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人力君
作者:石先廣
9月23日,重慶。李女士稱在平臺上求職與HR溝通後,22日去面試詢問結果時被告知因為“太漂亮”被拒絕錄用了。
網傳截圖顯示,女生在面試後,詢問面試結果時被HR回覆:“她們說你太漂亮,又高大上。不太適合”。
女生疑惑問道:
“做事情怎麼能看外表呢?”
HR稱
“漂亮女人不可靠”
,該女生回覆:
“這太不合理了吧,我做事很可靠的,公司可以根據表現考察我啊。”
HR則表示,
“不是不可靠,是容易跟別個跑”
。
女生憤怒說道:“這是工作不是談戀愛。”
接受採訪時,李女士表示,面試的時候都很正常,
詢問面試結果卻被因為外貌被拒
,她跟對方說自己工作挺靠譜的,對方還是覺得太漂亮了容易跟別人跑。
李女士覺得很生氣,她認為這是工作又不是戀愛。目前,
該公司還未向李女士作出迴應。
容貌屬於就業歧視的範疇嗎?
對於就業歧視的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
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
不同而受歧視。
從以上規定來看,法律列明屬於就業歧視範疇的有“
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
”,但就業歧視並非僅僅侷限於上述四種情形,畢竟後面還有個
“等”
字,到底後面多少種情形在等著呢?這個
“等”
字就非常重要和關鍵了!就本案而言,用人單位拒絕錄用李女士的原因是
“太漂亮”
,
“容貌”
是否屬於就業歧視的範疇呢?
“等”字
的含義一般應按以下2個原則進行把握:
第一,用人單位拒絕錄用的因素是“先天因素”還是“後天因素”
。如果是後天因素,如學歷、工作經驗、相關從業資格證書等,不屬於“等”字所包含的就業歧視的因素;如果是“先天因素”,如籍貫、地域、身高、姓氏、星座、屬相、容貌等,這些因素一般認為與工作不相關,用人單位以此為由拒絕錄用的,當屬“等”字所包含的就業歧視的範疇。
第二,用人單位拒絕錄用的因素是“先天因素”,是否與工作緊密相關。
用人單位拒絕錄用的因素雖是求職者的
“先天因素”
,但若與工作緊密相關的,不屬於就業歧視。如有些崗位是女職工禁忌勞動的範疇,用人單位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並不屬於就業歧視;再如航空公司招用空姐,對身高有一定要求,也不應屬於就業歧視的範疇。
綜上分析,本案中,該公司以李女士
“太漂亮”
為由拒絕錄用,因為“容貌”與工作不相干,構成了就業歧視。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就業歧視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如前所述,航空公司招用空姐對身高有一定要求,因與工作緊密相關(需要幫助乘客放行李,身高達不到要求,無法為乘客提供有效的服務),不屬於就業歧視的範疇,但是一般公司招聘前臺若將身高設計為招錄條件,會被認為是就業歧視。
消除就業歧視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最後,引用浙江法院在喜來登酒店就業歧視案件中的判詞作為結束語:
我們都希望生活在一個憑自身能力、不懈奮鬥就能實現人生價值的社會,這不僅需要從法律、制度層面規範用人制度,消除一切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更需要在每一個勞動者心中培育
相互尊重、寬容、多元的社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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