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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你想到的和想不到的都給你找到了

最近我們公司小王和小李的勞動合同都快要到期了,按照公司的規定在續簽勞動合同前要對二位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研究是否續簽,並進行流程審批,具體的法律依據有哪些,根據二人的情況具體分析適應哪些法律和如何具體操作呢?

小王的情況:小王於三年前入職,入職一個月內簽訂了為期三年零一天的勞動合同,試用期3個月,在三年的工作中適應良好,平時表現很不錯,合同即將到期前個人提出續簽申請,領導也同意續簽合同,現在是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

小李的情況:小李於六年前入職,入職一個月內簽訂了為期三年零一天的勞動合同,試用期3個月,合同到期後進行了一次續簽,續簽合同期限為三年,今年為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小李在三年的工作中表現很好,業績也比較突出,合同即將到期前個人提出續簽申請,領導也同意續簽合同。

按照勞動者本人和公司領導的意見,雙方同意續簽的情況下,與入職三年的小王續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與入職六年已經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的小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如下: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如下:)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拋開本案例的結果,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有哪些規定呢?

勞動合同終止規定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啥叫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都自然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公司如何出具合同終止的證明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合同到期公司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應該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籤成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會有哪些法律責任呢?

違反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合同期滿了,勞動者主觀不想離職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能夠續延?需要啥條件?

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單位也有權力不與勞動者續簽,除了以下條件(延續是有條件,條件一旦消失,勞動合同關係自然終止)。 例如: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而應當將期限自動延續到孕產和哺乳期滿為止。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工傷保險條例》2011 年新標準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吃飽了嗎?

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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