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有身份者與無身份者實施共同犯罪?

有人說有身份的人必定高人一等。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嗎?有的時候可能是這樣,有的時候又感覺不是,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有時候可能感受到了現實的殘酷,現實確實讓有身份的人更加高貴有價值。

有身份者,說得通俗一點,也就是人們所理解的有權勢和地位的人。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都會犯錯,而有的人犯錯懲罰很少,有的人犯錯懲罰很多,俗話說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也就是每個人都是平等的,而無論有無身份者。

有身份者與無身份者實施共同犯罪?

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和地位,所謂人人平等,也就是不管有無身份每個人都是獨立存在的。那麼,如果是有無身份的人一起觸碰了法律的底線,你會怎麼看呢?

今天上午,收到了好友的來信諮詢:有身份者與無身份者,實施共同犯罪時,要怎麼評價各參與人的行為呢?你怎麼看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

2018年9月20日晚9時許,劉某涉嫌盜竊被帶回派出所,該所指定民警範某負責劉某涉嫌盜竊罪一案,並由範某帶人對劉某開展審訊工作。

次日凌晨1時許,範某安排該所輔警林某等人參與審訊,在審訊過程中,因劉某拒不承認盜竊的犯罪事實,範某為獲取劉某的口供,默許林某等人採取打耳光的方式,對劉某面部進行毆打,林某還持皮帶對劉某胳膊等處進行抽打。

因劉某仍然拒絕交代盜竊的犯罪事實,範某、林某等人用手銬將劉某吊在審訊室的護欄上,採取用手銬和腳鏈抬劉某身體的方式,將 劉某懸掛在半空,逼迫劉某供述盜竊事實。

有身份者與無身份者實施共同犯罪?

2018年9月21日至22日間,林某等人繼續採用打耳光、皮帶抽打、灌水等方式對劉某逼供,造成劉某大小便失禁,體表多處軟組織損傷。經司法鑑定中心認定,劉某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對於此案,你怎麼看呢?

本案為實際案例,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看完案例,你有什麼樣的想法呢?有人說這就是明顯的刑訊逼供,對此,你怎麼看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

在上述案例中,根據案例實際情況來看,民警範某沒有親手對嫌疑人實施毆打等刑訊逼供,而是由輔警林某實施的,也就是說範某應認定為刑訊逼供罪的間接正犯,林某為幫助犯。

那麼刑訊逼供罪到底是怎麼定義的呢?它是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實行刑訊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口供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人身權和司法機關的良好工作秩序。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後半段的規定為法律擬製,而非注意規定,即只要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即使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過失,仍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有身份者與無身份者實施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現在,你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