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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少年城中村改造後沒房住,補償協議簽了能賴得掉嗎

近日,澎湃新聞等媒體報道了河南省平頂山市一15歲少年上網發影片求助,講述其家人在當地城中村改造拆遷專案中遭遇的種種不公平待遇等問題。事件一經曝出就引發了輿論的高度關注,當地政府也迅速對此事給出了官方迴應,稱正在積極幫助一家人解決臨時的居住問題,並引導其依法維權。那麼,這起事件中劉家人的遭遇究竟反映出城中村改造專案的哪些弊端和法律問題呢?

平頂山少年城中村改造後沒房住,補償協議簽了能賴得掉嗎

【事件要點一:逼籤陰影下的“協議拆遷”】

從媒體報道中不難看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開發商主導、村委會動員並參與的“協議拆遷”案件。

在明律師此前曾多次提示過大家,名為“城中村改造”的拆遷專案在其法律性質上較為複雜,有的屬於地方政府主導並負責的徵收拆遷性質,也有的僅僅是開發商發起的一種民事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謂的“協議拆遷”。

報道指出,本案中劉某錕的爺爺在2019年與開發商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該協議由當地村委會提供擔保。

這種“開發商+村委會”的配置就決定了其並非“徵遷”,而是類似於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所謂的“商業拆遷”。

在明律師曾反覆強調過,這種拆遷模式的最本質特徵,就在於拆遷雙方“你情我願”,自願實施拆遷,自願配合拆遷,任何一方都無權強制對方為一定行為。

非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補償協議就叫被逼籤的,在證據充分確實的前提下有可能被訴訟撤銷。

平頂山少年城中村改造後沒房住,補償協議簽了能賴得掉嗎

而在本案中,簽約前一兩年少年的父親曾遭開發商僱人毆打,甚至在凌晨時分對其住宅實施打砸破壞。犯罪分子目前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協議拆遷”模式的最大弊端也暴露無遺。

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早已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所明令禁止,為的就是避免這一直接的利益相關方在簽約、協商不成時惱羞成怒,對被拆遷人痛下“毒手”。

而當下仍遍佈全國各地的“協議拆遷”專案卻仍然沿用上述模式,看似“自願”,實則不然,這著實令人唏噓不已。

無疑,“協議拆遷”這種“與地方政府不直接相關”的拆遷模式中長期存在的對保障被拆遷人權利不利的風險,到了該被重新審視的時候了。

【事件要點二:簽了補償協議要賴賬?政府不能缺位】

本案中當地街道辦對此糾紛組織了多次協調,在協調未果的情況下建議當事人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僅基於案涉的那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這樣的答覆似乎無可置疑。

不過,站在劉家人的角度稍稍一琢磨就會發現,所謂的“走法律途徑”與“實質性化解爭議”之間可是隔著很遠很遠……

如前所述,鑑於本案系開發商主導、村委會動員參與的“協議拆遷”性質,被拆遷村民無論如何也告不了政府,而只能選擇開發商或者村委會作為被告主張其民事權利。

開發商現在是沒錢,那麼當初在協議上做擔保的村委會能否承擔其應負的擔保責任呢?這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思路。

畢竟,村委會不僅僅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站在行政法的角度看,它完全可能成為受地方政府委託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組織,進而成為行政訴訟領域的被告。而在類似的城中村改造專案中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更是村民委員會義不容辭的職責使命。

但是,涉案專案真的和地方政府無關嗎?當然不會。沒有相應的城鄉規劃作為支撐,沒有地方政府的明確政策鼓勵和支援,這類專案是啟動不了的。

廣東省在開展“三舊改造”專案中,明確當開發商、村委會經過長期艱苦的談判仍然“拆不下來”時,可以報請地方政府作出行政裁決,引入行政強制力來推動城中村改造的推進。

那麼既然拆的時候地方政府可以深度介入甚至一裁定音,那麼在補償安置問題上其就應當像縮頭烏龜那樣徹底躲在一份協議後面,凡事都讓開發商、村委會出面去頂雷嗎?

的確,單就所簽訂的協議而言,最多和村委會有關,街道辦往上都沒關係。但真的就沒關係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平頂山少年城中村改造後沒房住,補償協議簽了能賴得掉嗎

在明律師認為,面對劉家人的境況,單純在信訪答覆中告知其“走法律途徑”,不是負責任的態度。正是因為那樣做的成本太高、風險太大,劉某錕才選擇了透過網路求助這一在地方上看來不夠“依法、理性”的做法。

實際情況就是,所有的“城中村改造”拆遷專案,都應當有政府保障和政策兜底,不能將被拆遷村民未來的生計全部寄託在開發商、村委會這樣的民事主體頭上。

“協議拆遷”與“徵收拆遷”的最大差別,絕不應在於程式上是否“省事”,推動上是否“迅雷不及掩耳”,而應當在於更有力的引入社會資本,更好的改善被拆遷群眾的生活居住條件。對類似的“城中村改造”拆遷專案在程式上予以制度性規範,避免開發商由著性子來,給村委會的組織行為以實質性的監督,實屬必要。

附相關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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