個富戶,而不是放給那些真正需要求助的百姓,原因是這些富戶能保證在期限之內歸還,而百姓歸還不起的話會影響到政績。但問題是,富戶並不需要青苗錢,官府強行攤派給他們只是讓他們白白向官府支付利息。這就是韓琦所說的不論貧富,按戶等配借青苗錢的弊端。這種做法使得真正需要青苗錢的百姓往往拿不到青苗錢,不需要青苗錢的百姓卻被強行攤派青苗錢。雖然朝廷三申五令,嚴禁官吏強行攤派,允許百姓自由借青苗錢,但一直未得到有效執行。蘇軾在熙寧四年(1071年)三月上書宋神宗時曾指出“朝廷既有著令,職司又每舉行,然而買絹未嘗不折鹽,糧草未嘗不折鈔,乃知青苗不許抑配之說,亦是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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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連續災傷,朝廷無力解決。百姓借了一料青苗錢,本來於下料可歸還,但由於天災等多種原因無力歸還,按照規定,朝廷是允許百姓在下一次收成時歸還。問題是,百姓此時為了再生產是可以再借一料,這使得百姓債臺高築,官吏為了政績不惜暴力催款。如果連續出現天災,百姓則無力歸還,青苗法就變成朝廷變相地把災難損失轉嫁給百姓。歐陽修任青州知州時曾出現這種情況,歐陽修上書朝廷要求酌情停止發放青苗錢,朝廷並沒有採納,但歐陽修自己私下停止了。熙寧六年(1073年)的那場旱災就是這種情況,從熙寧六年(1073年)至次年三月連續十個月沒下雨,大量借了青苗錢的百姓連續兩料無力歸還,債臺高築,被朝廷逼債,最終出現賣祖產流落街頭的情況。任職上門監的鄭俠把百姓的慘狀畫了下來,名為流民圖,並寫了奏書,一書一畫送到宋神宗手中,宋神宗大為震撼。因為此事,王安石被罷相,變法遭受前所未有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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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青苗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來看,其根源不是青苗法本身,而是在於吏治。在四分利的基礎上給百姓增加負擔的是官吏,不顧朝廷法令強行攤派青苗錢的也是官吏,百姓無力還款時暴力催收的還是官吏。官吏的不稱職和腐敗使得青苗法越實施越走樣,到最後成了擾民之法。王安石曾於熙寧四年(1071年)向宋神宗奏《上五事札子》:得其人而行之,則為大利,非其人而行之,則為大害;緩而圖之,則為大利,急而成之,則為大害。這說明王安石也意識到這個問題,並把變法實施不利的原因歸結於用人不當,但他解決不了這個問題。王安石不分青紅皂白地打擊對變法有異議的官員,導致人才缺乏。在變法時,王安石雖對科舉進行改革,但對吏治變革沒有取得成效,無法保障變法的實施。事實上,王安石變法時把順序搞錯了,應先整頓吏治,再逐步推行變法,王安石是先迫不及待地推出青苗法、均輸法。

還有個有趣的現象是,幾乎所有反對變法的官員都會拿增加百姓負擔、強行攤派擾民等說辭攻擊王安石和變法,卻從未有人建議過要整頓吏治,保障變法繼續施行。簡單地講,所有人都把問題歸結於王安石身上,對地方官違法執行視而不見。宋神宗和王安石也明白問題所在,卻並未採取過相應的補救措施。例如對違法強行攤派、官吏腐敗等行為加大處罰力度等。

王安石的思想穿越,發揮現代銀行職能的青苗法卻被那麼多人反對?

宋朝以文治國,文臣權力極大,對皇權形成制約,當大多數文臣與皇帝對立時,皇帝往往會妥協。王安石變法觸動了太多人的利益,官吏對變法的阻礙普遍存在,基於法不責眾的原則,宋神宗也拿這些官員沒辦法。即便是處罰也只是重拿輕放,頂多就是貶官調任,再者宋神宗也不可能把這些地方官員都貶職。

說到底,在宋朝以文治國的體制下,宋神宗沒足夠的魄力去對阻礙變法的力量進行沉痛的、甚至是流血的打擊,變法也只能走向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