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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贈送了三無產品,能要賠償嗎?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買東西送贈品十分常見,但有些所謂的“贈品”卻是“三無產品”,不僅質量沒有保障,而且在使用過程中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很多人碰到這樣的事情,都會認為,既然東西是贈送的,也就沒必要要求那麼多了,但是實際上贈品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分攤到付費的商品裡面去了。那麼,如果遇到贈品是“三無產品”,可以要求商家進行賠償嗎?

商家贈送了三無產品,能要賠償嗎?

相關案例

唐某在超市購買了秋林格瓦斯一瓶,售價為3。2元,購買時看到產品上捆綁一包贈品面巾紙,感覺挺實用就買了,但是購買後發現贈品面巾紙居然是三無產品,唐某認為超市的行為是用爛物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此舉嚴重的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於是在與超市協商無果的情況下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超市所銷售商品所附贈品並未標註生產日期,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故對於原告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援。判決如下:

一、唐某於退還在超市購買的“秋林格瓦斯350ml”一瓶;

二、超市有限公司於唐某退貨後一次性退還貨款3。2元;

三、超市一次性賠償唐某500元。

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才可要求賠償

根據法律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欺詐行為須以“故意”為構成要件,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 比如,利用雙方交易資訊的不對稱,透過欺騙或誤導方式誘騙另一方完成交易,進而損害另一方民事權益的行為。如果一方在明知涉案商品不合格的情況下依然購買,則另一方不構成欺詐,不能因此而要求損害賠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商家贈送了三無產品,能要賠償嗎?

溫律說法:

法律上構成欺詐應當符合兩方面的條件,客觀上,經營者故意實施了欺詐行為。主觀上,消費者因此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如果經營者並沒有利用不合格贈品欺詐消費者的故意,並且贈品的質量問題也不會造成消費者作出了與原有消費目的不同的意思表示,則商家的銷售行為不構成欺詐。但

如果經營者故意利用不合格的“贈品”進行宣傳,導致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與其交易,則構成欺詐消費者,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作者:溫霏霏 律師

編輯:金毅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