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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籤勞動合同,職工如何維護權益

企業不籤勞動合同,職工如何維護權益

職工因為工資問題與經理發生爭執,同事卻勸他不要搞了,因為他沒有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就無法維權?職工孫先生詫異了,日前他為此向本報求助。

據孫先生反映,他是兩個月前經過老鄉介紹到郊區一家公司工作的。當時,公司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經理只是說好工資5000元,就讓他上班了。可第一個月過去了,他到手的工資卻只有4000元。他找到了經理,經理卻說工資沒有錯,就是這麼多,不幹可以走人!說好的工資一下子少了1000元,他當然不能接受,當即和經理爭吵起來,並表示要去有關部門投訴。但一旁的同事卻將他硬拉走了,還說他沒有勞動合同,根本沒有辦法維權。真是這樣嗎?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諮詢有限公司董兆華明確表示,孫先生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沒勞動合同不等於就沒有勞動關係。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其次,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係?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最後,不籤勞動合同,單位是否要承擔責任?《勞動合同法》明確,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董兆華建議孫先生收集好相關證據後,和公司交涉,如果公司拒不糾正,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