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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隋唐時期到宋元時期,監察制度的演變

中國的監察制度由來已久,先秦時期就已經有了,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監察制度進一步完善。

而到了隋唐時代,各種行政制度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監察制度自然也跟南北朝不同了,本文將講述隋唐、兩宋時期,監察制度的轉變。

隋朝監察制度

隋朝的監察制度,繼承了御史制度,又開啟了臺院的先河,而且隋朝第一次用“監察”來命名官員。

淺談隋唐時期到宋元時期,監察制度的演變

隋朝的中央監察機構為御史臺,設有大夫一人,治書侍御史二人,侍御史八人,殿內侍御史、監察御史各十二人。隋文帝開皇五年,隋煬帝時期,將監察御史增加為十六人,進為從七品。

地方監察機構叫做司隸臺、謁者臺,負責監察州、縣,所設官員有別駕和刺史,別駕負責監察京師,刺史監察京城以外的行政區。刺史下又置丞、主簿各一人,處理日常臺務。刺史每年二月開始巡查各郡縣,十月入京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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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煬帝時期還設定了一個謁者臺,該機構平時負責持節巡察,遇到民間受冤屈的人,可以直接上奏皇帝。

類似的官員,秦漢時期也設立過,但是隋煬帝將這一方式以制度的形式確立了下來。

唐朝監察制度

到了唐朝,監察制度日漸趨於成熟,監察機構更加健全。中央監察機構仍為御史臺,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長官依然為御史大夫,全面掌管中央和地方的監察事務,而且獨立於行政機構之外。

御史臺下設三院:臺院、殿院和察院。臺院負責監察百官,殿院負責監管宮廷儀式以及京城“不法之事”;察院設監察御史巡察各州縣。

唐朝御史制度的獨特性在於,御史臺地位獨立。御史在行使監察職能時被授予兩種特權:一是獨立行使彈奏權,即凡百官違法,御史皆可獨立糾彈,即使是御史長官事先也無權詢問奏彈內容,所謂“臺官無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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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風聞彈事權。唐朝時期,如果有告官吏違法者,可持辭狀立於御史臺門外,御史拿到檢舉書後,略去檢舉人的姓名,於上朝時奏劾。

這種制度的好處就是有證據,只有在有人告的情況下,御史才能上奏皇帝,而且略去檢舉人的姓名,有利於保護檢舉人。

而且這一流程極有儀式感,如果侍御史要彈奏大事,需要戴著獬豸冠上朝,對著朝廷儀仗宣讀彈文,被彈大臣須站出在朝堂上,當面對質。

淺談隋唐時期到宋元時期,監察制度的演變

而且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唐朝在各行政部門內部設有勾檢官,這是獨立於御史臺的機構,最高勾檢官為尚書都省左、右丞。勾檢官主要負責的是,監督行政機構的效率和質量。

宋代監察制度

宋朝是一個新的王朝,其制度繼承了唐朝,但又有所變革。宋朝中央監察機構仍以御史臺為主,下設三院。分別是臺院、殿院、察院,各有分工。

由於唐宋時期,都有地方監察官員權力太大,結果割據一方的例子,因此宋朝吸取這一歷史教訓,採用了“分而察之,互相牽制”的政策。

宋朝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監司是路的官署,但有四個互不統屬的監司。宋朝在路和縣之間設定州等機構,州的長官叫知州,知州以外,專司負責監察的官員稱“通判某州軍州事”,簡稱通判。

淺談隋唐時期到宋元時期,監察制度的演變

宋代的通判與知州,可以同時共同處理州事並監督知州。除此之外,地方監察機構又要接受御史和諫官的監察。

監察御史一般由宰相推薦,或者由皇帝直接任命,宋朝在權力制衡這方面可謂是做到了“前無古人”。

元朝時期的監察制度

元朝基本上也繼承了遼、金、宋的一些制度,御史臺與中書省、樞密院並列為中央三大機關。元朝在各省又設定了行御史臺,相當於是中央御史臺派出機構。

元朝的監察制度,是以御史臺為核心、行御史臺為重點、各道廉訪司為經緯的嚴密監察網。

由此可見,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都是在不斷完善並且吸收前朝教訓,如果前朝的監察機構權力過大,後一個朝代就會想方設法制衡。而且為了鞏固專制統治,歷朝歷代無不是十分重視對監察制度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