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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拆遷訴訟,不立案怎麼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指出,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您解讀遇到違法徵地拆遷,法律途徑維權流程?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此,對當事人針對不予立案行為的投訴,法院也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並給予答覆,不能久拖不決。

此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2條的規定,對於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同時,若法院系統監督的路走不通,當事人還可以尋求檢察院監督這條路。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的《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2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判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三)當事人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未按該規定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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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第32條進一步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本規則第二十八條……提出檢察建議,應當製作《檢察建議書》,在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檢察建議書》連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級人民法院。當事人申請監督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製作決定提出檢察建議的《通知書》,傳送申請人。

史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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