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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奴的主要生產力與中原不同,差異在哪裡

關於匈奴政權的社會性質,學界有不同觀點。綜合國內外諸說,主要有部族聯合制、奴隸制、封建制三種觀點。持“部族聯合制”(或“聯邦制”)觀點的主要是國外學者,國內較少。而國內學者的意見也不盡一致,存在著“奴隸制”和“封建制”兩種主要分歧。19世紀五、六十年代,國內學界就匈奴社會性質到底是“奴隸制”還是“封建制”展開了熱烈討論。受馬克思主義五種生產方式理論的影響,以馬長壽、林幹先生為代表的大多數學者主張“奴隸制”說。1954年,馬長壽先生在《論匈奴部落國家的奴隸制》一文中提出“匈奴時代的社會性質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奴隸所有者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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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奴奴隸制國家”

1962年,林幹先生在內蒙古自治區第一屆歷史科學研討會上提及相關問題時亦持“匈奴奴隸制國家”說。受前蘇聯學者關於遊牧民族社會性質討論的影響,也有學者提出匈奴沒有經過奴隸制社會便向封建社會過渡了。上述雙方爭論的主要焦點是匈奴社會奴隸的數量、來源和奴隸是否為社會生產的主要承擔者等。馬長壽先生統計出匈奴社會的奴隸大約50多萬,佔匈奴人口總和(150萬)的1/3。這些奴隸主要是靠掠奪而來,一部分作為家族奴隸,從事匈奴生產部門中的主要勞動,一部分是被匈奴征服的東胡、西域、烏桓等其他部族,屬於國家奴隸或官奴隸。林幹先生認為匈奴的奴隸數量約為30萬,佔匈奴總人口(200萬至150萬)的1/7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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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來源是戰俘、購買、債奴、罪奴等,這些奴隸擔當了社會生產的最繁重勞動,但卻不是匈奴社會中唯一的生產勞動的擔當者。1958年,針對馬長壽先生的“奴隸制”說,歐陽熙先生提出幾點質疑。首先,由一百餘年所掠奪人口的總和得出匈奴具有數量龐大的奴隸的結論並不妥當,把總和平均在一百餘年中,則奴隸在匈奴人口中的比例是極其微弱的其次,由於遊牧民族的土地(牧場和遊牧地)公有和氏族社會內部的宗法關係(即同宗同族的血緣關係)強固,匈奴氏族內部不易分化出奴隸,僅從它俘虜了多少戰俘就確定它是奴隸社會,就認為奴隸是匈奴社會生產的主要擔當者,不能令人信服。

宗法關係對奴隸產生的影響

餘元庵先生也曾指出“匈奴社會並未在畜牧經濟上廣泛使用奴隸勞動,因為它尚未越出宗法奴役制的界限,就是說還沒有發展成為奴隸佔有制。”4此後不久,林幹先生再次重申“奴隸制”說,指出作為勞動力使用,不一定要先從本族內分化出奴隸,只要社會內部具備了吸收和容納奴隸作為勞動人手的條件,掠奪異族戰俘作為奴隸,也算是內因遊牧民族的生產資料是牲畜而不是土地,土地是否私有與奴隸制的形成沒有多大關係。他進而強調主要以異族戰俘為奴隸作為奴隸制的基礎是我國古代北方遊牧民族的奴隸制特點之一。從此,“奴隸制”說似乎成了國內學界相關問題的主流觀點。近些年來,雖然從社會性質的角度認識匈奴政權的討論逐漸減少,但仍有學者對“奴隸制”說的一些論據進行修正或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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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馬長壽先生強調的國家奴隸或官奴隸的看法,楊建新先生認為“在被征服的各部和各國仍保持其機構、仍有其自己的活動的情況下,匈奴貴族只能派出少量的監督官員到被征服的部落中,被奴役的部落和國家雖受到慘重的剝削和奴役,從其性質上看,屬於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隸屬關係,而非奴隸主與奴隸的關係。”有學者從考古學的角度,就被作為奴隸制重要證據之一的“近倖臣妾從死者,多至數千百人”(卷《匈奴列傳》的記載指出,在匈奴墓葬中迄今尚未發現任何以人殉葬的現象,僅有殉葬髮辮的習俗,在諾音烏拉一個墓穴發現了17條髮辮,最多的一座墓中發現85條髮辮,而這與奴隸制下的任意殺殉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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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奴社會以奴隸勞動為特徵的生產方式

如何認識匈奴政權的社會性質,本文試從以下幾方面做一分析,談談自己的意見。一、主要生產資料的分配方式按照馬克思主義生產資料、生產關係的理論,討論一個政權或國家的社會性質時,必然要涉及兩個主要問題生產領域裡的生產資料佔有方式和誰是社會生產的主要承擔者。因為在匈奴社會,財富和權力是一致的,各階級、階層的社會地位、政治關係決定了他們的經濟關係和利益關係。所以,這雖是社會經濟形態的問題,但問題的回答與該政權的統治方式、權力和財富的分配方式等上層建築緊密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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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記載“單于者,廣大之貌也,言其象天單于然也。置左右賢王,左右谷蠡,左右大將,左右大都尉,左右大當戶,左右都侯。匈奴謂賢曰‘屠耆’,故常以太子為左屠耆王。自左右賢王以下至當戶,大者萬餘騎,小者數千,凡二十四長,立號曰‘萬騎’。其大臣皆世官。呼衍氏,蘭氏,其後有須卜氏,此三姓,其貴種也。諸左王將居東方,直上谷以東,接穢貉、朝鮮右王將居西方,直上郡以西,接氏、羌而單于庭直代、雲中。各有分得,逐水草移徙。而左右賢王、左右谷蠡最大國,左右骨都侯輔政,諸二十四長,亦各自置千長、百長、什長、裨小王、相、都尉、當戶、且渠之屬。”(卷94上《匈奴傳》這是探討匈奴社會性質問題的關鍵史料,反映了匈奴政權內部政治權力和經濟利益的分配方式,以及政治地位與經濟利益的緊密關係。

透過分封制

最高統治者單于將政治權力層層下分,形成政權組織形式,與此相適應的使各階層“各有分地”。與單于及攣鞮氏氏族關係的遠近親疏決定著各階層政治權力的大小、政治地位的高低,政治地位又決定了其經濟利益(主要為分地)的大小、多少,從而形成土地佔有的等級結構。所以說,匈奴社會各階層的權利和財富主要來自於單于起主導作用的分封體制匈奴統治者將領土視為國家之根本。冒頓單于曰“地者,國之本也。”他們懂得土地之於國家政權的真正含義,不僅不能喪失而且還強烈渴望更多的領土。這種意識和渴望驅使著他們在保護既有領土的同時,不斷地向周圍開疆拓土。冒頓單于東征西討,在短時間內擁有了廣闊的土地及土地上的資源,為匈奴政權走向強盛奠定了基礎。作為國家的最高代表———單于是匈奴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和支配者。透過“分封制”,單于首先把領土分成四大區域,封自己子弟為王駐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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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取得管理權的四大封王,再於各自領地內進行子弟近親的下一級分封,下一級繼續分封,直到氏族長、家族長。從下向上看,就是下級社會階層中的家族長、氏族長被與之有利益關係的上級封為什長、百長、千長或者裨小王,“各以權力優劣、部眾多少為高下次第焉”(卷89《南匈奴列傳》。佔絕大多數的普通牧民則透過依附於本家族、氏族的家族長、氏族長而獲得土地。透過政治手段實施的分封系統基本覆蓋了匈奴政權的所有領土和幾乎全部的部眾群體。除最高統治者單于外,不論是四大王、諸小王,還是萬騎長、千長、百長、什長,上、下級之間都有明確的政治、經濟上的等級隸屬關係,形成了完備的分層等級制。逐層逐級劃定分地使政權內的領土在四大區域、各區域內部之間都有比較明確的界限,林幹先生曾對史載中的某些王的分地進行過考察和探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