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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服法庭的律師

征服法庭的律師

馬建紅(法學博士)

在美國高等教育發展史上,有一個很著名的案例即達特茅斯訴訟案,該案的判決最終導致了美國公、私立高等院校的分離,確保了私立院校的自治權,促進了院校間的競爭及整個高等教育多樣化的發展。

達特茅斯學院坐落在新罕布什爾州的漢諾威小鎮,是由埃利沙·惠洛克(Eleazar Whee-lock)牧師於1769年創辦的一所教會私立學院,也是美國最早建立的九所“常春藤學院”之一。埃利沙去世後,學院校長由其子約翰·惠洛克接任,而在院董事會與小惠洛克之間,因在管理問題上的分歧而產生了衝突,董事會甚至以解除約翰的職務相威脅。小惠洛克向新罕布什爾州立法機關提出申訴,控告了達特茅斯學院董事會。1816年,新罕布什爾州議會卻透過州法令,欲將達特茅斯學院更名為達特茅斯大學,並試圖將其歸由州政府管轄,由此在校董事會與州立法機關之間引發了更深層次的矛盾:即達特茅斯學院到底是所“私立”的還是“公立”的學校?最終,達特茅斯學院姓“私”還是姓“公”的問題走上了司法途徑,交由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來定奪。

丹尼爾·韋伯斯特是美國著名的政治家、法學家和律師,他在一生中曾三次擔任美國國務卿,並長期擔任美國國會參議員。韋伯斯特於1797年考入達特茅斯學院,在學院學習期間,他勤奮好學,關注時政,且擅長公共演說,在學院辯論會上備受矚目。畢業後,韋伯斯特獲得律師資格,成為了一名律師。一般來說,一所學校都要透過列舉校友的名字,來宣傳自己在教育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可以毫不誇張地說,丹尼爾·韋伯斯特就是該院最傑出的校友之一。當此學院陷入更名與“改制”紛爭之時,韋伯斯特挺身而出,竭力為母校申辯,並最終使最高法院做出了有利於學院的判決,成功抵制了州立法機構改變學校性質的企圖。

當然,為達特茅斯學院的成功辯護,也助推韋伯斯特成為十九世紀二十年代最著名的律師之一。據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勞倫斯·弗裡德曼教授在<美國法律史>中提供的資料顯示,1820年前後,通常一個律師的收入一年不到1000美元,而對於韋伯斯特來說,他在1825年後通常每年就能掙到10000美元;到1835年至1836年,他的收入則超過了21000美元。韋伯斯特無疑屬於當時的成功人士,而在韋伯斯特與達特茅斯學院之間,很難說究竟誰成就了誰,也許是互相成就了吧。

在當代人的印象中,美國的律師是一個很掙錢的職業。不過,在殖民地時期及獨立革命初期的美國,窮律師也很多。在其時的美國,律師的不受歡迎是很普遍的,儘管如此,發展中的美國對律師有著巨大的需求,尤其是在美國向邊疆擴充套件及“西部大開發”的年代,一些律師“與法官一起,騎在馬背上,穿過大草原,從一個城鎮到另一個城鎮,從50英里延伸到100英里,在必要時要遊過溪流。到了晚上,他們會在小木屋裡投宿”。當然,拓荒者雖然不易,但對許多窮人來說卻也充滿了黃金般的機遇,人們一旦嗅到一個機會,就會立即撲上去抓住它,在這種環境下,律師也“像蘑菇一樣長了出來”。

在建國初期的美國,律師執業的領域很開放,他可以代人討債,也可以為當事人搜尋房地產產權、交稅,或者為住在其他地方的人處理一般性的事務,還可以為銀行做顧問。不過,無論是在東部還是西部,法庭的工作“都是獲得聲望的主要道路,這幾乎是成為名人的唯一途徑。”丹尼爾·韋伯斯特就是這樣的名人。在達特茅斯學院訴訟案中,丹尼爾·韋伯斯特就有非常出色的表現。他除了對案件中所涉及的專業問題的分析外,更令人折服的則是他辯論演講時的那種聲情並茂。

在法庭上聽審的法官,既有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也有迄今為止就任大法官時最年輕的且博學的約瑟夫·斯托裡。據說,當韋伯斯特演講到動情處時,約翰·馬歇爾的眼睛也“充滿了淚水”,大法官被深深地打動了,韋伯斯特用他的專業的雄辯及赤誠,征服了法庭。而當時的那些與新生的合眾國一起成長的大法官們,也為律師們提供了充分的辯論機會與空間。達特茅斯學院案後不久的1824年,聯邦最高法院被描述為“不僅是世界上最有尊嚴和開明的法庭之一,而且是最有耐心的法庭之一。大法官們可以在幾個小時中安靜地聽著律師的發言,不去制止或者也不去打斷”。

當然,在案件較少、審判壓力不大的年代,法庭上可以允許這種馬拉松式的發言。隨著案件的增多與案卷的膨脹,法官們似乎早已沒有耐心、沒有精力去傾聽這種滔滔不絕的演說式的辯論了。在我們的法庭上,法官們迫於案件絕對數量的增加與一些毫無意義且違背司法規律的種種考核,就更少能允許律師們不加節制地發揮自己的雄辯口才。那麼,在法官們忙於結案的時代,如何征服法庭,或許是當下中國律師們應該思考的課題。

漫畫/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